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

反恐首案|遊行前搜出槍械 7人否認《反恐條例》下爆炸罪等 抽出9人陪審團

反恐首案|遊行前搜出槍械 7人否認《反恐條例》下爆炸罪等 抽出9人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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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法官張慧玲處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辯方代表為大律師李國輔、于雋謙、姚本成、陳雅琪、梁鴻谷、柯愷欣、林芷瑩、何正謙、是香媛、余承熹、陳偉彥、黃思希、馬維騉、容潔礬。

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三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左至右)

首 6 人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6 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1人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最高囚14年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在香港管有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 14 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此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

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可判囚 14 年。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在香港與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同案4人認串謀殺警、
《反恐條例》下爆炸品罪

同案另外 7 人早前已認罪,為黃振強(22 歲,無業)、吳智鴻(24 歲,工程人員)、蘇緯軒(18 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 歲,無業)、蔡凱明(21 歲,倉務員)、陳玉龍(27 歲,維修技工)及鍾雪瑩(29 歲,設計師)。

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爆炸品罪;黃另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即管有 1 支手槍、4 個彈匣及 106 顆彈藥。

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及管有 1 支長槍、6 個共載 211 發彈藥的彈匣、兩個共載 30 發彈藥的手槍彈匣;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即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 2 個引爆裝置。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共 2 罪,指他串謀蘇緯軒及其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以及無牌管有 1 支手槍、4 個彈匣及 92 顆彈藥。

不認罪受審的張俊富,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管有兩盒煙花,及 4 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

HCCC164/2022, HCCC255/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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