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7日星期日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6 人暴動罪成 官:留守校園壯大聲勢 有組織離開試圖衝擊防線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6 人罪成 官:被告更換衣物隱藏身分 逗留理大壯大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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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周六(26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撤銷保釋,還押至 12 月 10 日判刑。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媒體廣泛報道理大情況,被告必然知道有示威人士在理大聚集和進行暴力衝突。由片段可見被告離開理大前往科學館道時,有人帶領和作出指示,認為示威者是有組織地嘗試離開理大,並衝擊警方防線。

法官又指, 6 人到達科學館後,更換衣服和卸下身上物資裝備,是想隱藏身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前往理大時已知校內發生暴動,留在理大內,是為了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

辯方呈上 1 宗 7.28 上環暴動案例,指該案所涉範圍較本案大,當中一名 24 歲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望法庭可為案中 4 位已年過 21 歲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法官拒絕,只下令為兩名 21 歲以下被告索取教導所和背景報告,其餘 4 人則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宣布裁決後撤銷被告保釋,短暫休庭時被告向旁聽席揮手稱「等我」、「我會娶你」,家屬不禁哭泣,稱「頂住啊細佬」。

官:完善配套助示威者留守理大

案情指,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約 8 時,大批身處理大的人進入科學館道,有 17 人進入科學館內。警員於上址拘捕該 17 名人士,包括本案 6 名被告。

辯方審訊時爭議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間,在理大發生多個不同的暴動,而非一場大型暴動,而被告離開理大進入科學館時,沒有暴動發生。

法官指,事發時理大由示威者控制,有完善配套支持示威者,如提供飲食、衣物、裝備和汽油彈。這些物資「明顯是有組織和有計劃地安排」,讓示威者長期留守在理大內。

法官指,當時媒體廣泛報道理大情況,被告必然知道有示威人士在理大聚集和進行暴力衝突。警方於 11 月 17 日晚上 7 時起,封鎖進入理大的路線,因此被告必然是在 7 時前已進入理大,看到校內情況,有示威者駐守和堵塞出入口,在校內集結,並得知理大附近有暴力事件發生。

官:考慮暴動流動性 科學館道集結屬暴動一部分

法官認為,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 7 時起發生 4 場暴動,均是與警方對峙,防止警員推進至理大校園,或試圖離開理大。各個暴動並非同時發生,而是遂一發生。黃官引述終審庭案例指,法庭須考慮暴動的流動性,雖暴力行為有時會減退,但非法集結或暴動仍會維持。

法官指,呈堂片段可見被告離開理大時,有人帶領和作出指示,認為示威者是有組織地嘗試離開理大,並衝擊警方防線,故裁定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7 時起,有一場大型暴動在理大校園和附近,持續發生至 18 日早上 8 時,而離開理大前往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的集結人士,屬大型暴動的一部分。

辯方指首被告是急救員
官:混入示威人群壯大聲勢

辯方指,首被告陳俊邦被捕時身上有包紥物品和救護員的反光衣,亦持有聖約翰救傷隊急救資格,法庭不能排除陳因人道理由而在案發地點停留。法官指,被告應在有人受傷時才上前協助,而非混入示威者人群中;又指被告若是急救員,不應與示威者一同聚集在科學館內,並除低反光衣,故裁定被告在場的並非為救援,而是壯大示威者的聲勢。

官:被告衝擊警方防線逃避拘捕

法官裁定全部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選擇作供的第二至五被告的證供則不可信。

辯方指,被告在案發時只參與由理大前往科學館的一段路,不能預見聚集人士的暴力行為,亦看不見警方防線。法官指,當時示威者知道警方築起防線不讓理大內的人士離開,因此示威者在科學館道出現,是為了「衝擊警方防線,離開理大,逃避警方拘捕。」

法官另指,第五被告李日朗當時手持疑似汽油彈的玻璃樽,從案發時的環境而言,李可隨時投擲玻璃樽,對警方造成威脅。第六被告袁太林被捕時身穿有藍色水漬的灰色 T 恤,法官認為袁曾與警員對峙,並染上藍色水。

法官總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前往理大時已知道校園內發生暴動,6 人逗留在理大內,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鼓吹他人持續作暴力行為,故裁定 6 人有意圖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6 被告被控暴動 案發時 15 至 20 歲

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23歲)、陳頌欣(19歲)、郭添明(22歲)、羅健洋(18歲)、李日朗(23歲)以及袁太林(23歲),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DCCC191、192、195、197、199、202/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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