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

搶文件案終極敗訴後重審 梁國雄:議員無罪,抗爭其罪,我否認控罪

社民連前主席梁國雄被指於 2016 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遭控違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律政司早前就梁獲判無罪上訴得直,梁向終院上訴敗訴,案件最終須發還重審,今(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法庭書記讀出控罪後,梁緩緩站起身指,「議員無罪,抗爭其罪,我否認控罪」。

梁該句借用「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指他因抗爭才獲罪。控方今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辯方則由事務律師陳璟茵代表。控辯雙方預計審期 2 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至 1 月 19 日開審,並以中文審訊。陳庭上透露,除被告之外,辯方將不會傳召證人,意味梁或會自辯。另據了解,控方計劃傳召當日被搶文件的馬紹祥,及一名當日在現場的時任女立法會議員出庭出供。

辯方另會提出法律爭議,其當日言行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條例)保障,但傾向聽取控方證供後再處理。黎劍華聞言指,以為終審法院判詞處理有關問題,但若辯方最後才提出,相信不影響審訊,但冀法庭預留時間供雙方就此作陳詞。

被告梁國雄(65 歲,前立法會議員)被票控一項藐視罪,指他於 2016 年 11 月 15 日擾亂立法會委員會會議,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17(c)條,列明任何人於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即屬犯罪。

社民連前主席梁國雄被指於 2016 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遭控違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圖片來源:蘋果動新聞片段截圖)

案件曾拗條例是否可用於規管議員 終院一致裁定適用

控辯雙方一直爭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否適用於議員身上,並上訴至終審法院解決。今年 8 月 31 日,終審法院聽取雙方陳詞,上訴方即梁國雄一方認為,案發時值會議期間,議員可根據條例第 3 及 4 條而享有發言及辯論自由,除非立法會議員煽動示威者遊行至議會大樓,否則有關自由是絕對的,而梁被控干擾立法會運作,不是一般刑事控罪,基於三權分立原則,認為刑事法庭不應介入。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如條例第 17(c) 所指的「任何人」並不包括立法會議員,將造成法例上的「真空」或「漏洞」,並認為條例第 3 及 4 條所提供保釋,只涉及議員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並不包括奪去文件、拋擲物件等行為。

終審法院最終於今年 9 月 27 日一致裁定梁國雄終極敗訴,指上訴人的行為不屬條例第 3 及 4 條範圍內,但受條例第 17(c) 規管,因此梁不享有檢控豁免權。

梁涉五案共判囚 23 個月 尚涉 47 人案審理無期

梁國雄涉及 5 宗發生在 2019 年至 2020 年的案件均被判監,最高判囚 22 個月,其中 4 案全數刑期同期執行,直至 2020 年 7.1 遊行案被加監 1 個月,最終總刑期為 23 個月。該案中,梁為當時三名加監者,即陳皓桓、朱凱廸中加監最少,法官解釋因他已多次就其公民抗命案件判監,惟效果不彰,「相信加刑不能阻止梁國雄以自己方式表達意見」。(另見報道

梁另涉 47 人案,33 名被告包括梁在內,自今年 3 月起還押,至今達 8 個月。案件將在下周一(29 日)作提訊日。

梁國雄涉多案被判刑   總刑期 23 個月

● 2019.08.18及8.31 集會案:判囚 18 個月
● 2019.10.01 集會案:判囚 22 個月
● 2019.10.20 九龍遊行案:判囚 16 個月
● 2020.06.04 集會案:判囚 6 個月
● 2020.07.01 遊行案:判囚 6 個月【加監 1 個月】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文章来源: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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