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黎智英案第78日審訊|國安警講述替陳梓華錄口供過程 另頒令禁披露證人保護計劃細節

黎智英案第78日審訊|國安警講述替陳梓華錄口供過程 另頒令禁披露證人保護計劃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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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警:曾與下屬到羈押中心替陳梓華錄口供

辯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續圍繞國安警黎國勇探訪陳梓華的情況提問,黎早前確認,2022 年 8 月至 11 月 9 日期間,黎探訪陳 14 次。辯方針對 11 月 9 日的探訪提問,顯示當中黎的記事冊記項,包括當天 10 點前往羈押中心進行調查。辯方續指,根據黎的記事冊,提及翌日早上 10 時,警長 1237 離開基地前往羈押中心進行調查。辯方又展示由警長 1237 撰寫的調查報告,黎引述指,於當天 11 時至下午 3 時 45 分,黎與警長 1237 於羈押中心會見室與陳梓華會面,並由警長 1237 向其錄取口供,共 6 頁。

黎在庭上補充,當天他與警長 1237 前往會見室,因被指派要向陳錄取口供,由警長 1237 負責。黎再向懲教署職員協調,安排如何列印口供予陳梓華簽署。

在黎國勇避席下,辯方另提及,正向懲教署申請張劍虹的探訪紀錄,希望稍後就此向黎提問。法官杜麗冰質疑,辯方提問無助於辯方案情,指除非辯方指控在證人錄取口供的過程中,遭受威逼而捏造證供,否則即使證人曾與警方談及證供,亦無助於辯方案情。

法庭頒令禁報保護證人計劃資料

辯方提出,警方曾指導證人如何錄取口供。法官李運騰指,但早前盤問時,辯方並無向證人提出指導(coaching )、捏造 (fabrication) 及排練(rehearsing)證供等字眼。辯方指,曾提出「遊說(persuade)」等字眼。

經控辯雙方休庭商議後,法庭頒下命令,禁止任何人,包括報章及傳播媒體,以任何方式透露、發佈或報道在本案聆訊中任何可能導致關於參與者,或曾是參與者或曾被考慮納入任何保護證人計劃內的人的身分,或所在地點的資料、或危害此人安全的資料。任何違令者,可能會被視作藐視法庭。

HCCC5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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