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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樞密院 10 月就千里達一宗煽動司法覆核上訴案,裁斷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認為,樞密院判決雖在港沒約束力,但「大大削弱」香港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
《法庭線》翻查已審結的 24 宗煽動案,發現當中三分之二,控方有指控被告言行或刊物涉「煽惑使用暴力」意圖,例如「傑斯案」及「羊村案」;餘下三分之一案,則被指控涉煽暴以外的其他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等,例如「初凝芝茶案」及「曾雨璇案」。
這 24 宗案件的被告全部罪成。有 5 宗案即「快必案」、「羊村案」、「古思堯案」、「旁聽師案」及「男警嘲水警殉職案」,被告不認罪抗辯;其中 3 案的辯方都曾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或動亂意圖應為定罪元素,但全部都不獲法庭接納。
港煽動罪條文列 7 項煽動意圖
其中一項為「煽惑使用暴力」
本港煽動罪定出 7 項「煽動意圖」(見下表),其中一項為「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但條文中沒有「動亂」(disorder/disturbance)的字眼。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解釋,暴力或動亂(violence or disorder)是同一類概念,理應一併檢視。
據《法庭線》統計,目前有 24 宗煽動案(33 名被告)的原審階段已完結。記者翻查控罪書及法庭判詞,以控方有沒有以「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意圖提訴為基礎,統計有多少宗被控方視為有煽動暴力意圖。
香港煽動罪條文中的煽動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政府或激起離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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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起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事項 |
引起對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離叛 |
引起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引起或加深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法庭線 The Witness
已審結 24 煽動案
三分二案被指控涉煽暴意圖
記者發現三分之二即 16 宗案件(部分見下表),控方指控被告的涉案言行或刊物涉及煽暴意圖,當中在「傑斯案」,被告尹耀昇被指於網上節目煽動他人向官員實行私刑。在「速遞員發百煽動帖文案」,涉案帖文字眼則被指包括「革命」、「開戰」、「起義」、「打仗」等。
在「港獨傳單案」,兩被告被指設計及派發有「香港人建軍」、「抵抗赤化」等字眼的傳單。該案曾召開「紐頓聆訊」爭議涉案字眼是否涉及煽惑暴力,主審區院法官郭偉健指「軍隊」配備武器,而黑色洋紫荊染紅代表在武力中流血等,裁定字眼必然指涉暴力手段。
而在「羊村案」,控方指涉案 3 繪本宣揚分離主義及背棄國家,意圖引發暴力,以及製造社會騷亂或混亂,又指當中的《羊村守衛者》繪本「頌揚暴徒為勇士的英勇行為」,煽惑使用暴力、持續反抗及對當權者離叛。
控方指控涉及煽暴意圖的煽動案(部分)
傑斯案 | 於網上節目煽動推翻中共、 向政府官員實行私刑 | 認罪 | 判囚14個月 (3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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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遞員發百煽動帖文案 | 於FB、IG、Twitter 發表侮辱國旗、「光時」等訊息 | 認罪 | 判囚8個月 |
港獨傳單案 | 設計及派發 含「港獨」傳單 | 認罪 | 2被告各判囚 13.5個月及更生中心 |
隱世市集案 | 售賣含「警暴」 及「光時」的刊物 | 認罪 | 3被告各判囚 5、8及10個月 |
羊村案 | 發布3本兒童繪本, 意圖引發暴力及製造社會騷亂 | 不認罪 | 5被告各判囚19個月 |
法庭裁無鼓吹暴力
至於餘下三分之一、即 8 宗案件(見下表),控罪則不涉煽暴意圖,而是涉及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引起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等煽動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曾雨璇案」及「阮民安案」等。當中在「初凝芝茶案」,兩被告被指抹黑防疫措施、呼籲勿打疫苗。
部分被告,法庭在裁決及判刑時亦指出,其涉案言行不涉及煽動暴力。例如內地法律博士生曾雨璇,被指擬在六四展示印有「國殤之柱」圖像直幡;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斷,直幡屬尖銳性及會挑起情緒,然而並無鼓吹暴力。
阮民安被指提及水警高級督察殉職是「報應」;區院法官練錦鴻指他招引冷血言論,惟並無鼓吹使用武力。在「拳館東主鼓吹港獨案」,羅德泉認為被告言論屬尖銳並帶偏激、憎恨及怒罵的發泄,但並無鼓吹暴力。
8宗控罪不涉煽暴意圖的煽動案
譚得志案 | 擺街站發表「光時」 及咒罵警員等口號 | 不認罪 | 判囚21個月 (總刑期4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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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師案 | 在YouTube發表貶低法官影片, 旁聽「鄒幸彤六四集結案」時拍手及叫囂 | 不認罪 | 2被告各判囚 1年及3個月 |
男警嘲水警殉職案 | 指水警督察殉職是「抵死」 | 不認罪 | 判囚10個月 |
古思堯案 | 擬抬棺材示威 | 不認罪 | 判囚9個月 |
阮民安案 | 指水警督察殉職是「報應」 、宣揚「港獨」 | 認罪 | 判囚14個月 (總刑期26個月) |
初凝芝茶案 | 呼籲勿打疫苗 | 認罪 | 2被告各判囚 6及7個月 |
曾雨璇案 | 擬展示「國殤之柱」直幡 | 認罪 | 判囚6個月 |
拳館東主鼓吹港獨案 | 在FB提及「共產主義者是惡魔」、 「革命,總會有成功的一天」等 | 認罪 | 判囚3個月 |
**部分同時被控另罪,括號內為總刑期
5 案被告不認罪
3 宗辯方曾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24 宗案件中,19 宗的被告認罪。餘下 5 案即「快必案」、「羊村案」、「古思堯案」、「旁聽師案」及「男警嘲水警殉職案」,被告均是不認罪,並經審訊被裁定罪成。
當中,「羊村案」、「古思堯案」及「旁聽師案」,辯方在審訊時均爭議煽動定罪須包括普通法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惟法官及裁判官拒絕接納,並以「Wallace-Johnson 案」、「大公報案」為案例,裁定煽暴或動亂並非控方須舉證的元素。
羊村案辯方指繪本沒煽暴
官指暴力已非唯一方法使政府倒台
「羊村案」是已審結 24 宗案之中,唯一一宗控罪有煽暴意圖而被告不認罪的案件。審訊時,辯方力陳 3 繪本並無煽動暴力或社會混亂,而控罪中「憎恨」、「離叛」等字定義模糊,也造成寒蟬效應,認為法庭在控罪之上,還須考慮被告有沒有普通法下的煽暴或動亂意圖。
主審的區院法官郭偉健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將普通法下煽暴意圖,融入本港煽動罪條文指定的意圖,並在判詞列出 5 項理據,而其中一項指今時今日,暴力已非唯一方法令政府倒台或癱瘓其運作,舉例指散播謠言、憎恨與假消息「甚至可能是更為有效的武器」。
英樞密院最新否定 W-J 案確立原則
陳文敏:法庭有一定機會接納
英國樞密院 10 月中就千里達一宗煽動司法覆核上訴案頒下判詞,否定「W-J 案」中確立的原則,並裁斷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W-J 案」及受其影響的「大公報案」,都曾被本港法庭接納。(見另稿)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雖然樞密院判決在香港沒約束力,但相信法庭有一定機會接納。(見另稿)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對於法庭曾接納「Wallace-Johnson 案」或「大公報案」為案例,並經審訊後定罪的煽動案,若有被告選擇上訴,相信今次的樞密院判詞亦會成為上訴的重要理據。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指,判決涉及的煽動罪條文與本港有別,料香港的案件不會受影響。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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