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11.12中環|9人否認暴動 6人罪成還押 3人罪名不成立

11.12中環|9人否認暴動 6人罪成還押 3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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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2 日,網民在中環發起「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涉及教師、社工等 9 人的案件,當中 6 人周二(31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 6 月 23 日判刑;餘下 3 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姚勳智指,6 名罪成被告穿黑衣、帶雨傘,顯然是有備而來,藉其出現壯大聲勢。至於被判無罪的 3 人,一對情侶被告稱往中環只是打算取回手鐲;辯方指另一被告看醫生路過。法官認為他們分別戴口罩、靠近火堆,確實易惹人懷疑,但考慮他們衣著、行徑等,與在場示威者不同,未能完全否定他們可能只是無辜途人。

屯門區議會副主席黃丹晴到庭旁聽,被告親友聞判拭淚。獲判無罪的被告與罪成被告相擁,散庭時有家屬向被告欄高呼「老公 I love you」。
官:6 被告穿黑衣、有備而來
拒接納準社工被告稱到場「執仔」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警方當日驅散示威者時,被告葉廸舜、黃樂文、吳栢明、羅焯勇、陳憲及袁晧軒遭截停。他指 6 人均穿著黑色衣物,個別攜帶雨傘、戴口罩和眼罩,衣著與示威者相若,逃跑路線亦與示威者相同。法官認為,6 人顯然是有備而來,藉其出現及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集結、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他們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當中吳栢明供稱,自己當時是準社工,案發當日打算到場「執仔」,又稱穿較深色的衣服,較易與青少年接觸。他所戴的護目鏡及過濾口罩,是其他社工交給他,加上曾做鼻瘜肉手術,須帶備生理鹽水作清洗。

法官指,吳到場後發現,當日「和你 lunch」環境,與他所認知的和平情況不同,質疑「為何仍會在這樣混亂的情況下『執仔』呢?」。法官又指,吳曾做過鼻瘜肉手術,「為何竟仍冒險戴上這些裝備去『執仔』呢?」。他認為吳的說法顯然並非說出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

證人稱案發時著羅焯勇到中環觀察
官質疑何需帶裝備

至於案發時是屯門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羅焯勇,現任屯門區議會副主席黃丹晴為其辯方證人,供稱案發當日著羅到中環觀察往返屯門的巴士線,以提供實時資訊予街坊。法官指,當日中環區交通明顯地癱瘓,質疑黃著羅到中環「數車」或「打卡」,根本不切實際。

黃又稱,羅攜有六角匙、扳手,是為街坊維修;望遠鏡可觀察冷氣機滴水情況;打火機是羅吸煙時使用。而他所攜的一袋溪錢,黃指羅曾說剛有親人過世,兩天後進行喪禮。法官質疑,若羅真的往中環「打卡」,「又何需帶大量裝備從屯門到中環呢?更莫說那些所指稱的工具,更只是為幫助其屯門選區的街坊」,拒絕接納黃的證供。

法官續指,羅與陳憲曾手拉手一起逃跑,兩人邊逃跑、邊脫去外套及裝備。總括而言,法官裁定 6 人暴動罪成,又指除陳憲外,其餘 5 人戴口罩、圍巾、防毒面罩來掩飾身分,另裁定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情侶供稱到中環取手鐲
官指或屬無辜途人

就情侶被告陳家裕、黃穎恩,兩人供稱往中環只是打算取回情侶手鐲,後來購買口罩,亦只為防範未然。法官指,兩人最初出現時穿著牛仔褲等,與一般途人無異,亦無其他裝備,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續指,兩人被發現在畢打街時,只是稍作駐足觀看、與友人交談片刻便離去,沒嘗試靠近示威者。

法官認為,兩人在警方施放催淚煙前已戴上口罩,「或可被認為打算掩飾身分,此舉確實著人生疑」,但未能完全否定他們可能只是無辜途人,裁定暴動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

官指被告靠近火堆惹人懷疑
惟沒作出鼓勵舉動

至於被告葉柏亨,辯方指他看完醫生路過。法官認為,葉手持的白色膠袋內有藥物,指其衣著、行徑及所攜物品,與在場示威者不同,又指他一直沒有戴上眼罩或口罩,亦從沒掩飾面容。他續指,葉曾在短時間內,非常靠近最前方的火堆,稍作駐足觀看,「這亦屬非常不智及危險,亦易惹人懷疑,他是否也是示威者的一分子」。然而,葉沒有其他舉動以作鼓勵或支援示威者,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就葉承認的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法官判罰款 1,500 元,在其擔保金扣除。法官將案件押至 6 月 23 日判刑,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6 名罪成被告還押。

9 被告被控暴動等罪

9 名被告依次為:葉廸舜(26 歲,私人教師)、黃樂文(35 歲,會計文員)、陳家裕(26 歲,西餅師傅)、吳栢明(20 歲,學生)、羅焯勇(22 歲,社工)、黃穎恩(26 歲,瑜珈教練)、陳憲(23 歲,教師)、袁晧軒(24 歲,學生)和葉柏亨(29 歲)。

他們均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除陳憲和葉栢亨外,其餘被告否認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羅另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涉及 2 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2 個扳手、一罐噴漆和一個內有多個螺絲刀頭的工具箱。

葉栢亨另承認未能在警員 18094 的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吳栢明則承認在置地廣場外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

DCCC357/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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