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星期日

23条通过前重判政治犯 王宗尧、邹家成、刘颖匡囚4至6年

23条通过前重判政治犯  王宗尧、邹家成、刘颖匡囚4至6年王宗尧与女友步入法庭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占领立法会案 ,艺人王宗尧等4人受审被裁定暴动罪成,时任《热血时报》记者及城大编委记者则「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成;连同审前认罪的民主派初选47人案被告刘頴匡、邹家成、港大学生会前会长孙晓岚等8人,今(1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判刑,除两名报称记者的被告获判罚款外,其馀12人被判囚54个多月至82个月。

暂委法官李志豪指,逾千名示威者七一肆无忌惮包围立法会,不单对大楼设施大肆破坏,亦是向特区政府挑战,意图削弱及推翻香港宪制,行为极其侮辱及挑衅;李官强调,立法会具独特的宪政地位及象征意义,本案属暴动案中最严重,李官按各人参与程度高低判刑,裁定刘頴匡、邹家成、林锦钧等6人的参与程度最高,认为以监禁7年(即区域法院可判处的刑期上限)作为量刑起点「不足为过」,刘頴匡判囚54个月20日、邹家成判囚61个月15日,林锦钧则判囚82个月,为本案判刑最重的被告。

至于王宗尧及孙晓岚等4人则被裁定参与程度低,量刑起点为6年半,王及孙分别判监74个月及57个月。散庭后,有旁听人士声泪俱下,走到围栏最前方大叫:「加油!保重!加油!保重!手足!保重!我哋等你出嚟呀!」

警方今午召开记者会,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总督察黄志腾称,调查后发现是次暴动「系有预谋、有计划」,因各人分工仔细,事前有人负责冲击、有人呐喊助威,进入立法会后有人带领破坏闭路电视等。黄志腾又指,相信判刑可反映案件严重性,以及起阻吓作用,至于有否后续行动,黄志腾指由于事件涉及逾千人,假若发现新证据,有机会进行拘捕或起诉。

认罪的8人当中,除刘頴匡在最早阶段认罪,可获全数31认罪扣减外,其馀均在订下审期后认罪,只可获41认罪扣减。

在进一步减刑方面,除了毕慧芬、潘浩超、林锦钧外,其馀9人因过往无案底而获减刑2个月,曾在内地被扣查的沈镜乐及林锦钧额外获减刑2个月。李官再因应何俊谚及毕慧芬的智力问题,进一步减刑2个月。

刘頴匡、邹家成等6被告 被裁罪责严重

李官今裁定,刘頴匡、邹家成、潘浩超、范俊文、吴志勇、林锦钧的参与程度高、罪责严重,以7年作为暴动罪的量刑起点,即区域法院可判处的刑期上限。

李官指,刘頴匡在会议厅内与示威者一同聚集,曾与示威者商讨去留,及后更以扩音器向示威者表示「咁如果系要撤嘅、系要撇嘅,大家真系12点前、12点前要安全离开呢度」,他又呼吁金钟的示威者,尽可能守护立法会内的示威者至最后一刻。李官认为刘积极参与,为「重中之重的一员」,担当指挥及煽惑的角色,令这场暴力得以延续,罪责属「最严重级别」,给予认罪和额外扣减后,判处54个月20日。

李官续指,虽然邹家成不曾冲击或使用暴力,但其罪责「极之严重」,除控方指称他撕毁3本《基本法》外,他在求情阶段亦坦言曾在墙壁喷上「反送中、释放义士、真普选、取消功能组别、太阳花HK」的字眼、帮忙举起「没有暴徒只有暴政」的横额,以及贴上一幅港英旗帜。李官认为,立法会是庄严的地方,并有其宪政地位,每项举措都有象征意义,邹的行为是对特区政府的侮辱,可令在场人士情绪升温,行为与使用持武器冲击破坏「不遑多让」,遂判囚61个月15日。

就范俊文的判刑,李官指,从片段所见,当示威者毁坏立法会大楼玻璃时,范亦有持铁锤敲打玻璃,他及后将铁锤交予另一名示威者,他甚至与他人讨论去留,更留至立法会「失守」,同样判囚61个月15日。

李官又指,当日潘浩超曾向立法会大楼铁闸方向、大楼范围内掷鸡蛋,另向政府总部及在内的警员6度掷鸡蛋、4度掷胶樽。李官认为,虽则鸡蛋及水樽的破坏性有限,但他向警方掷物及指骂实属挑衅,能加强现场凝聚力之用,具有煽动角色;而他由中午逗留至晚上,亦突显他参与事件的决心,判囚63个月。

林锦钧、吴志勇刑期最重 8280个月

李官续引述辩方求情,指林锦钧当日没有进入立法会,法庭不应将立法会内遭破坏的物品纳入加刑因素,惟李官认为林参与立法会外的暴动,以铁马破坏大门玻璃,其冲击行为引发其后的占领,李官重申每一分钟、每一个角色或事件都可将事件「推前一步」,强调不能「独立去睇」,要考虑整体情况,最终就暴动罪判处林监禁82个月,他另涉及的刑事毁坏罪则判囚22个月,两罪同期执行,总刑期为82个月,为本案判刑最重的被告。

此外,李官指,吴志勇虽不涉暴力或破坏,但他曾与示威者探讨去留,向传媒发表言论,更留守至最后一刻,「把这场暴动延续下去至最后一刻」,罪责同样为最严重,判处他监禁80个月。

王宗尧、孙晓岚等4人参与低 以6年半量刑

李官另裁定王宗尧、孙晓岚、何俊谚、沈镜乐的参与程度低,李官同意王宗尧没有暴力行为,全程逗留5分钟17秒,然而此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暴动是倚赖每位示威者的加入,若然每人都像王般不断在中途加入,已可促使暴动延续下去。李官裁定,王的参与已达到其目的,即鼓励在场人士,令暴动延续,不论知名与否,亦可激气示威者士气,判囚74个月。

至于曾冲向主席台,将前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黑白肖像推倒的何俊谚,李官认为此举可挑起现场气氛,但比呐喊助威的参与度较低,同样判囚74个月。

就片段拍到孙晓岚在会议厅与两名男子交谈,其中一人穿深色上衣,另一人戴上黄色头盔、手持拍摄工具,李官同意孙只属鼓励及支持角色,判囚57个月。李官续指,当日沈镜乐曾在立法会大楼内四处走动,他目击会议厅门外有人掷鸡蛋,一度坐在附近的沙发,及后待部分示威者及记者离开后,曾入会议厅到主席位「自拍」,只属在场出现,判囚55个月15日。

两人中等参与 各囚59个月7日

至于罗乐生及毕慧芬,李官裁定二人的参与程度同属中等,以69个月量刑,经认罪及其他扣减后,各判囚59个月7日。李官指,罗乐生当日曾在立法会外徘徊,直至目击有示威者以铁笼车撞玻璃后,他在夏慤道及添美道的交界位置帮忙运送物资予立法会大楼的示威者,李官同意罗不曾作破坏行为,但他向示威者给予实质援助,以壮大声势,相比单单身在现场更严重。

至于当晚10时许曾扬手让示威者离开的毕慧芬,李官称当时毕具带领角色,且她手持2米长的铁支身在现场,亦可激起示威者士气或保护他人。由于毕正因另案服刑,李官考虑整体量刑后,下令本案其中12个月7天刑期与其他案同期执行,即就本案须服刑47个月。

此外,王宗尧、吴志勇、毕慧芬及何俊谚另被控「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李官采纳3个月为量刑起点,何否认控罪,判囚3个月;其馀3人均于审前认罪,可获认罪扣减至2个月7日,与各人面对的暴动罪刑期同期执行。

散庭后,有旁听人士声泪俱下,走到围栏最前方大叫:「加油!保重!加油!保重!手足!保重!我哋等你出嚟呀!」有被告眼泛泪光,刘頴匡及邹家成报以微笑,刘微微点头,邹则挥手与旁听人士道别。

者: 吴婷康     编辑:温晓平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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