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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 人分別就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周一(14 日)頒下判決,指即使上訴人站在隊頭、帶領喊口號,也不一定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 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獲減刑3至6個月,4人早前已服畢本案刑期。另外 3 人包括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吳靄儀在庭外指,會與律師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現階段不適宜作任何評論。
旁聽人士帶同瑜珈墊到庭
曾健成:法庭無派發家屬籌
因另案正還押的李卓人、何俊仁早上由懲教署押解到庭,吳靄儀及李柱銘亦有到法院。據記者庭內觀察,約 50 個公眾席連同家屬席滿座,部分人士手持瑜珈墊到場,何俊仁妻女、李卓人妻子一度未能入座,最終獲安排坐在陪審員席聽取裁決。
記者庭外追問旁聽人士身分,包括是否被告家屬、何時到達法院,他們均未有回應。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向記者表示,他早上 8 時半到庭,獲告知所有正庭籌已派發,懷疑有「排隊黨」取畢籌號。他又指,保安今日未有派發家屬籌,導致被告家屬未能入庭旁聽,後與保安爭論才可入庭。《法庭線》已就事件向司法機構查詢。
判詞: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為民陣成員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針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判詞先就「組織」一詞解釋,指這並非專業或法律用字,只是一個普通英文字眼,是指對某項行動或事件的責任,或是積極參與、安排、計劃或管理。
判詞指,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是民陣成員,有份計劃遊行或組織遊行路線。當日遊行路線早在案發前數天的「不反對通知書」列出,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在遊行之前或期間,向跟隨他們的人發出指示,而是僅站在遊行隊頭舉起橫額,當中有人高喊口號,無視警方禁令,又指他們是知名人物、令市民信任,因而在現場出現。
判詞:隊頭喊口號不一定是組織者
判詞進一步總結各上訴人角色,李卓人走在手持橫額人士的前面,用麥克風和揚聲器高喊口號;吳靄儀在遊行開始約 14 分鐘後,加入遊行隊伍,與梁國雄、何秀蘭及區諾軒一同和應。遊行隊伍到達遮打道時,李卓人向集會人士宣布,已抵達中環並可解散。
法官認為,上訴人只是舉起橫額、依循幾天前預先安排好的路線到達中環,不能得出「組織」遊行的結論。法官亦不認同原審法官胡雅文指,「若非上訴人到場拉起橫額,遊行就不會形成」。判詞重申,即使上訴人站在隊頭、帶領喊口號,也不一定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這不能取代實質指證他們組織遊行的證據,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爭議警方規管集會是否合憲
判詞:案例已裁定合憲
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主要爭議《公安條例》第 17 條「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不合憲。判詞指,終審法院在 2005 年的「梁國雄案」,裁定舉行公眾集會的通知機制(notification scheme for public processions)合憲,認為案例已確立相關法律,上訴庭亦受終院裁決約束(The law is settled and we are bound by it.)。
判詞續指,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已進行「相稱性測試」,當時沒有人就警方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認為,上訴人一定知道集會是未經授權,他們亦不可自行就「禁止集會是否違憲」作出「相稱性測試」。總括而言,法官認為本案有壓倒性(overwhelming)證據,顯示上訴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原審裁決沒有錯誤,裁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就各人上訴後的刑期,黎智英由原判監禁 12 個月,減刑至 9 個月;李卓人由原判監禁 12 個月,減刑至 6 個月;梁國雄由原判監禁 18 個月,減刑至 12 個月;何秀蘭由原判監禁 8 個月,減刑至 5 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沒處理原審判刑
被告上訴後刑期
黎智英 |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 監禁12個月 | 監禁9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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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 |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 監禁12個月 | 監禁6個月 |
梁國雄 |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 監禁18個月 | 監禁12個月 |
何秀蘭 |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 監禁8個月 | 監禁5個月 |
何俊仁 |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 監禁12個月、緩刑24個月 | 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 |
吳靄儀 |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 監禁12個月、緩刑24個月 | 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 |
李柱銘 |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 監禁11個月、緩刑24個月 | 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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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涉 9 被告 區諾軒和梁耀忠認罪
9 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各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區諾軒和梁耀忠開審前認罪,分別判囚 10 個月及 8 個月。梁被判緩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存檔法庭。
其餘 7 人不認罪受審,梁國雄判囚 18 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 12 個月;李柱銘判囚 11 個月;何秀蘭被判囚 8 個月。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何秀蘭須服刑,並已先後服畢本案刑期。前 3 人另分別因 47 人案、《蘋果》案及支聯會《國安法》案件仍然還押。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則被判緩刑 24 個月。
CACC84/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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