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李家超于《施政报告》扬言明年会完成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近日多位主理的高官相继公开解说,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不少危害国安行为都在境外发生,披露相关立法会有「域外效力」及针对间谍行为。而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更指,23条原则上与《港区国安法》一致,或会包括指定法官审讯及不设陪审团。流亡港人许智峯批评,「域外效力」会令在海外港人自危;而行会成员汤家骅则相信,外国政府未必会为港府处理国安相关法律的执法。
若按照2003年香港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模式,主事的官员包括保安局局长及律政司司长,但今时今日「美丽新香港」,未知会否加入国安委员会相关人士。
而过去一个多星期,主事的官员陆续对外解说,由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打头阵,上周六(4日)接受电视台访问时谈及23条细节,指出在保释、审讯等安排,原则上与《国安法》需具一致性,他举例以指定法官方式审讯、不设陪审团是「合适做法」。他解释,因《国安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具凌驾性,故23条在体制和程序上与国安法相符属「合情合理」。
不过流亡澳大利亚的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批评:「判刑、控罪及法律字眼,如果都跟《国安法》这套,其实根本香港没有实行普通法的任何意思,存在价值,也是将自己可以有主权进行本地立法时,完全将这权利断送出去。」
之后一日,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亦上电台解画,他强调立法谘询会「多样化」,但不会以「白纸草案」形式,即是没有既定立场,以拟稿形式去谘询。
邓炳强:「写这些法律我都不是专家,草拟法律的同事才是专家,一般市民如逐条条文去看,是否最有效率呢,我觉得就不是,因为正如我所说我都不是专家。」
他又继续以「反送中运动」及「港版颜色革命」等字眼来解释立法的重要,指市民清楚香港有不少间谍活动,法例要与时并进;又指世上大部分文明国家的国安法律都有「域外效力」,他认为香港不少「危害国安」的行为都在境外发生,所以23条立法亦会有「域外效力」。
若有「域外效力」到底实际执行上是怎样?本身是澳大利亚执业律师的许智峯解释:「在海外即是香港人及外国人也好,发生的行为,回到香港也是可以成为罪证。也可作为入罪理由。令特别是在海外的港人,人人自危,因为公开批评政府、发声,回香港也有被捕风险。」
又指今次23条特别是间谍罪部分,比《港区国安法》更不清晰。许智峯说:「可能一个学生在学校上堂,如果接触到一些机构或院校老师,当中可能牵涉到有官方背景的智库等,只是一段zoom的对话或探讨,可能已成为港共眼中罪证,说他将香港资料卖出去或转载比外国代理人听,这样就是间谍。」
2003年曾反对23条立法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指,即使有「域外效力」但执行上都会有困难:「大家都明白《国安法》通常所有国家不会帮其他国家执行这些法律,所以执行上会有一定问题。例如你在美国做一些伤害中国的事,理论上你是干犯了中国的国家安全法,但在美国是否执行到呢,就要看美国政府是否愿意执行。」
至于23条立法会否与《国安法》的做法相似,将部分案件「送中」呢?邓炳强指出特别情况的个案会交由中国处理;但他强调23条只针对危害国家及香港安全的活动,市民日常生活、做生意及媒体报道不会受任何影响:「全世界都有相关的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立法,为甚么要针对说香港23条有问题,其他没有问题呢?这是不公平。」
不过许智峯批评是笑话,认为即使其他国家也有《国安法》,但由执行到审判都是司法独立机构,极权国家与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不能类比。
记者:淳音 责编:李荣添 网编:程皓楠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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