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初选47人案,香港高等法院近日宣判,除两人外,其馀被告「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事件引起国际舆论哗然,但更值得关注的不仅是和平手段谋求政治改变竟然获罪,还有法庭论述的有乖法理与常识。
被控的47人,控方指他们串谋通过初选,定出立法会参选者名单,目的是取得立法会多数议席,然后以否定财政预算案为手段,迫使特首对反修例运动的「五大诉求」作出让步,否则只有下台一途。当局据此控告他们触犯《国安法》第22条第3项,即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在本案而言,就是以「非法手段」,「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基本法》列明危机处理程序 不会瘫痪政府
不过,法庭在判案的三个关键点都惹人疑窦。首先,即使成功否决财政预算案,也不等于「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府的职能。不错,行政与立法出现正面的冲突,政府财政预算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干扰、阻挠,但特区政府依然可以依照《基本法》(第51条)执行职务,申请临时拨款,就算立法会被解散不能批出拨款,行政长官亦可按上一年度财政的开支规模,批出临时拨款。再者,假若立法会重选之后仍然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需要辞职,也是根据《基本法》(第52条)必须执行的最后职务,再由其他人署任,直至选出新特首为止,特区当局只要依照本子办事就不会瘫痪了。
正面看,《基本法》早已列明危机处理的正常程序,让行政立法在一年之内讨价还价达成共识,解决两者之间的问题,因此这种互相制衡的机制,可视为香港宪制规定的解题方法。既然《基本法》早已想过这个问题,若果否决财政预算案是罪大恶极的政治禁忌,又怎会不在《基本法》内明文禁止呢?换言之,三位法官如果充分信任《基本法》,相信不会得出今次的有罪裁决。
其次,有关控罪必须用「非法手段」,「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权机关,因此「颠覆罪」定罪原素除了犯罪意图,犯案手段也必须违法。根据《基本法》,否定财政预算案是立法会可为之事,完全合法,而以合法行为推行某些目的,即使官方认定是大逆不道之事,法庭依法也不该判被告有罪。
否决财案属合法手段 颠覆罪「非法手段」必须是违法
法庭没有直接回应否决财政预算案本身是否违法,但一再强调不加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属于违反《基本法》,若果「有严重破坏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和权威的意图,更不在话下」。首先,法庭请勿上纲上线,否决财政预算案不等于甚么破坏政府或特首的权力和权威,上面已作讨论。其次,即使无差别否定财政预算案是违反《基本法》,可通过司法覆核或人大释法加以制止。再者,否定财政预算案本身是个合法手段,不会因为连在一个非法目的上,而变成非法,就如电话不会因为电话骗案,而本身变成非法。
再从《国安法》第22条第3项的控罪看,「颠覆罪」是指犯案者计划或推行「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可见,「非法手段」不一定使用武力,但必须是违法的,如诈骗、偷窃、泄露国家机密等等,但不包括可被用作非法用途,但本身属于合法的途径,如否决财政预算案。《国安法》的措辞摆明要区分合法及非法手段,以后者为定罪元素,否则写上「任何手段」即可。
最后,法官强调,《国安法》第22条的控罪必须同时证明被告有意作出有关行为,并且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但却不见法官直接详加论证。从案件裁决的理由摘要看,法官看来努力论述被告人有意利用否决财政预算案作为「非法手段」,造成「严重干扰、阻挠」政府运作,也就有意「颠覆国家政权」了。但实际上,司法论述只是一再观念转移,将否决财政预算案的计划等同「干扰、阻挠」政府运作的串谋,然后再等同「颠覆国家」的意图。
47人案裁决 香港法治巨变的最佳写照
其实被定罪者参加立法会初选的真正目的,人尽皆知,根本与颠覆国家风马牛不相及,而是通过他们相信是基本法可提供的合法手段,制造最大政治压力,要求特区当局对「五大诉求」作出让步。换言之,只要行动不带颠覆的意图,即使退一万步,就当「非法手段」的论证成立,甚至再多退一万步,「严重干扰、阻挠、破坏」政府履行职能也成立,成功否决财政预算案又何来颠覆呢?
如今,立法会民意代表与特首之间在宪制内可能出现的政治攻守博弈,法庭却判断是颠覆国家政权的政治阴谋,将四十多名反对派代表人物送进牢狱,正是香港政治和法治遭逢巨变的最佳写照。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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