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4日星期四

12 港人|廖子文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候刑期上訴 早前高院判詞透露原審誤提分期執行

 12 港人|廖子文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候刑期上訴 早前高院判詞透露原審誤提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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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廖子文(案發時 18 歲) 先後就「12 港人」潛逃、2019 年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共被判囚 31 個月。廖子文不服刑期提上訴,周三(23 日)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批准他以 2 萬元保釋,期間每周三次向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並擇日頒下判詞。

廖子文早前申保釋遭拒,判詞透露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判刑前,不知廖已服畢「12 港人」案刑期,故即使法官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懲教署也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實際刑期較判刑多出半年。

判詞又透露,原審指如早知情況,會修訂判刑令總刑期維持 31 個月,惟已無權更改,因此建議廖提上訴「修補缺陷」。
廖子文兩案認罪 總刑期 31 個月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到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包括本案上訴人廖子文。他於同年 12 月底從內地移交香港警方,一直還押。廖其後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妨礙司法公正」兩罪,分別判囚 10 個月及 27 個月,原審法官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故兩案的總刑期為 31 個月監禁。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指他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

懲教署通知法院 廖服畢「12 港人案」刑期

廖子文今年 8 月不服刑期提出上訴,於 9 月 15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候上訴,即日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拒絕。

彭官其後頒下判詞,透露法官游德康判刑的兩日後(即 7 月 18 日),懲教署書面通知法院,指廖子文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 10 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將兩案的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

判詞引述游官《判刑理由書》的後記補充,指若在判刑前,知悉廖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刑期,會在整體判刑原則下,進一步將汽油彈案原先的 27 個月監禁,下調至 21 個月,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監禁。

不過,游官指已簽署判刑證明書,「無權在這階段更改兩位被告人(廖與「12 港人」另一被告鄭子豪)的刑期」,建議廖、鄭考慮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廖子文以此為由申請上訴。

根據律政司一方早前計算,如按原審建議下調刑期,廖仍需服刑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

2022 年 11 月 23 日,廖子文獲准保釋,下午約 1 時步出高等法院羈留室,在親友陪同下乘坐的士離開。
CACC11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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