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委員會會議上討論橫洲發展計劃期間,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裁判官早前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能檢控議員,但律政司上訴得直,梁終極上訴失敗,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重審。梁維持不認罪,馬紹祥和工聯會現任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先後出庭作供,辯方質疑麥在作供前已派助理入庭聽審,麥起初稱不知道,及後強調無指示助理聽審及討論作供內容,只是緊張今日有立法會會議,希望知道何時作供。麥作供後由5名男子護送離開。
馬紹祥:被搶走文件後無法繼續履行職務
控方先傳召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他現時為新創建行政總裁。他稱在2016年11月15日舉行的房屋事務委員會與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主席為麥美娟,會議內容主要是由馬紹祥解答議員就元朗橫洲公共發展計劃的事宜。
馬紹祥供稱當日早上10時會議期間,被告梁國雄問馬手上有沒有朱凱迪要求的文件,該文件涉及政府與另一間顧問公司的書信往來,馬當時稱沒有帶文件在身;其後梁突然走向官員席,並到馬面前說話,馬不知梁的用意,因此向後退,然後梁一手拿起馬的文件夾,將文件交給朱凱迪翻閱;最後馬告知主席麥美娟,並要求她處理,麥遂叫停會議及叫保安帶梁離開。馬指,該份文件包括提供予立法會的文件以及機密文件,是用來回應議員質問,被搶走後他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曾寫信予時任立法會主席要求跟進,馬於翌日報警。
馬紹祥:無預見議員會要求即時交出文件
辯方代表為大狀吳靄儀及吳宗鑾。吳宗鑾盤問時指,橫洲事件當時涉兩個範疇受公眾關注,分別為該項目涉及「官商鄉黑」勾結,以及工程顧問公司奧雅納在未經批准下,將其他機密資料使用在新世界私人投標項目上。馬同意當時公眾對横洲項目有很大關注,故此召開會議。辯方問到,馬是否有心理準備當日議員會問尖銳問題,馬稱「正常問題可能會」;辯方又問馬是否預料議員會要求索取橫洲的相關文件,對此不感驚訝,馬指沒有預見議員會要求即時交出。另外,馬同意辯方指有預料過議員會在場抗議,表達不滿。
馬紹祥拒答辯方問題 官要求直接回答
辯方指會議期間,陳志全曾向馬提問和要求他交出有關文件,但馬稱沒有,故陳認為馬是故意不帶文件。辯方問陳是否表達不滿,馬沒有直接回答,只稱「呢個係佢表述。」辯方再追問:「你係大公司CEO,你理解能力好強?」馬表示:「我唔需要回答,我有我自己專業判斷。」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要求他清楚回答,最後馬改稱「係負面評價。」嚴官亦提醒:「你直接答問題,盤問推進會快啲。」
辯方:馬紹祥5年前口供與今日證供有出入
辯方指出,馬在2016年11月17日錄取的口供中,並沒有提到遭被告搶文件時自己曾後退,只寫「來不及反應」。被問到今日為何突稱自己曾後退,馬解釋:「頭先我記返起咁講,記得當時驚嘅感覺」,但當時的口供「平舖直敘」。另外,馬在口供中指梁曾翻閱文件,今卻承認看不到梁翻閱文件,馬表示:「無睇細節,靠記憶有錯誤。」
辯方:馬紹祥被搶文件後無驚慌
辯方亦指,馬被搶走時文件非常鎮定,他回應指自己作為公職人員,任何情況應該保持鎮定。辯方指馬當時又戴上眼鏡,沒有表現驚慌,馬解釋:「受驚唔一定代表外表見到嘅,我而家都驚㗎。」但他承認當時樣子無奈及苦笑。
辯方:馬紹祥報警是「惡人先告狀」
另外,辯方指馬明知林鄭月娥已去信要求主席跟進,但他仍急於自行報警,做法不妥當。馬回應稱作為公職人員,見有人超越應有行為就要報警,否認辯方指「議員就牽涉重大公眾利益事件抗議,馬報警是惡人先告狀」的說法。
辯方最後指出,被告當日的整體行為,包括離開坐位及拿走文件夾,言行均是表達抗議的方式。馬稱:「可理解為對當時官員不滿。」
辯方質疑麥美娟助手到庭聽審 做法不恰當
當時的會議主席麥美娟今午出庭作供。她接受盤問時,辯方問到其助理今早是否於馬作供時入庭聽審,麥起初稱「唔知佢有無入,估計佢有入」,之後稱今日有立法會會議,「要知道幾時到我(作供)」。她強調沒有指示助理入庭聽審,亦沒有與助理討論作供內容,助理只是告知她馬正在作供。辯方質疑主控會告知何時作供,麥同意。辯方追問其做法不恰當:「你應該有義務或責任叫助理唔去聽審?唔應該討論審訊情況?」麥回應:「作證用緊公民責任,今日係立法會會議,我緊張幾時返去開會,不如你直接話我知,有啲咩我唔應該做但做咗。」
麥美娟同意曾有議員離場但會議可繼續
辯方指出,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召開的會議,可傳召官員及議員可要求索取文件,但案發時的事務委員會並非條例下的會議。麥承認在任以來沒有參與這些會議。辯方最後指,麥可要求梁國雄離場,但毋須中斷會議,麥同意;她亦同意曾發生要求議員離場的同時,會繼續開會。
梁國雄因涉多宗集結案,被判囚23個月,現時正服刑中。他於散庭時向旁聽席人士高呼「新年快樂,撐住」。案件明(20日)續審。
控罪指,梁國雄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二號會廳,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中引起擾亂,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早前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合用以向議員提出檢控,本港有其他條例規範議員行為,故案件無限期押後。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至高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梁國雄不服判決,遂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院去年9月裁定梁國雄終極敗訴,案件須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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