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庭审主要围绕控方指控的破坏市场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三个罪名展开法庭调查,具体涉及到起诉书指控的第(六)、(七)、(八)、(十)宗犯罪事实。
郑州的洪水似乎冲淡了大午案关注热度,但关注的人还在关注,庭审简报一日未出,朋友们的问候纷至沓来。
今日庭审持续至晚上11点23分,法庭继续强力推进庭审进度。律师们也不断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问候。
7月22日上午,法庭首先组织对阻扰荣乌高速施工一事进行调查。
起诉书指控,2010年9月,荣乌高速建设时征用了大午集团的用地并依法进行了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孙大午为索要无理的土地补偿费,安排孙志华组织人员以挖沟、断道、拦截施工车辆等形式,阻扰施工,导致停工2天。
孙大午陈述,当年荣乌高速征占大午集团土地,补偿费给付不足,是大午农业公司去与交通局协调的。他本人不知道这个事情,但在指居期间,被侦查机关诱导,作了不如实的陈述。
孙三午陈述说,当年修建高速路,补给农业公司的是距离很远、土质很差的土地,公司有意见,就找政府协调,但其本人不知道阻拦这个事,本人也没有参与,也没有组织领导过员工去堵路,这事与他无关。
辩护人质证时说明了几点,一是本案被告人均被指居非法取证,该期间取得的证据均应当排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二是用土地调换用地补偿不合理,农业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三是从公诉人举证的情况看,不能证实本案被告构成本罪,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内容违背生活常识。因此,本罪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当年大午路正在建设,道路建设初期和水泥路不能承受大型载重车通过,否则会造成道路损坏。当时高速路有大量载重大车路过,造成大午路损坏,有村民为此去找建设方理论,对此堵路与二被告完全没有关系。
其他辩护人还提到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以及本案损失达不到五千元达不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本案无一份客观性证据,均是言辞证据等辩护观点。
上午11:00,法庭组织对阻挠孙某某牛奶库房生产经营案调查。
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大午集团为非法占有农场土地,出资雇佣朗五庄村村民,围堵建在农场土地上的牛奶批发库房,持续25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被迫提前解约,出租方(被害人)退还租金3万余元。
孙大午、孙二午均不认可该指控,不知道这件事,且也没有影响过这一营业者的经营,如有则是没有良心的事情。
孙二午辩护人还向其询问了郞五庄村成立四家台土地管理委员会的事情,孙二午回答到成立这机构的目的就是村里向政府和农场协调这块土地的问题。
孙二午另向法庭陈述,本起事实涉及到的库房,是村里面建的,没有手续,租金不可能有三万。
质证中,孙大午认为,本起事件是村里面的行为,阻挠库房现场录像里没有一个集团员工,另外,经查看公诉方出示的帐目凭证,孙大午认为该账目是郞五庄村委会四家台管委会的账本,与大午集团无关。起诉书以此认定大午公司担责,是错误的。
孙二午认为本起事实的证人证言全是假的,这事是村支书杨某某在负责,他看了现场视频,才知道有这么严重,他没安排过谁去堵库房,事后也没有谁和他讲过这事,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辩护人主要辩护观点:1、本案所涉及到的村支书杨某某的证词,均是不真实的。杨某某是要与大午公司切割,与孙二午切割,他作如此虚假陈述是人性使然,他害怕承担责任。2、起诉书说到的库房损失主体混乱,同时其损失特别少,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会说到牛奶经营损失,一会说到租金损失;一方面说是受害人彭某某,另一方面却说是孙某某,但彭和孙并不是一家人,另外证据中还说到辛某某、农场,是混乱的。3、另外,受害人孙某某说没有损失,只是心理上有压力,但这不能算作损失。4、在案证据证实库房一事,是朗五庄村四家台土地管理委员会在联系、处理,上门的也是四家台村民,与二被告无关。
辩护人认为该案显然不能成立。
孙大午辩护人当庭再次申请村支书杨某某等证人出庭,并说,从他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党性很好,人性很烂”。
但孙二午的辩护人却不赞同孙大午辩护人的说法,说村支书杨某某不但人性不行,党性也不行。
上午庭审结束前,王誓华律师当庭宣读并提交了对涉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涉嫌伪证罪,以及对王素霞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要求追究责任的两封联名举报材料。
上午庭审13:45分结束,下午14:20分继续开庭。
开庭前,孙萌辩护人仝宗锦教授坚持强迫交易罪一证一质,审判长和公诉人反对,仝教授坚持,说会见孙萌时其对这起指控异议很大,如果法庭不同意一证一质,辩护人就要求给被告人阅卷。控辩审三方在开庭前激烈争议。仝教授据理力争,坚决不退让。
因为仝老师的坚持,他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受到指责围攻多次,训诫和警告各一次,还受到了庭外压力。由此看出,法院的决心和能量很大。
首先对孙萌建筑工程强迫交易案调查。
起诉书指控,2011年6月,孙萌为承揽南水北调项目部分工程,组织人员阻碍施工项目部正常施工,以此获得朗五庄村附近的两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价款37.4万元。
孙萌认为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村里面修有道路,但质量不高。当年修建荣乌高速,施工方有施工便道,但他们嫌路远,有时候走村里道路,但这些车是重车大车,对道路损害非常厉害。我们有村民就去阻止。不存在我无故带人去要挟要工程做,他们完全可以不答应。
辩护人说,中建十七局因为要使用村里道路,就在有关部门协调下,有崔某某等人参加的饭局上,答应由大午集团建筑公司修建部分道路。其一,十七局是自愿同意让大午建筑公司修建的,并非强迫,二是协调交易和价格,主要是崔某某参与的,如果构成强迫交易,那崔某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萌说,审讯笔录是公安诱供的。在指居期间预演1-2小时对口供,再出去做笔录,包括非吸罪、强迫交易罪、其他罪名也一样。指居期间没有窗户,新装修的气味呛鼻子,那个环境没有时间概念,不让说话,没有任何报纸、书籍。没有阳光,不知道白天还是黑夜。在监视居住的房间里对我疲劳审讯,三位侦查人员审讯,有时2人有时3人,就是不让我休息,时间比较长。
辩护人说本案取证存在严重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今天辩护人才知道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房间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疲劳审讯,令人震惊,我们会控告这种违法行为,我们也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贾院长15:00左右在法庭上快睡着了,仰头闭眼、低头用手撑着太阳穴,15:15终于低垂下头。今天上午从9点审到13:45,下午又要求2:15开庭,辩护人在12:30还提醒审判长休庭吃饭,合议庭不同意。最左边的一名人民陪审员也低头闭目快睡着了。女审判员也不停的揉着双太阳穴,看样子都很辛苦。
庭审至6:50休庭,晚7点半继续开庭,调查孙萌等人骗取工伤保险费用所涉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大午建筑公司伪造虚假病历资料,冒用已参保员工身份,替未参保的受伤员工申报保险,从2014年至2020年,共计骗取工伤保险300690.4元。
除被告孙萌外,其它另外两位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
孙萌陈述他2014年到建筑公司任职之初,确实对工伤保险财务不懂,等其了解后,他便安排不能以替换方式交纳工伤保险费。另外,他只知道总额,不了解具体购买保险人员名单。经辨认后指出部分工伤申请表上的签名是虚假的。
辩护人认为,由于建筑行业的季节性、人员流动性特点,建筑企业多按总额或项目来办理保险,与一般企业办理工伤保险是不一样的,办案人员以一般诈骗思路来办理建筑业保险,有失偏颇。
庭审已经到深夜......检察长瞌睡、审判长瞌睡...
经仝律师一再请求,审判长同意庭审到此。
晚23:23休庭,明早9:30继续。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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