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7 月,18 歲廖子文先後就「12 港人」潛逃案、2019 年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分別判監 10 及 27 個月,法官下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周四(15 日)並申請保釋候上訴,即日被駁回。
上訴庭周四(22 日)頒下判詞,透露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判刑前,不知廖已服畢「12 港人」案刑期,故即使法官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懲教署也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實際刑期較判刑多出半年。判詞又透露,原審指如早知情況,會修訂判刑令總刑期維持 31 個月,惟已無權更改,因此建議廖上訴「修補缺陷」。
判詞引律政司一方計算的判刑指,若按原審建議下調刑期,廖仍須服刑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但指未必能信納廖會依期歸押故拒其保釋,只會排期於 2023 年 4 月底前進行上訴聆訊。
廖子文兩案均認罪
7 月先後判囚 總刑期 31 個月
申請人廖子文(18 歲,學生)先後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妨礙司法公正」兩案中的共 2 項控罪,即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
就「12 港人」潛逃案,廖子文 7 月 15 日,被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囚 10 個月。翌日再就汽油彈案,被法官游德康判囚 27 個月。游官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令兩罪的總刑期為 31 個月監禁。
廖申保釋被拒
上訴庭頒判詞透露原審判刑有缺陷
廖子文 8 月不服刑期提出上訴,再於 9 月 15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候上訴,即日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拒絕。
彭官周四(22 日)頒下判詞,透露游官判刑的兩日後(即 7 月 18 日),懲教署書面通知法院,指廖子文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 10 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將兩案的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
判詞引原審「後記」
指早知情況 會修訂刑期
判詞引述游官《判刑理由書》的後記補充,指若在判刑前,知悉廖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刑期,會在整體判刑原則下,進一步將汽油彈案原先的 27 個月監禁,下調至 21 個月,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監禁。
不過,游官指已簽署判刑證明書,「無權在這階段更改兩位被告人(廖與「12 港人」另一被告鄭子豪)的刑期」,建議廖、鄭考慮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廖子文以此為由申請上訴。
判詞引律政司一方計算
指廖最快 12 月 27 日刑滿
判詞續引律政司一方計算,指如按原審建議下調刑期,廖仍需服刑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判詞又指,同意律政司一方陳詞,廖曾參與「一個周詳而有系統的潛逃計劃」,法庭未必能信納他會依期歸押。
彭官續指,認為沒有理由讓廖子文保釋等候上訴,但稱會指示排期主任將其上訴聆訊,訂早於 2023 年 4 月 28 日進行。
CACC11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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