《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被《港区国安法》冻结个人资产,这是这条法律被“依法”(官方说法)滥用的又一里程碑。其实严格而言,这并不是这条法律被第一次用来冻结个人资产,据流亡英国的18岁学生刘康据表示,他的香港汇丰银行户口也被冻结了,只不过他的全部资产只有数十元,而没有引起太大关注而已。
《苹果日报》所属的壹传媒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法律上,自然不能被看作大股东黎智英的私人财产,所以理论上,香港特区政府只能冻结他的个人户口、私人公司的香港户口、还有持有包括壹传媒集团在内的股票,所以并未直接冻结壹传媒的户口。壹传媒集团旗下的《苹果日报》、包括《台湾苹果日报》每年纯亏损不少,虽然集团在台湾的土地资产据说非常值钱,但现金流向来是一个大问题,相信因为这“一篮子”原因,《台湾苹果日报》的纸媒再不能撑下去。虽然《苹果日报》有关体系应该有一定海外户口,但当大股东黎智英的一切资产被冻结,不久后集团是否有足够现金流维持下去,这是每一个人都会想到的问题。
我们自然难以知道还有没有其他后续行动,但由于《港区国安法》这种法律无所不能,可以做的,恐怕还有很多,例如冻结其他苹果股东、或高层“涉嫌违反国家安全”的资产,这种做法除了令人人自危,也会令有关公司的现金周转更困难。而且根据《港区国安法》,政府除了可以冻结资产,也可以干脆直接充公资产。假如直接充公黎智英持有的七成多股份,政府其实已经变成《苹果日报》大股东,然后变卖也好、宣布解散公司,都可以完全“依法”。是否要走到这一步,完全是律政司司长说了算。
这就是法律。
而这条法律,我们细阅条文下,发现也不一定以人为对象。根据已公布的“实施细则”:假如“某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可借书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换句话说,假如直接把《苹果日报》、甚或整个壹传媒集团公司列为这种“相关财产”,其实已经足以冻结整个集团的资金,让它不能支薪,那样员工其实别无选择,只有离开。就算是立刻众筹,一来现在“新香港”几乎肯定会将之当作“洗黑钱”,甚或可能是国安法处理;二来远水不救近火;三来法律上,那也需要一个新框架,旧有合约可能已经无效,而政府要冻结这个新框架,同样可以照办煮碗。
讽刺的是,反而正因肉随砧板(其实香港谁人不是),《苹果日报》究竟被怎样“整治”,却还有一定“悬念”。最值得注意的还不是这个单一案例,而是这样的非常手段,究竟是否会成为营商环境的常态。要了解这个问题,正如特区政府官员经常强调,了解国情,确实相当重要的。
中国“打老虎”套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充公一切个人财产
《港区国安法》的“抄家”条款,其实是中国国情的一部份,可说是直接从中国宪法“依法”移植来的。为甚么中国富豪充满不安全感,西方富豪却永远老神在在,例如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就曾多次宣布破产,这样的法律,自然是关键。在人民大学任教的中国历史学者张宏杰的新作《世界史座标下的中国》,以宏观历史角度讲述中西大不同,就提到历朝历代以法家(或“儒表法里”)治国,对商人刻意打压、让其充满不安全感,正是中国发展不了自由主义等人文精神的主因。
我们参考《中国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现在大家开始习惯“中国法律”,应该也懂得如何解读这样的条文。宪法庄严神圣,保证“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就是当政府说你的私有财产是「非法」时(例如违反国安法),就可以随便“依法”侵犯。又如宪法说国家“依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也就是公民“违法”了,就可以被“依法”抄家。至于宪法保障“依法”征用、征收私人财产,其实政府提出的任何理由都一定是“依法”,就像根据《民法典》,“违反国家安全”就是凌驾一切合约的万能条款;至于“补偿”,自然不会提出符合西方逻辑清晰可量度标准的参考,不一定是符合市价,根据五十年代“公私合营”惯例,“补偿”纯粹象征性,被“征收”的人还要因为可以共享荣光,而需要感激流涕。
法律如此,假如不常执行,这还是备而不用。但“有权不用尽”,并不符合今日国情,所以上述条款是经常被执行的。特别是对政治犯,通常的“依法”套餐,就是死刑或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充公全部私人财产,例如本朝最轰动的“大老虎”薄熙来和周永康,都享有如此待遇。
黎智英单是持有壹传媒的股份就市值三亿多港元,加上他的私人公司本地户口,被冻结的总数,对一般人而言自然可观。论私产,周永康、薄熙来大概都远超黎智英,但和中国一线富豪相比,依然是小巫。本朝另一个打下来的“大老虎”:安邦保险的行政总裁吴小晖,实力可能更惊人:他全盛时期的官方身家约有100亿人民币,非官方身家据说有超过100亿美元,这样的天文数字,自然不可能没有靠山。他的现任太太是邓小平的外孙女,而安邦的幕后主脑据说是陈毅元帅的儿子陈小鲁,所以打击吴小晖,究竟是剑指何方,“水很深”,大家只能猜想。
吴小晖被捕后,表面上的刑责尚不及薄熙来和周永康,“只”被判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财产105亿元人民币;然而不久后法院再补充,要向其追讨另外“违法所得”的752.4亿元人民币。这样的数字,不知道如何可以真金白银地缴交,还是要牵连更多人? 至于陈小鲁也巧合地在案发后身亡,这又令人想到另一位中国富豪海航董事长王健,两年多以前在法国意外死亡,然后他持有市值约100亿元人民币的海航股份,被公司无条件捐赠给国家的慈善机构;到了今年,海航也终于破产。
中共对黎智英案的定性、定罪,恐怕都早已写定:这不是“假新闻”,而是国家级官员、国家级舆论机器公开、反复认证了的,至于这是否符合(我们昔日熟悉的法律的)无罪假定精神,自然因为“事关国家安全”而不适用。无论我们是否喜欢,这就是香港此刻必须“依法”遵守的法律。建制派核心人物曾振振有词地说,要不是人大“出手”,立法会有可能通过这样的法律吗,这同样不是假新闻,而是一句大老实话。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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