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

7.21非白衣人案|監察元朗站警長承認記事冊僅有5、6行紀錄 「呢個我認我疏忽」

7.21非白衣人案|監察元朗站警長承認記事冊僅有5、6行紀錄 「呢個我認我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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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控方周四庭上指,控辯雙方確認毋須傳召 3 名當晚曾到元朗站的軍裝警員。另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續作供,接受大律師李百秋盤問及控方覆問。

監察 CCTV 偵緝警長:
當日知監察任務

綜合盧的庭上證供,他確認當晚 6 時曾接受訓示。辯方問,是否知悉當晚除了盧及其同僚,有其他警員被派去不同港鐵站進行監察?盧稱,「我知道其他地鐵站都有派人,但幾時去唔記得唔清楚。」

辯方追問,何時知悉要進行監察行動?盧稱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開工,有人通知他 6 時會有訓示,但他不知悉內容。盧在追問下稱,他隸屬刑事偵緝隊,為便裝警員,不是軍裝。

盧稱,他聽畢訓示後,其後有再訓示其下屬、警員10215,告知他行動內容;而當日他沒有配戴任何裝備,除電話外,無其他通訊器具。盧又指,當晚到達車站控制室的時間約為晚上 8 時 15 分,曾找鐵路警區同事,由對方帶入控制室及作出介紹,而盧亦有向港鐵職員介紹自己。

盧同意
與港鐵職員有「良好溝通關係」

盧亦指,當時有提及自己負責監察站內情況。辯方問,「(有向對方提及)唔係睇犯事,非禮販毒唔係呢啲嘢?」,盧稱「唔係。」

辯方追問盧,有否向港鐵職員提及監察 721 可能會發生的事?盧稱,「我作為一個警察應該會留意其他嘢,你咁樣指出,我唔知點答,所以我會留意鏡頭發生嘅事囉。」盧追問下確認,當時僅提及站內情況。

辯方問,盧期間有否有與港鐵職員保持傾談、有「良好溝通關係」?盧稱,「有。」另盧確認,當時看到 10 多個螢幕畫面,且沒有要求過港鐵職員調較畫面。

盧:港鐵職員指「出面有事發生」
有向警區行動室報告

辯方另問及盧,在晚上 8 至 9 點期間,是否知悉控制室收到很多市民的來電投訴?盧稱,「記得鐵路職員有同我講過,但 9 點半前定之後我真係唔記得。」

辯方追問是否記得投訴詳情,是否有人被騷擾?盧稱不記得時間及內容,但指職員曾向他報告過「出面有事發生,需要警察幫忙。」

法官追問,「出面有事發生,需要警員幫忙,個性質係咩嘢?」盧稱,「我感覺到係多人聚集,多人打鬥啦…所以覺得打荷包呀非禮呀,感覺唔係呢啲嘢,所以我有打返去匯報畀 DOR(元朗警區行動室)。」

盧:曾向行動室匯報 10 幾次
沒追問對方何謂「處理緊」

辯方又指,盧周三供稱,晚上 10 時許留意站內有打鬥情況,並曾作出匯報。盧確認,並同意當時不只打過一次電話,有 10 幾次。辯方問,「可唔可以話幾緊張?」盧稱,「都緊張㗎。」

辯方問,既然行動室已答覆,有必要打 10 幾次電話追問?盧稱,「見到有事發生,咁事件一路發展落去,咁我咪繼續打。」辯方欲追問時,控方指證人已回答問題。法官稱,「上司指派佢監視當時環境,點解咁做呀,我都會啦,點孭得起個結果…」辯方則指,「佢需唔需要追問,咩係『處理緊』囉。」法官遂請辯方再發問。

辯方問,盧有否追問「處理緊」的意思?盧稱,「我唔知佢(行動室)諗咩嘢」,追問下指自己當時沒追問。盧亦確認,不知道行動室接聽電話人士是否為最高負責人,亦不知與他一同在站內監察 CCTV 的同事,有否向行動室匯報。

辯方則質疑,盧與另一警員「好近距離,做咩嘢講咩嘢都察覺到…好簡單啫。」法官問,「點解會好簡單呢?」辯方則指,他都留意到身旁律師的動作。法官聞言稱,「我好欽佩你個觸覺咁敏銳。」

辯方又指,盧作為經驗豐富的刑事偵緝隊警員,理應知道。法官回應指,「嗰晚唔係普通日子,個晚笠笠亂」。盧其後回答指,他有責任匯報,但不知道同僚有否匯報。

盧同意記事冊「僅 5、 6 行」
「呢個我認我疏忽」

辯方另問及,盧就 721 事件的警員記事冊紀錄。盧確認,相關紀錄僅有「5 、6 行」。辯方問,盧的紀錄沒提及到站時間?盧稱記得是 8 時 15 分,「可能呢度無記」。辯方欲追問沒有寫出的紀錄時,控方指首被告大律師盤問時已提及內容。

法官遂著辯方「單刀直入」發問。辯方問,元朗站「有好多值得提嘅事,但呢啲無記喺記事冊入面?」盧稱,「啱。」辯方追問,「有冇特別原因無寫到?」盧稱,「呢個我認我疏忽」。辯方再指,「因為寫返會對事件有好大幫助?」盧稱,「啱。」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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