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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警署附近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拘捕 2 男 1 女,3 名被告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其中一名 29 歲電腦技術員早前認罪,周三(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示威者當日是挑戰警署的執法人員,集會高峰時逾百人,判監無可避免。但她同意本案情節較輕微,被告的角色僅限於聚集,又考慮到案發至今 3 年多,被告積極生活、勸奮工作,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故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個月。
求情:被告 3 年來反省過失 願承擔法律後果
辯方求情指,背景報告指出,現年 29 歲的被告鍾慶燊,3 年來反省過失,已汲取教訓,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亦獲家人支持。辯方續指,當日集會高峰達 200 人,但重申此為高峰期間的人數,平均人數更少,冀法庭予以輕判。
官指判監無可避免
裁判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父母離異,他 90 歲的祖母於老人院居住,被告每周都會探望祖母;被告僱主求情則指,他工作勤奮,願意在他服刑後繼續聘請他。
裁判官另引述報告稱,被告當日與朋友晚膳後,因一時好奇及欲表達社會公義,才加入集會。他身上的鐳射筆是陌生人所贈,且他使用時是射向牆壁,沒有意圖傷害他人。他事後反省,因低估後果、對法律無知及一時衝動犯案,已深感後悔,承諾未來會好好控制情緒。
裁判官判刑時稱,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發起集會,挑戰警署及執法人員,且集會由晚上 8 時許開始至 11 時半,歷時較長,示威者曾堵塞馬路約 10 分鐘,考慮整體情況,認為判監無可避免。
裁判官又指,本案沒有造成人命傷亡、財物損失,被告身處的位置與旺角警署有一定距離,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鐳射筆照向警署或警員,造成傷害的可能性較低,同意本案的情節較輕。而被告身上沒有其他裝備,如防毒面罩,亦沒有證據指他有號召或帶領的角色,終判囚 4 個月。
案情:示威者向警員射鐳射光
人群倒灌出行車道
案情指,2019 年 9 月 8 日,有網民發起集會,紀念 8.31 太子站事件。有示威者於旺角警署附近聚集,向警署和站崗警員發射鐳射光和叫口號,同時阻塞街道。警方約晚上 8 時許,向人群發出口頭警告,要求散去。約晚上 10 時半至 11 時許為高峰,有多於 100 名示威者聚集,人群曾倒灌出行車道,在太子道西 3 條行車道停留約 10 分鐘。
警方於晚上 11 時半開始驅散及追捕行動,於彌敦道近快富街發現包括被告鍾慶燊在內的人逃跑,根據鍾的衣著判斷他為示威者並將其拘捕,檢出包括 2 件黑色 T-shirt、1 支鐳射筆、2 個黑口罩、灰色手袖等。鍾警誡下保持緘默。另有閉路電視片段拍到,鍾於當晚 10 時許連同其他人,手持鐳射筆照向旺角警署方向。
同案 2 名被告 3.3 答辯
本案被告為陳凱晴(18 歲,學生)、鍾慶燊(29 歲,電腦技術員)、黃佳湧(25 歲,電腦技術員)。首罪指,陳凱晴、鍾慶燊、黃佳湧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陳凱晴另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長旺道 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用鐳射筆。陳凱晴及黃佳湧押後至 3 月 3 日答辯。
KCCC293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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