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判囚 9 年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周二(27 日)被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法庭昨天聽取求情後,今午(30日)判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監禁 6.5 年,「恐怖活動」監禁 8 年。兩罪的 2.5 年分期執行,總刑期爲 9 年。唐的駕駛執照亦停牌 10 年,與監禁年期同期執行。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情節嚴重 」 6.5 年起點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國安法》第 21 條列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因為他故意違反警員指示衝擊防線、故意選擇在 7.1 回歸日犯案,以及犯案日是《國安法》生效後首天等,行為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故意吸引公眾注意。

法庭亦拒絕辯方陳詞指「一對多」的煽動不比「一對一」的煽動嚴重,因為無論如何,法律上地「煽動」並不要求被告成功煽動他人才可入罪。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但也接納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的最差(not the worst case of its kind),因為被告單獨犯案、口號只屬一個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一般性呼籲(general call) 、以及被告沒有向公眾宣揚任何詳細計畫,故採納 6.5 年作起點。

恐怖活動 8 年起點

就「恐怖活動罪」,《國安法》第 24 條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庭認為,雖然本控罪可處終身監禁,但法庭判刑時,需要考慮每個法例的獨特文化、社會經濟在關鍵時刻的情況,因此不認為其他國家的案例有參考價值。

就本案案情,法庭認為本案屬於第 24 條下的「其他情形」。雖然被告的電單車馬力很高(599 cc 引擎、120 hp 馬力),加上被告當日不單是罔顧(reckless)、而是故意、有計劃(deliberate, pre-planned)、以其電單車作致命武器(lethal weapon),令警員受傷。

另外,法庭認為,被告在此控罪中的行為,涉及宣揚分裂國家的訊息,而此屬加刑因素。但法庭強調,這並不涉及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重複判刑(double counting)。因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宣揚分裂國家的信息是控罪的根本元素。但「恐怖活動」罪並不一定涉及的宣揚分裂國家訊息,而被告選擇宣揚此類訊息,屬於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本案中警員所受的傷雖然不輕,但也不構成「重傷」,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傷害,只是幸運。因此,法庭決定不採用而「致人重傷」類別作量刑,遂根據「其他情形」類別,以 8 年作量刑起點。

總刑期 9 年 家人困境不屬扣減理由

判刑理由指,理解被告有悔意,但被告沒有認罪,難以在不認罪後依賴後悔作求情理由。法庭又指,對被告家人的困境表示同情,尤其是他身體欠佳的媽媽及年老的外婆,但這也不屬求情理由,因為被告在犯案前,早應該想及家人。辯方求情陳詞時要求兩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因兩罪涉及的行為實爲同一事件,應該融為一體(melt togehter)地考慮。

法庭今指,兩項控罪涉及的元素及目標分開而不同(separate and distinct), 但考慮總刑期原則,決定兩罪的 2.5 年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9 年。另加 10 年停牌令,與監禁同期執行。

是日聆訊,司法機構安排 20 名公眾人士於庭內旁聽、50 人在 3 樓正庭外的延伸部分,及 112 人在另一樓層 5 樓的延伸部分收看直播。與昨日聆訊一樣,可見正庭外有十多名身穿OCTB 黑背心(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 O 記)的警員,以及約 10 名身穿西裝的男女,據悉是國安組的警員在庭外後方駐守。

案件編號:HCCC 280/2020

文章来源: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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