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被告之一郑子豪,涉管有汽油弹原材料等物品及偷渡潜逃案,早前与同案另一被告廖子文各被判囚31个月,二人分别提刑期上诉。郑子豪周三(21日)申请保释等候上诉,法官考虑书面陈词后,批准郑担保外出。他随后离开囚室,一度跟传媒挥手。
离开法院时向记者挥手 被惩教人员喝止
申请保释的郑子豪(20岁)约中午后,手持「包头袋」步出高等法院囚室,然后步向一辆在现场等待他之的士,在数步距离间,曾一度向在场等候的记者挥手,却即时遭现场惩教人员喝止:「唔好挥手,快啲上车!」另有少量警员在场戒备。
郑子豪周三由大律师吴霭仪和高麟代表,申请等候就刑期上诉期间保释,控方代表为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并没有反对。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批准郑子豪保释等候上诉,保释条件与同案早前获批保释的另一被告廖子文相同,包括现金2万元保释金、不得离开香港、交出所有旅游证件、每周到警署报到3次、居于报称住址,以及若地址更改,须24小时内通知警署,彭官更特别叮嘱郑说:「麻烦你喇,唔好有任何走动喇!」否则可能再次被捕及须关押。
原审法官建议申上诉 修补判刑缺陷
「12港人」案中,郑子豪与另外多人在内地法院承认偷越边境罪,之后被判监7个月,并于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毕,再从内地被移交香港,此后一直被还押。而郑子豪跟廖子文两人早前先后因「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及「妨碍司法公正罪」罪成被判刑,其中郑子豪就两项罪行,分别囚28个月及10个月,原审区院法官游德康当时下令两案部分刑期同期执行,总刑期为31个月。惟因为他无权再更改刑期,故建议廖子文及郑子豪考虑上诉修补判刑上的缺陷。
不过,由于当时郑及廖其实已服毕「12 港人」案妨碍司法公正罪的刑期,惩教署因而无法遵循相关命令,令两人须服多半年刑期。游官判刑后补充,指若事前知悉刑期未能分期执行,会将「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刑期下调至21个月、总刑期仍为31个月。
至于同案另一被告廖子文,早前已获准保释等候上诉。翻查上月25日颁下的决定理由,惩教署指在扣减还押日子后,廖在判刑当日已被视作服毕「妨碍司法公正」案的刑期,故没法遵从翌日由法官游德康就案件作出部分刑期同期执行的命令,换言之,廖的总刑期仍是37个月。廖子文的保释同样由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处理,判词中指出假如上诉庭最终按原审法官原意下调刑期,廖又因狱中行为良好而获三分一刑期扣减,其最早获释日子可以是12月27日,惟案件的上诉聆讯尚未排期定下,故决定批出保释。
案件编号:CACC115/2022
记者:吴婷康/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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