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7人初选案」为《国安法》下规模最大的及最受国际关注的案件,当中大部分人在大审前已被还押超过3年,罪成最高刑罚可囚终身。众被告当初只是参加民主初选及意图透过杯葛预算而被控告违反《国安法》,大家实在是低估了中共及港共的狠与毒。选举前政治组织办理初选本来就是民主选举的一环,党内或跨党派办初选的目的,是要找出最强的人选来击败敌对阵营的候选人。
反对派万万不会想到只是参加初选就会被秋后算账,犯下了之后所订定的《国安法》,根据《国安法》第22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属犯罪。反对派执意要以非暴力手段,以议会路线来迫政府进行民主改革,既非武力亦非威胁使用武力,大家都不清楚和理非的温和抗争犯了甚么法。
「47人初选案」堪称港版的「美丽岛大审」,今年是台湾美丽岛事件四十五周年,美丽岛事件是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国际人权日时发生于高雄的一场大型警方镇压事件。以美丽岛杂志社成员为首的党外人士,在当天组织群众进行游行及演讲,途中跟警方爆发冲突,后演变成国民党所定性的「叛乱事件」。事件后,政府当局大举逮捕党外人士,并进行军事审判,翌年四月十八日,军法大审宣判。被控告的八人包括施明德、吕秀莲及陈菊等,俱以「二条一」判处重刑,其中,施明德原来是要被判死刑,后判定为无期徒刑,黄信介判十四年有期徒刑,其馀六人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47人案」可判无期徒刑 裁决后继续打压公民自由
由于香港没有死刑,根据《国安法》第22条,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监禁,积极参与者处3年至10年监禁,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监禁。这实际上就等同于蒋经国底下的判乱罪,党外只是在人权日办个和平游行,争取民主就成了判乱犯,不过,在当时戒严的状况下是有可能及可以预见的。
很多的分析都认为,由于「美丽岛大审」乃军法处置下绝无仅有的公开审讯,被告都振振有词的透过这场大审宣扬民主自由及批判国民党独裁,报纸媒体都可以报道令许多民众第一次认识他们,因此被国民党抹黑的形象得到平反,原先被误解的党外人士渐受尊崇,许多民众见识民主人权的价值,更有许多人心头泛起对台湾的伤悲。
然而这次港版「美丽岛大审」在严密控制下进行,没有了振振有词的公开抗辩,场外试图抗议的家属都被拘捕。大多数香港人都早已深知民主自由的重要性,民众也很清楚这次是欲加之罪下一举歼灭民主派的行动。台湾「美丽岛大审」后,僵固的政局被打破,社会控制渐渐宽松。香港却是不断恶化,大审前后更是大大收紧,民众看球赛的小动作被视为违反《国歌法》,邹幸彤在狱中更被指串谋亲友纪念六四而被捕,流亡人士的香港护照被注销,一连串往死里打举措就是要吓阻一切反动行为,增加香港人的政治压抑,最终只会招致更大的反噬。
- 梁文韬 (台湾成功大学政治系教授)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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