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年前,第一个自由选举的德国议会在法兰克福的保罗教堂召开会议,制定了第一部现代的民主宪法。它也是今天联邦德国基本法的样本。
(德国之声中文网)1830到1840年间,德意志联邦各个领地内要求变革的呼声风起云涌。尤其是城市中的市民和资产阶级要求民主,并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国家。
在1815年战胜拿破仑军队后组成的德意志联邦(der Deutsche Bund)是一个由大大小小的封建君主组成的松散的联盟。其中的奥地利和普鲁士更是无情地镇压所有追求民主自由的运动。
在经历了1848年3月起的众多反抗、起义之后,民主力量终于达到了一个重要的目标:他们迫使各个王公贵族统治的封建国家成立了自由派政府、通过选举产生了一个全德意志范围的制宪国民议会。“在巨大的恐惧之下,绝大多数德意志王侯们违背自己的政治信念做出了妥协”,海德堡大学的历史学家恩格豪森(Frank Engehausen)对德国之声表示。
教堂成为议会大厅
1848年5月18日,第一个民选的全德国民议会的成员聚集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磋商第一部自由宪法和建立德意志民族国家的事宜。处于空间容量的需求(国民议会有600多名议员),会议选址在圣保罗教堂(Paulskirche)举行,这里有当时该市最大的大厅。
然而,议会中各个派别的诉求相去甚远。保守派继续捍卫各个邦国及其统治者的既有特权;自由派主张建立一个君主立宪的联邦国家;而激进派则要求建立议会民主制的共和国。德国哈勒大学的历史学家容克(Theo Jung)指出,国民议会中出现的“严重的意识形态和地域分化”阻碍了形成一个统一的立场。
典范意义的基本权利清单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德国第一部宪法的亮点包括“关于德意志民族基本权利之帝国法案”。人权和公民权利——包括新闻、言论和集会自由等在德国首次被写入了法律。该法案甚至计划废除死刑,但实际上这一目标在百年之后才得以实现。
在将近一年之后的1849年3月通过的帝国宪法规定,新的联邦制的德意志统一国家,将包括除奥地利外的所有原德意志联邦的成员国。国家元首仍是皇帝,尽管宪法仍赋予皇帝相当大的权力,但他将受制于议会。议会由全体(男性)国民公平、直接、秘密选举产生。
国王不想当皇帝
然而,国民议会的制宪计划在东道主(法兰克福当时属于普鲁士王国)统治者看来并不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当时大多数议员希望让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成为德皇,但他却拒绝了。他认为,作为君主自己是有着神授君权的唯一合法统治者。而除了腓特烈-威廉四世之外,当时人们根本没有考虑其他选项,因为认为没有最大的普鲁士的配合,立宪建国都无从谈起。
所有立宪和建立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努力就这样功亏一篑。保皇派力量很快又占了上风,民众对民主派的支持日渐削弱。
历史学家恩格豪森指出,失败的原因是“国民议会多数派错误的政治策略”。议会中扮演意见引导角色的自由派“并不希望建立一个德意志共和国,而是要建立一个君主立宪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并认为王侯们最终会接受这一方案”。当这一结果没有出现的时候,自由派却拿不出另一个方案来贯彻其目标。
1849年5月,法兰克福的国民议会自行解散。议会的“残部”迁往斯图加特后又支撑了几个月。1849年夏,最后革命抗争亦被军事镇压。被寄予巨大希望的德意志统一和自由民主运动被画上了句号。
当今德国基本法的雏形
但这场未竟的革命有着长远的影响。1919年魏玛共和国宪法制定之时,法兰克福宪法的基本权利清单就是其蓝本。在它诞生一百年后,战后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也引用了法兰克福宪法的内容。
历史学家容克认为,在圣保罗教堂制定的宪法意义重大,不仅因为它是第一部全德范围的宪法,也在于其中的不少具体表述在1949年几乎原封不动地被写入联邦德国基本法。
在恩格豪森看来,“我们今天的宪法秩序,是经过数十、上百年演变发展而来的。而迈向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关键出发点,就在1848-1849年国民议会制宪的工作中奠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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