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

47人案控罪分析|逾61萬港人參與初選如何被指違法? 辯方如何挑戰指控基礎?

47人案控罪分析|逾61萬港人參與初選如何被指違法? 辯方如何挑戰指控基礎?

分享:

 
 
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的證供指出,2020 年民主派以「立會過半」為目標、全港性的初選背後,組織者之間及與抗爭派之間均出現分歧。圖為初選投票日其中一個新東票站。(資料圖片)
初選投票日其中一個新東票站。(資料圖片)

控方指初選是顛覆謀劃的一部分

本案 47 名被告被指控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 16 人不認罪,由去年 2 月初開審至 12 月初控辯完成結案陳詞,已歷時 118 天。

「串謀」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罪行,針對達成犯罪協議,並意圖付諸實行(法律 101 文章)。「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是《國安法》第 22 條罪行,針對 4 類行為;而本案是關乎當中的第三類,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在近 900 字的控罪詳情之中,控方指民主派「35+」初選,是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謀劃(scheme)的一部分。該謀劃有 3 步: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預算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特首因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預算案而辭職。

控方指控,眾被告以各方式推動這項謀劃,包括宣揚、參與、參選或不參選、承諾當選後行使或不行使議員職權、故意不履行議員職責等等,而這些都屬於條文中的「非法手段」。

辯方多角度挑戰指控基礎

16 名不認罪被告的代表大狀,分別就控罪提出爭議(詳見下方 4 個連結)。綜合而言,他們指條文沒為「非法手段」下定義,並引普通法「同類原則」,指須承接條文的脈絡作詮釋,即條文針對的「非法手段」是必須與武力有關,不適用於各被告的行為。

對於控方主張「非法」有兩個層面,可涉刑事罪行或者濫用職權,辯方亦反駁,指控方於審訊中途才提出公職行為失當的指控是極其不公;而若將失職說成違法是太牽強。

辯方亦指出,審核、通過預算案是《基本法》訂明的權力,而特首解散立法會等亦是訂明的機制,是合法手段,按程序行事不可能是顛覆。而實際上,解散立法會不一定會發生,而即使特首解散立法會,政府仍可取得臨時撥款維持運作,不會導致控方所指的癱瘓情況。

辯方亦爭議,控方羅列的證據不少是在《國安法》實施前發生,而《國安法》沒有追溯力,法庭不應容許控方引「共謀者原則」,將相關的傳聞證據呈堂以指控各被告。

* * *

《法庭線》整理辯方針對控罪不同部分(見下方公訴書)提出的 4 方面爭議、相關的控方回應及法官關注點:

(1)「非法手段」定義為何?應否以普通法原則詮釋條文?
(2)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是否《基本法》容許? 
(3)特首解散立法會、政府運作癱瘓 在《基本法》機制下會否及如何發生?
(4)各被告何時加入串謀?可否以《國安法》前的言行舉證?

公訴罪項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罪行的詳情
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4),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及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1),即-

(i)  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受託的職權(2)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2)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3)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3)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而辭職;(“該謀劃”)

(ii) 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該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 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訂的職權;

(iv) 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伍健偉及林景楠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控方庭上確認,刪去威脅使用武力的指控

HCCC69/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