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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其中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不服刑罰,上周五(22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官:本案屬暴動案中最嚴重
以 7 年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
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孫曉嵐、畢慧芬開審前認罪,分別被判囚 57 月及 59 月 7 天。
同案不認罪的王宗堯,判囚 6 年 2 個月;認罪的鄒家成判囚約 5 年 1 個月、劉頴匡判囚約 4 年半。同案另外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非法進入會議廳」罪成,罰款 1000 及 1500 元。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部分被告包括鄒家成及劉頴匡,以 7 年、即區院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
針對孫曉嵐,法官考慮她不涉暴力,以 6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她在訂下審期後認罪,獲 4 分 1 刑期扣減,加上無案底獲減刑 2 個月,最後判囚 57 個月。
畢慧芬則在立法會被拍到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當時她手持鐵支,法官認為她激起示威者的士氣,以 6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智力問題獲減刑 2 個月,最後判囚 59 個月 7 天。由於畢正因其他案件服刑,法官考慮量刑整體性,下令本案的 12 個月刑期與其他案件同期執行,即畢因本案須服刑 47 個月 7 天。
劉頴匡、鄒家成等 8 人認暴動
本案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還押候判;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法庭線》7.1立會暴動審訊整合, 見另稿。
CACC63/2024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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