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大午的集资参与人,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刑终724号判决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刑初448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集资参与人”。
我们当中,绝大部分是大午的员工,也有大午的供应商,以及大午的四邻乡亲,八方好友。多年来,我们把自有的闲置资金,少则数千,多则数万,放在大午,看中的绝不仅仅是那微薄而稳定的利息回报(年息4.2%,比银行稍高),而是因为我们认同大午的理念,相信大午的人品,感佩大午的理想情怀。三十多年来,大午确实也从未辜负过我们信任,从未失信于我们任何一个人。把钱交到大午的手中,见证大午的成长,参与大午的建设,我们感到开心、放心、安心。
近日,我们惊闻大午即将被高碑店人民法院以整体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评估价不足6.9亿元,我们对此深感震惊、痛心和担忧,作为大午的集资参与人及本案的重大利害关系人,我们在此郑重声明:
一、自2020年11月大午案发后,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大午案的进展。由于大午案发后,公司被接管,资金被冻结,公章被控制,公司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经营和自主经营,我们对大午暂不能偿还借款表示理解。
二、大午的资产优良,具有极强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完全在合理区间,因此,我们相信大午当前的困难只是暂时的,在企业恢复自主经营和正常经营后,大午一定可以度过难关,偿还我们的借款。
三、我们坚决反对高碑店人民法院以整体贱价拍卖的方式处置大午,我们认为,司法机关采取的这种杀鸡取卵、赶尽杀绝的强制执行方式,不仅是对企业和员工的极度不负责任,也是对我们出借人利益的最大损害。
四、我们强烈呼吁高碑店人民法院紧急叫停原定于2022年4月14日举行的拍卖活动,在此期间,我们愿意和大午达成还款协议,以促成本案的执行和解,并申请高碑店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程序。
大午集团全体集资参与人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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