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

理大突圍|11人認暴動判囚46至61月 1人量刑起點7年屬同類案最高

理大突圍|11人認暴動判囚46至61月 1人量刑起點7年屬同類案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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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庭時,有被告在欄內高舉雙臂對旁聽席親友揮手,遭懲教人員厲聲喝止稱「做咩呀你!」、「同你找數呀一陣間!」

據《法庭線》數據,在本案之前,共有 14 名暴動罪成者起點 6 年或以上,當中 2 人為高院案件,餘下 12 人涉區院案件。區院案件當中,8 人為非白衣人。而今次案件判囚 6 年半或 7 年的兩個量刑起點,均為目前暴動案中最重。

辯方引「梁子揚案」求情
官拒納並批「完全扭曲」該案

11 名認罪被告,承認在理大外的暴動罪,周五庭上確認眾人理大內的暴動罪准存檔法庭。

辯方早前提出,應待上訴庭就「梁子揚案」下達裁決理由後方判刑。該案原審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考慮被告與控方作認罪協商後,涉及理大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因此判刑應以承認的控罪,即約 8 分鐘衝突、「短暫的暴動時刻」為基礎。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引述辯方指,他們認為「梁子揚案」具指導性,被告僅逃離而非主動攻擊警方,望法庭考慮本案被告也僅逃離理大,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

惟法官斥辯方「完全係扭曲『梁子揚案』」,指上訴法院並非訂定量刑指引,也沒說凡涉理大突圍而出案件,就要判囚 3 年。反之,上級法院已多次提及,就暴動判刑,須考慮個別案情。

官指本案較「梁子揚案」嚴重
1人量刑起點7年屬同類案最高

法官解釋,本案雖與「梁子揚案」案發日期、地點相同,但案情有重大差別,嚴重程度「不可同日而喻」。她遂一舉例指,梁案的控方沒清楚說明被告突圍前位置,但本案被告承認在警方封鎖理大前,已身在理大;梁案歷時 8 分鐘,本案則達 1 小時;梁案示威者涉掟硬物、汽油彈,本案更涉磚頭、弓箭;梁案逃走後赴科學館道,遇警才雙方對峙,本案則「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對抗警方防線。

官遂以判囚 6 年為本案暴動罪量刑起點,第九被告謝源紹及第十四被告張展銘,因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或汽油彈等,各自上調量刑起點至 6 年半及 7 年監禁。

各人因認罪等因素獲減刑,其中最早認罪被告梁恭豪判囚 46 個月; 2 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 17 歲明姓男生、17 歲伍姓女生判囚 48 個月;謝源紹、張展銘因所認其他罪行已反映在暴動量刑之中,准同期執行,分別判囚 56.5 個月及 61 個月。餘下人等判囚 52 個月。

求情:有被告稱受民主派影響
有被告考獲法學專業證書

官引述辯方求情時提及,該名明姓男生在 2019 年夏天曾受民主派宣傳影響,至同年 11 月 17 日,他從媒體得悉有示威者進駐理大,因當時停課及年少無知,抱著想見證大型示威心態便進入理大,但進退不得,其後誤聽在場者勸告,未有離開。他當時不知這示威手法對社會的影響,也沒深思熟慮行動。

另一被告鄭卓琳,辯方求情指她在中學文憑考試獲佳績,考入中大法律學院,並考獲法學專業證書。報稱入內當急救員的被告施朗,求情則稱當時得悉理大內有多人受傷才入校園,他誤以為急救員保持中立,便不會招致刑責,現已十分後悔。

認罪案情:11人下午突圍

認罪案情指,11 名被告是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2 時突圍事件中,從被封鎖的理大突圍逃走的一分子。當日包括 11 人在內約百名示威者,試圖從理大正門、非警方指定出入口逃走,由暢運道跑往康泰徑方向,並在暢運道集結。他們身穿裝備,在下午約 1 時 52 分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並向警員射箭,投擲汽油彈、磚頭等。警方隨後截停、拘捕 18 人,包括認罪 11 人。

被捕時,多名被告被指有透明眼罩、防毒面罩等物。其中莫紫微被警員目擊丟雜物,謝源紹被指攜生理鹽水;張展銘被指曾手持汽油彈及點火器。施朗警誡下供稱,他經新聞得悉理大內有多人受傷,因他懂得急救,故在 11 月 17 日晚上 8 時許進入理大為傷者急救。被捕時他有「Medic」字樣背心,另有 15 支生理鹽水等。

15 被告被控 3 人不認罪
同案 1 人認罪判囚 52 月

15 名被告依次為:黃貴鴻(22 歲,無業)、莫紫微(21 歲,學生)、朱健君(23 歲,學生)、許銘晉(20 歲,售貨員)、17 歲明姓男生、方穎雯(26 歲,律師行文員)、鄭卓琳(22 歲,無業)、17 歲伍姓女生、謝源紹(24 歲,學生)、林玉堃(21 歲商人)、施朗(26 歲氣槍設計員)、梁恭豪(23 歲學生)、馬健朗(24 歲學生)、張展銘(24 歲,物理系畢業生)、陳嘉鋒(24 歲,售貨員)。

其中朱健君、許銘晉、馬健朗不認罪受審,司法機構網站顯示,3 人將於 2024 年 7 月 12 日裁決。

另同案的方穎雯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2023 年 4 月月就本案被判囚 52 個。方當時正就另一宗暴動罪服刑,經考慮量刑總體性後,兩案合共判囚 6 年 9 個月。

餘下 11 名被告開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該控罪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謝源紹另承認在理大正門附近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張展銘則承認在康宏廣場外暢運道巴士站,管有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各一。

DCCC203/2021、DCCC204/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 (Consolidated)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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