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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政總爆發警民衝突,被判囚 30 個月的自由身藝術工作者不服暴動定罪,周四(21 日)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即日拒批。
原審辯方案情指申請人在現場為做「田野錄音」(field recording)及拍照,並無參與暴動。法官認為 ,原審拒信她「聽唔到睇唔到、傻更更」走近暴動「核心範圍」,分柝並無不妥,並認為可推論她明知發生暴動仍刻意置身現場。
官又指,申請方「憑空構建理據」,證供「丁點不可信」,而申請人留在暴動現場以示鼓勵,再「順道」進行錄音,兩者並不矛盾。彭拒批許可,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若申請人再提上訴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在聽候期間的關押不計作刑期。
官:申請人明知發生暴動
仍刻意置身現場
申請人為自由身藝術工作者黃韻思,原審辯方案情指她當日身在現場,為做「田野錄音」及拍照,以記錄事件及取創作靈感。當她感到現場氣氛愈發激烈,打算離開時被撞跌,逃跑時再被警方拘捕,她無意參與暴動。原審錯誤地拒納其證供。
彭偉昌認為,原審法官拒絕信納黃的證供,拒信她「聽唔到睇唔到、傻更更」走近暴動「核心範圍」,近至政總附近。彭續指,相信香港人對於這些事情均記憶猶新,而且黃亦曾於 6 月參與遊行,「去到(現場)聽唔到聞唔到,打到埋嚟先發覺」,原審拒絕相信亦屬必然,上訴庭無法推翻原審裁斷。
官又指,故此可推論黃是明知現場發生暴動,仍刻意置身暴動現場,到達暴動中心「風眼」,逗留現場至少 30 分鐘。
官:申請人說法「絕無可能」
申請方解釋,當時現場亦有較平靜的時候。彭續指,他亦不相信黃的證供,形容屬「絕無可能」。即使有稍為平靜的情況,但黃「點會唔知前面亂晒龍」,要求申請方「務實啲」。
彭又舉例指,假如有人虐待動物或性侵他人期間,又同時拍攝錄影,是否代表他們沒有犯罪意圖(mens rea)?原審裁定她置身現場以示支持暴動,有「參與造意」,進行錄音並非主要或唯一目的。申請方指,原審並非完全不接納黃的證供,而是指她在場「順道」錄音。
官:申請方「憑空構建理據」
原審裁決並無不妥
彭總結案情指,黃聲稱當天前往金鐘現場,沒有看見發生衝突,並進行錄音,曾沿途拍照。因被爆玻璃的聲音吸引而走近政總,及後欲離開時被撞跌,隨後再被警方拘捕。彭批評,申請方「憑空構建理據」,黃的證供「丁點不可信」。而申請人留在暴動現場以示鼓勵,再「順道」進行錄音,兩者並不矛盾,原審分析並無不妥。
申請方指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參與暴動,但彭質疑一般合理市民均會離開現場,而她的證供脫離現實,原審拒絕接納亦相當合理。
彭認為,申請方理據沒有合理可辯之處,拒批許可,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法律 101 文章)。即申請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申請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
同案 3 人經審訊罪成
另 6 人認罪
該案涉及 9 名被告,6 人開審前改認罪。3 名不認罪被告為何家洛(25 歲)、黃韻思(35 歲)及何普光(22 歲),經審訊後被法官陳廣池定罪。 3 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
另外 6 名被告為劉姓青年(15 歲)、黎浩彬(20 歲)、江璧怡(25 歲)、洪聰滿(25 歲)、陳航生(19 歲)及劉文輝(28 歲)早前認罪,判囚 2 年半至 3 年;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
CACC1/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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