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法案委员会连日来马不停蹄审议俗称《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上周五(8日)至本周一(11日)已连开14场会议共约28个小时。当中多名议员关注「法院就申请延长羁留期的聆讯」中,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有关羁留资料,立法会议员黎栋国质疑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而条例中「管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若市民收藏《苹果日报》会否犯法,亦成为焦点。
《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提到针对危害国安罪行的被捕人,警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最多14日,加在现行48小时羁留期的基础上,意味即使未起诉仍可将被捕人最多羁留16日。
在周一的会议上,有议员关注「法院就申请延长羁留期的聆讯」中,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长羁留相关资料,会引起争议,或违人权法。新民党黎栋国说:「你不知道警方做了甚么,手持甚么(资料),那么他(被捕人)怎样去抗辩?变相没有办法作出一个有效经过考虑后,对他最有利的方法在法庭上进行抗辩。」
律政司的代表解释,警方在申请延长羁留、给予法官的「告发」中,会陈述调查初期的相关情报,为免过早向被捕人披露,所以不会提供给被捕人,又指因被捕人并未被正式控告,只是调查期间延长羁留,所以并非有审讯。
杨永杰觉得羁留期限应该无上限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续指:「确保延长羁留不在于执法机关可以独行独断,要交由法院判断。再者被告人即使未必有机会看到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资料,但他仍然可以找律师,律师也可代他说。举例,他可以说虽然我不知道为甚么,但我是奉公守法的市民,你放我出去我也可配合调查。」
不过,亦有议员甚至觉得羁留期限应该无上限。A4联盟杨永杰说:「为何要给个总时限限制自己?是否可以有更多弹性给我们,因为大家知道《国安法》,我相信未来取证的时间愈来愈长。」
议员不满手令发出后6个月才定为「潜逃者」
条文中有关「潜逃者」的定义,是发出拘捕手令满6个月及保安局长合理相信该人并非身处特区,一班议员认为半年时间太长,民建联周浩鼎说:「依据我们现在的观察,很多潜逃出去的人,一潜逃出去已经大放厥词,还公开说我已经走了。其实你都估计他不再回来,不如就不用这个条件。」其党友陈克勤亦说:「我们的官员真是菩萨心肠。你现在对的那班人如果危害国家安全,其实比杀人放火还要 差。」邓炳强解释是想给机会该人自动投案。邓炳强说:「自动投案便不会面对一些后果,例如资金、专业资格被取消。」
藏《苹果日报》如具煽动意图则违法
而在日前的会议,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关注「境外干预罪」,与海外智库或学术机构合作会否违法,其成员包括外国前高官,并旨在影响各国政策。邓炳强指出,合作或涉配合境外势力,惟没有使用不当手段及带来干预效果,便不会犯法。
管浩鸣亦问及,如果有人将《苹果日报》当作纪念存放在家,会否成为「管有煽动刊物」。邓炳强说「如法例通过后仍持有这些物品,而这些物品有煽动意图,就是违法」,不过还要视乎管有人是否有「合理辩解」,例如管有人也不知道自己管有,而非用作煽动。
经过四日会议,法案委员会审议了近一半条例。据立法会网站,周二(12日)亦会再加开4场会议。《有线新闻》则引述消息指,周三(13日)大会有部分项目撤回,为法案委员会开路。
记者:淳音 编辑:李荣添 网编:程皓楠
文章来源:RFA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