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7日星期六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獲撤罪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許可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獲撤罪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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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 7 人
獲撤「組織集結」罪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上訴庭於 2023 年 8 月 14 日頒判決,指即使上訴人站在隊頭、帶領喊口號,也不一定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而「明知而參與集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

就各人上訴後的刑期,黎智英由監禁 12 個月減至 9 個月;李卓人由監禁 12 個月減刑至 6 個月;梁國雄由監禁 18 個月減至 12 個月;何秀蘭由監禁 8 個月減至 5 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則原判緩刑 24 個月,因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

律政司被拒批上訴證明書後
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雙方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分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於 2023 年 12 月 8 日頒判詞,拒絕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裁決的申請,指律政司所提的事實爭議,已在高院上訴時處理。

至於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上訴庭則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或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向被告方批出證明書。

根據法例,上訴庭拒發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擬上訴人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律政司周五(26 日)回覆《法庭線》確認,已就上訴庭於本案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FAMC24-29/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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