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

1.19中環|3男暴動等罪成囚40至58月 官指知悉警員身分施襲須加刑

1.19中環|3男暴動等罪成囚40至58月 官指知悉警員身分施襲須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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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 19 日,「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被告之一的劉頴匡,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天下制裁集會」。及後集會因警方要求而中止,有示威者追打警員至長江中心。3 男暴動等罪成,周四(21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法官張潔宜指,本案源於警方要求終止集會,當時在場人士感不滿,知悉警員身分下包圍並對其施襲,其中兩被告因涉參與襲擊而需加刑。法官指,本案屬突發性,施襲人數不多及歷時短暫,因被告年輕、無案底或同意大部分案情等因素而減刑,最終判囚 40 至 58 個月。

官問針對警員施襲是否加刑因素
辯方同意並指警員傷勢較輕

3 名被告為李旭熙、陳國榮及黃家熙;李、陳否認控罪,黃則承認在長江中心外的暴動罪。

經審訊後,李、陳被裁定於長江中心外的暴動罪成,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則罪名不成立。陳另於開審前承認,另一項於遮打花園的暴動罪,以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法官張潔宜甫開庭指,本案雖然並非「私了」,但上訴庭案例指若涉威嚇滅聲,可作加刑。本案中示威者針對警員身分而施襲,故要求辯方就此陳詞,有關行為是否加刑因素。

辯方同意為加刑因素,但強調被告陳國榮沒主動參與長江中心外的暴動,只是身處其中作出鼓勵;又指本案由集會升級至暴動,或多或少與主辦方的講話有關。

辯方指,在遮打花園受襲的警員傷勢較輕,本案並非如「私了」般為恫嚇滅聲,而是「愚蠢地宣洩」,情況未至於最嚴重。

辯方求情指無預謀施襲
一被告適應性障礙

法官引述被告的求情指,被告李旭熙(現 23 歲,學生)犯案時年少無知,重犯機會微。辯方指他因案被困擾 3 年,對其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又指本案屬突然發生、無預謀施襲、歷時少於一分鐘且參與人數少,加上沒證據顯示其行為激發其他人,作出更激進的行為,期望法庭可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陳國榮(現 37 歲,運輸工人)已婚及育有 1 女,為家中經濟支柱。辯方指他本性不壞,因突發情況而被激發情緒,並非有備而來。辯方指,陳於長江中心外的暴動中沒主動參與,亦承認遮打花園的暴動,加上同意大部分證據,望可酌情減刑。

被告黃家熙(現 21 歲,學生)屬於邊緣智商,案發後患上適應性障礙,需定時服藥。辯方指他只涉長江中心外暴動,見有人追逐警員而加入,當時他沒施襲、參與程度低,而遇襲警傷勢不屬最嚴重。辯方指,黃受朋輩和社會氛圍影響,現已感後悔,惟因已年過 21 歲錯失被判入教導所機會,希望法庭可就此減刑。

官指被告知悉警員身份
兩人參與施襲須加刑

法官判刑時指,事件源於警方要求終止集會,現場人士知悉警員的身份,因不滿而包圍及對警員施襲,增加案件嚴重性。及後警員退至長江中心外等候支援時,再度被示威者包圍,法官指被告亦知悉警員身份,同涉加刑因素。

法官續指,本案施襲人數不多、屬突發性、現場人士穿深色衣物和戴口罩以掩飾身份、有人以硬物施襲但暴動時間短暫。法官指,3 名被告並非帶領或號召角色,其中李旭熙和陳國榮,因涉及實質參與襲擊執法人員而需加刑。

至於辯方早前求情時,期望為兩名年輕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官認為不足以反映嚴重性,而拒絕要求。

3 人被判囚 40 至 58 個月

就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外的暴動,法官同以 57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李旭熙和陳國榮參與襲擊而各加刑 3 個月。至於陳國榮另承認的「有意圖傷人」罪,法官指陳以腳踢向警員,施襲間警員頭部流血,倒在地上無力防衛仍遭繼續襲擊,故以 54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陳同意大部分案情,加上無案底而減刑 3 個月;李旭熙和黃家熙因年輕等因素獲兩個月扣減。最終李旭熙判囚 58 個月、陳國榮判囚 57 個月;黃家熙因開審前認罪,下調至判囚 40 個月。

4 人被控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
劉頴匡兩罪存檔法庭

本案原有 5 名被告,依次為劉頴匡(27 歲)、李旭熙(20 歲,學生)、陳國榮(34 歲,運輸工人)、楊皓泓(19 歲,無業)及黃家熙(17 歲,學生),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劉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拒絕服從高級督察命令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高級督察 34135 根據《公安條例》發出的命令。兩罪均獲存檔法庭。

陳國榮及楊皓泓同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同日在遮打花園參與暴動,及意圖使高級督察 34135 身體受嚴重傷害。

陳國榮另與李旭熙、黃家熙被控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指 3 人在長江中心外參與暴動,及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高級督察 34135、警署警長 54996、女警長 57216、警員 14804,及一名不知名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黃家熙開審時認罪。

DCCC946/2020、DCCC947/2020、DCCC948/2020 (Consolidated)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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