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

支聯會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指法官黎婉姬曾閱被遮蓋警文件 憂偏頗申換官 7月裁決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主審法官黎婉姬曾處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並閱覽辯方無法得悉、涉公眾利益被遮蓋的警方調查資料,鄒幸彤要求換官,今(24日)於高等法院審理。鄒幸彤表示,警方調查報告涉及對支聯會極具傷害性的嚴重指稱,亦涉警方收到的法律意見,法官在本案開審前看到屬「非常不理想」、或造成偏頗,「唔可能話法官係專業,控方可以畀法庭睇都冇問題」,為維護公眾對審訊公正的信心,法官應避席。控方則強調,專業法官會將不相關材料摒棄,換官要在非常例外的情況才成立;而且相關調查報告的指稱門檻僅屬「合理懷疑」,法官完全可將相關指稱抛諸腦後。法官需時考慮,打算於7月5日頒下書面裁決。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鄒幸彤沒有律師代表,身穿綠色外套,綁起馬尾,手捧大疊文件,站在律師席陳詞,不時向旁聽席展露笑容。另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罪成的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亦於6月13日獲釋,到庭旁聽。據悉二人受23條修訂影響,未能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扣減。

鄒幸彤質疑法官曾處理拒交資料案 存表面偏頗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於庭上作口頭補充。鄒幸彤先表示,控方對辯方立場有數點「重大誤會」,需作澄清,包括是次申請只關乎指控法官黎婉姬存有「表面偏頗」,而非「實際偏頗」。

鄒幸彤

鄒幸彤

鄒又引述「黎驍敏案」提到的偏頗測試,為任何一個明理、不存偏見且熟知情況的旁觀者,是否認為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性(real possibility),並指黎官處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上訴時,曾看過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控方遮蓋、無向辯方披露的材料,屬觸及案例提到的「外部訊息」,或會造成偏頗。

鄒指控方申遮蓋資料涉法律意見 一般不會披露

鄒續指,涉案PII材料涉四類文件,包括搜查令、提交物料令、調查報告、涉案通知書的警方內部通訊,以及相關支持文件,當中亦涉及律政司提供的法律意見。而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決時,曾將國安處調查報告、及警方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發出通知書的文件於網上公開,不過均被大幅遮蓋。

法官李運騰指,「以我有限嘅30幾年經驗」,控方無責任披露給予執法機關的法律意見。鄒同意,但指因拒交資料案要處理通知書合法性問題,控方主動認為相關文件「有需要披露畀辯方,但又唔想畀辯方睇到」,因而整理出來。鄒續指,如非控方申請因公眾利益豁免披露相關文件,辯方不會知道、亦未必會要求控方提供相關文件;惟現時因控方申請,相關文件才出現在審訊中,由法官所看到。

李運騰主動提及,他有份簽發其中一則提交令,並一定看過誓章,但已「冇晒印象」,問鄒會否因此反對他處理本案,鄒表示不會反對。李亦問控方,案件於2023年3月裁決,事隔逾一年,「會唔會當時遮咗嘅,而家已經唔需要遮呢?」控方回應仍需繼續遮蓋。

李運騰

法官 李運騰

鄒:警以支聯會與其他組織連繫分析是否危國安 被遮資料與案有關

鄒幸彤續解釋,被遮蓋的資料涉對支聯會的指控,又提到與支聯會相關的人和組織,若黎官事先看過,或構成偏頗。法官李運騰引述原審羅德泉稱,遮蓋的資料包括:

1)調查中的案件對象、
2)任何可能披露上述人士身分的行為、活動和角色資料,及
3)所有與調查中的案件有關、但不涉支聯會和被告的資料,指遮蓋資料與支聯會或被告無關。

惟鄒幸彤指,第二項類別的規定,令很多與支聯會相關、涉其他機構的內容均可能被遮蓋,她亦從上文下理懷疑自己的名字曾出現於被遮蓋的段落。控方確認鄒的陳述有道理。鄒又引國安處調查報告,指警方分析支聯會有否涉國安罪行時,是「攞晒其他機構嘅行為 as a whole 去分析」,指支聯會與另兩個機構有緊密聯繫,因此要整體調查有否危害國安。惟關於該兩個機構的部分全被遮蓋,鄒質疑難以說該些機構的資料與支聯會或本案無關。

鄒:警文件對支聯會有嚴重指稱 法官審前知悉不理想

法官李運騰續指,如相關資料對控方有利,相信控方會於煽動顛覆案中依賴;而控方亦有責任披露任何幫助辯方的材料。惟鄒幸彤認為「呢個就係問題所在」,因相關文件於本案審訊提出前,「法官已經睇到咗」,她卻對相關資料不清楚;又舉例支聯會與人合辦的活動詳情亦全被遮蓋,「好多同支聯會相關的行為,我哋都係唔知道。」

鄒又指,警方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發出涉案通知書的文件,指控支聯會或涉顛覆、分裂、勾結外國勢力的國安罪行,當中涉相當多和嚴重的指控,但警方所依賴的12個段落,僅3段完全無遮蓋、7段完全被遮蓋,不清楚警方依賴作指控的內容。

官:警申請門檻僅為「合理懷疑」

李運騰表示,支聯會現時僅面對顛覆罪,其他控罪均與案無關;又指以其經驗,警方調查後或會指被告涉多項罪行,而律政司會審視是否有足夠證據才起訴,以上「呢啲成日都有發生」。不過鄒指,文件上其他罪行均是「極度傷害性」的指稱,開庭前已受到「咁多咁嚴重犯罪指稱」,情況不理想;而且控方通常不會在審訊前,將警察內部的分析報告予法官閱讀。她也強調,「唔係話法官錯,而係客觀上發生咁嘅情況」。

李運騰指,理解警方只需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干犯某些罪行,便可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故相關文件只屬警方的「指稱」,並不代表是事實;又一度稱「我哋法官唔係同警察 friend,唔係警察講咩我哋就信」。惟鄒指無關門檻,重申問題是相關資訊不應在審訊前出現於法官席前。

官指處理案中案亦不需換官 鄒指情況不同

法官李運騰續舉例,指控方亦會於開案陳詞提及案中證據和結論,該些陳述也可能無法證實;若因此說法官或陪審團「腦筋被污染」的話「咁我哋審訊好難做」。鄒回應,開案陳詞是公開、正常程序,但拒交資料案的PII申請,是本案開審前發生。鄒又指,被遮蓋的文件描述支聯會的言行,例如燭光晚會的情況,或是本案證據,「唔應該審訊前畀法庭睇到」;而當中提到的人物或成為控方證人,法官事先讀過警方對其描述、分析,此「係非常唔理想嘅狀況」。即使控方保證不傳召,也難保該些人物是辯方的關鍵證人,但辯方或因看不到被遮的內容而無法傳召。

李運騰又舉例,法庭有時會以「案中案(Voir Dire)」處理對被告不利的招認口供的呈堂性,即使最終拒絕呈堂,一般而言也不會換官。鄒指這是審訊上必要的情況,但在本案情況並非必要;李回應有必要不代表無風險,法官在該情況同樣可能產生偏見;鄒再稱,但起碼在該程序,控辯雙方也清楚爭議的內容為何,與拒交資料案不同。

鄒強調,如法庭在開審前已單方面看過警方表述是「非常唔理想」,不能因專業法官可排除具損害性的資料,而胡亂讓法庭看到該些傷害性的訊息。李運騰則指,法官也會指示陪審團不應受影響,惟鄒反駁若單靠這一點便足夠,就不會出現案例中因「外部訊息」造成偏頗、需換官的情況。

鄒指文件「一大堆黑色墨水」 難評估是否偏頗

鄒續指,除了指稱人物和組織,相關遮蓋資料亦「不可思議」地包括律政司予警方的法律意見,或與本案議題直接相關,例如支聯會綱領是否顛覆政權。法官李運騰指,如控方於本案陳詞的說法,與拒交資料案的法律意見一樣,似乎問題不大,但鄒不同意,認為這樣變相令控方多了陳詞的機會,做法不太恰當。法官陳仲衡一度指,此情況類似控方偷步將結案陳詞給予法官,但亦不會因此要求換官,不過鄒幸彤重申,前提是辯方在該情況也能看到陳詞。

陳仲衡

法官 陳仲衡(右)

鄒續表示,本案與以往案例不同,因黎官和控方知道所有材料、辯方不知道,而負責測試有否偏頗的「旁觀者」,對着「一大堆黑色墨水」、不知道大部分內容,難以評估是否有偏頗的可能性。鄒最後總結,若法官在審訊前,看到警方內部針對被告的資料,明顯屬有問題的狀況,情況如控方與法官私下就被告情況溝通,卻不為被告所知。鄒認為,此做法會引起公眾對公平審訊很大疑慮,「唔可能話法官係專業,控方可以畀法庭睇都冇問題」,為維護公眾對審訊公正的信心,最穩妥做法是請法官避席。

控方:專業法官會將不相關材料摒棄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回應,是次申請的舉證責任在鄒幸彤,根據案例,申請人須就偏頗的指控提供充分證據,只有在非常罕有和例外的情況,申請才會成立。譚強調,專業法官已作司法誓言,要不偏不倚秉行公義,亦受過充分訓練和具有經驗,會將不相關材料摒棄。

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

譚續指,即使法官曾處理並推翻如招認證供的致命證據,仍可繼續審訊;何況黎官在拒交資料案接觸的警方調查報告,其標準僅屬「合理懷疑」,指稱的人物可能與案有關、亦可能無關,一個專業法官完全可將該階段的指稱抛諸腦後。譚又批評,對李運騰曾簽發並閱讀過控方申請交出資料令的文件,鄒幸彤不要求他避席,卻爭議黎官要避席,是自相矛盾。譚又指,審訊中控方「開案開得高咗」、結案與開案不同的情況時有發生,法庭可有自己看法,「旁觀者」也會明白,不認為因此會產生偏頗。

聽畢雙方陳詞後,法官李運騰表示需時考慮,但本案至今已近3年,應盡快處理,雖法庭排期相當困難,但初步打算於7月5日下午頒下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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