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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4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另 31 人認罪,共有 45 人罪成。被指為組織者的 5 人,包括認罪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以及審訊後罪成的吳政亨,周二(25 日)將開始處理求情,料需時 3 天。
綜合判詞,法官裁斷戴耀廷為「35+ 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手」,而區諾軒對戴的協助起了關鍵作用,亦一直了解戴的目標。官又指,區作供時予人感覺嘗試與戴劃清界線,亦指不接納區對「攬炒」的理解,認為他應知「35+ 計劃」是起點。
至於趙家賢、鍾錦麟,判詞着墨不多。趙作供時形容「民主動力」是初選的「承辦機構」,他另被何桂藍一方引帖文質疑立場。至於吳政亨,判詞指即使「三投三不投」可能是他自發,但肯定他和戴有協議實行謀劃。
47人案判詞分析:
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47人案報道一覽
案件將於周二早上 10 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3 號法庭開庭。司法機構公布,將派發 400 張入庭籌,當中 52 張是正庭的座位,其餘為延伸部分的座位;所有公眾席入庭籌將於聆訊開始前 45 分鐘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地下大堂派發。
3 官裁斷戴耀廷為大腦、主推手
本案的 45 名罪成被告,將會分 6 批處理求情(見文末圖),預計 8 月中之前完成。首批求情 5 人是被指為「組織者」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區、趙及鍾都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其判刑或有額外扣減,幅度視乎證據的價值(法律 101 文章)。
法官在裁決理據指出,首被告戴耀廷「的確是 35+ 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手」,指他首先提出爭取「立會過半」的構思。官並接納區諾軒的證供,指戴於 2020 年 1 月的飯局,提及運用否決權及「大殺傷力憲制武器」,並多次發表文章,包括提出「攬炒十步」等。
官指,戴的目標是透過謀劃,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政治架構,指他有會見政黨,亦出席所有初選協調會議,對進展完全知情,並準備會議文件、解釋理念;而在裁斷有政黨轉為支持否決預算案時,官指戴無疑不斷說服參加者支持其理念。
官:區諾軒予人圖劃清界線之感
區諾軒庭上供稱,戴耀廷負責大部分論述、組織、發言工作,區自己則負責聯絡、協調、溝通,形容屬於「執行嘅部分」。法官在裁決理據指,區一直了解戴的目標,認為區作供時予人感覺,嘗試在一定程度上與戴的目標劃清界線,並縮短其參與的時間。
官指,區協助戴實現目標,起了重要且關鍵的作用(significant and pivotal part),而他其後退出。官不接納區供稱,理解第一次否決預算案是「攬炒」的起點,指戴的終極目標清晰,區應早知「35+ 計劃」才是起點。
官又引區在 Facebook 發布、題為〈以「35+」否定中共極權路線〉的文章,指不難看出區的目標亦超出取得立法會大多數議席。
區另供稱,是在考慮《國安法》第 33(1) 條(自動放棄犯罪)後才決定退出初選,稱「我希望上述嘅情節能為整體嘅同案,搵到好嘅求情同埋從輕發落嘅法律基礎。」法官在裁決理據未有提及,亦未有裁斷。
官:「民動」負責初選安排、後勤
裁決理據指,趙、鍾曾與戴一同出席初選記者會。至於「民主動力」的角色,庭上證供指「民動」負責行政工作,包括設計及安排收發提名表格、處理選舉按金及申報開支、眾籌、票站運作等。召集人趙家賢供稱,「民動」是「承辦機構」、「選舉服務提供者」。
不過,趙家賢及副召集人鍾錦麟對於「民動」何時加入初選有不同說法。趙稱,戴、區直至 2020 年 5 月才正式邀請「民動」承辦, 而他於 5 月中下旬正式答應。鍾則供稱,他們早於同年 2 月與戴會面並已達成共識,會協助戴所領導的初選或協調及眾籌工作。
裁決理據提及戴、區邀請「民動」負責初選安排及後勤,而戴於 2 月時曾與趙、鍾二人開會,但未有裁斷「民動」加入初選的時間。
趙家賢作供時數度批評戴耀廷,包括稱庭上首次讀戴〈香港攬炒大對決〉一文,形容是「煽動性」,斥戴「好似係民主派全港唯一領導人」,並承認在初選後對戴有怨恨。何桂藍一方曾引趙的 FB 帖文指提及「抗爭無退路」、「香港人反抗」等質疑其立場;趙解釋帖文非他發出。
此外,案發時為西貢區議會主席的鍾錦麟,作供時亦確認,曾負責主持新東協調會議。
官:吳知悉及有意與戴實行謀劃
受審後被裁定罪成的吳政亨,被指以「李伯盧」名義寫文章、透過「三投三不投」運動推動初選。區諾軒供稱,不認為「三投三不投」是大會一部分,沒視李為組織者;趙家賢則稱,「三投三不投」與「民動」及區諾軒無關。
法官裁定吳罪成時,指從吳與戴耀廷頻繁的 WhatsApp 對話,推論二人有面見及通話,又指吳曾應戴的要求,傳播初選眾籌資訊等,裁定吳一直知悉及同意謀劃,且並非獨自行事。
判詞續指,雖然「三投三不投」可能是吳自發,而其他「35+ 計劃」的參與者不認識吳,但肯定吳和戴有協議實行謀劃,吳亦知道計劃有涉及其他人。
官指,吳願意及有意採取行動,確保只有參加及在初選勝出的人參選立法會,以促成民主派立會過半,裁定吳、戴達成的協議,與戴與他人達成的協議相同,吳亦為謀劃一分子。
條文有三級罰則 官就書面陳詞發指示
《國安法》第 22 條訂明,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各人的參與程度將影響量刑。
據悉,法庭早前就書面求情向控辯雙方發出指示,要求就是否所有定罪被告均採納同一刑罰等級;如否,為何不同被告應採用不同等級等陳詞(見另稿)。
HCCC69/2022、HCCC7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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