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鋒和另一位709律師余文生、香港大律師鄒幸彤於日前共同獲得今年的「709人權律師獎」。
709事件已經成為中國歷史乃至世界法治史上的重大事件,是中國法治史的分水嶺。我已經在《709特大事件真相》、《給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控告信》以及給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的信中,對該事件中若干重要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以後還有更系統、詳盡的資料。這裡不再重複。
我借709特大事件八週年這個人類文明史上特大災難的時刻,向社會陳述一下我在整個過程中自己請律師和被請律師的情況。因為現在較為普遍的現像是政治案件的當事人不容許請律師,即使請了律師,辦案單位也故意不讓律師會見,更為嚴重的是相關部門會找各種理由抓捕審判當事人或者其家屬請的律師,甚至出現律師被抓,律師的律師再被抓,律師的律師的律師還被抓…律師的律師的律師的律師繼續被抓的俄羅斯套娃式抓律師奇觀。
辦案單位為何要這樣做?他們具體是怎麼操作的?指派的律師和公檢法是怎樣合夥陷害當事人的?我的經歷可以回答這些問題。
一、被威脅不能請律師
我於2015年7月10號早上被非法抓走,到了第三、四天,那個負責訊問我的自稱是北京公安的人(五十多歲,上身隨便穿著一件像是襯衣形狀的衣服,從上至下三個扣子從來沒見扣過:左眼眉上有兩三根很長的眉毛;口中留著上下共六七顆牙,也由於抽煙而變得黑黃。在北京的近兩個月裡主要由他負責訊問我。)變相威脅地說:「爭取個好態度,你請律師不請?」我出於幾點因素簽字「不請律師」:1、他說要我爭取個好態度,我為了麻痹他們,就簽字不請律師;2、我本身就是非常專業的律師,肯定業務要比這種人強多了;3、我本身沒有任何違法,更談不上犯罪;4、我沒有記住其他律師和我家人的手機號。
二、天津專案組阻止我和家人請律師
天津專案組在阻止我和家人請律師上登峰造極,無恥到無敵。9月上旬我被轉到天津一個非法關押據點,我多次提出要請律師,辦案人員劉曉宇和施某兩個月內不讓我寫委託書,後來終於讓我寫了。我交給他們委託書一個多月後,劉曉宇野蠻地告訴我說:「不容許你請律師。」
三、天津專案組強行塞給我他們指派的律師
天津專案組強行塞給我他們指派的律師,手段也極其流氓和低級。到了2016年1月8日,天津市檢察院批准逮捕我,當日轉入天津市看守所。劉曉宇和施某在我被逮捕後,說給我們每人都指派了律師。我感到無比憤怒,但為了將我的情況回饋給鋒銳所、我的家人和其他社會正義人士,在他們拒絕讓我聘請律師的情況下,我簽了偵查階段的委託書和委託律師協定,(委託書和委託協定上我特別強調委託書有效至偵查階段結束。)之後的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沒有簽任何委託律師協議。
2016年4月底,我強烈要求更換他們指派的律師,5月1號,辦案人員劉曉宇和一個自稱是領導、尖嘴猴腮賊眉鼠眼的人到看守所,說不能更換律師。我仍然抗爭要求換律師,到了6月4日,還是劉曉宇、施某和那個賊眉鼠眼的人再次為此事來看守所,威脅我,不允許我聘請律師。
四、專案組為什麼不容許我自己依法聘請律師?
專案組為什麼不容許我自己依法聘請律師,也不容許我的家人依法為我請律師,或者家人請了律師又不讓律師見我?(家人請楊金柱律師,湖南國保將將楊金柱堵在家裡,楊金柱以死相拼,才得以衝出湖南,到了天津當然不讓楊律師會見我,即使楊律師向各級機關控告,並在檢察院門口翻筋斗、摔律師證,也不容許會見我。)因為公安、檢察院、法院等組成的專案組不是為了依法執法,而是為了迫害我,是為了滿足他們的無賴、流氓心裡需求,也是為了在孫力軍面前立功。劉曉宇和施某就說我不構成犯罪,但是他們就靠整我往上升官。他們並說為了他們的領導(孫力軍)和國家元首對著幹。
五、眼見官派律師與公檢法配合
他們強行塞給我的律師的惡劣行為證明我所說的是正確無疑的。天津律師協會會長、全國政協委員楊玉芙和姓秦的律師和公安、檢察院、法院勾結起來,在檢察院的專用提訊室會見我,公安和檢察院以及其他專案組領導在二樓一起看會見視頻,被我識破。我當然任何時候都不會和他說什麼實質內容,只說了一句:「我開庭時說一句話,他們就判不了我刑。」他問我哪句話,我沒有告訴他。我反問他:你怎麼在檢察院專用提訊室會見我?並且攝像頭的指示燈是亮的。他詭詐地笑了。我上樓時,三個公訴人、三個公安趕快從監控室往其他房間跑,公安劉曉宇用布捂著臉。當晚,市政法委秘書長張亮和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邊學文非法竄進看守所,問我在法庭上說哪句話就不能判我刑。我給他倆說了一句假話。
六、到法院審判階段仍被阻止自行委託律師
即使到了法院審判階段,公安人員劉曉宇、施某還公開阻止我請律師。開庭前三天,劉曉宇和施姓員警在看守所黃所長的帶領下非法進入看守所,將他們列印好的律師委託說明塞給我,上面寫的是楊玉芙律師品德好、業務熟,我願意請該律師之類的話。需要注意的是:1、這是在法院的審判階段,公安人員不能非法到看守所見我;2、更不能強迫我在他們冒充我的名字列印好材料,然後強迫我簽字;3、即使如此,被告人的委託書有法定格式,他們讓我簽的不是委託書,楊玉芙和秦姓律師假冒我的簽字簽了檢察院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的所有委託書;4、以上情況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所有辦案人員以及其他案件負責人都是明知的。他們這一個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或強迫交易罪,也是構成徇私枉法罪的加重情節,律師構成共同犯罪。
七、官派律師完全配合專案組
強塞給我的兩個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行為說明專案組為何強塞給我律師,又不容許我家人請的律師會見我,當然也證明官派律師基本操守的惡劣。楊玉芙和秦姓律師在不知道案情,也沒有徵求我的意見的情況下,就給檢察院寫了我構成犯罪的「律師意見書」。
楊玉芙還有更惡劣的表現,法庭剛開始律師向我發問環節,還沒有法庭證據質證,楊就問我是否認罪悔罪。這種問法完全是替專案組說話,將我置於深淵。
八、入獄後仍被威脅不得聘請律師
即使到了監獄,負責監管我的原十監區副監區長任毅說,只要我在給家人的信中提到委託律師一事,他就不給我寄信,他也是這麼做的。我寫的委託律師對我被吊銷律師證行政覆議和往法院起訴司法局的委託書,要麼不給我寄,要麼就是幾個月後超過了起訴期限,家人才能收到我的快遞。而我往家裡寫問候信,一般兩天就能收到。
周世鋒寫於709事件八週年
文章来源:中央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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