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教授陈文敏在报章撰文分享法律观点,换来被港府谴责「失实」。惩教署在新闻稿中,声称香港法律从未给予囚犯「必然提早获释的权利」,但无论惩教署网页、《监狱规则》及流亡释囚锺翰林,都提到刑期扣减是「一般惯例」。锺翰林亦称,目前已出现非《国安法》囚犯被「加监」的个案;惩教署至截稿未有回覆。
《监狱规则》订明服刑中的囚犯 行为良好可获减刑
港府「反驳队」在谴责港大教授陈文敏《明报》专栏文章的新闻稿中,声称「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获得提早释放的权利」;但香港法例第234A章《监狱规则》69(1)条列明,「服刑中的囚犯如实际刑期超过1个月,可因勤奋及行为良好而按照本条的规定获得减刑」。而当局在23条立法后加入1A条,赋权惩教署长可因不信纳囚犯提早获释「不会危害国安」而不予减刑。
《国安法》释囚:从来不会有人不获减刑
曾因《国安法》定罪服刑、假释后流亡英国的前学生动源召集人锺翰林向本台透露,每个被定罪的囚犯都会获发一张类似身分证的文件,当中会列出「最早释放日期」及「最迟释放日期」,一般囚犯的出狱日期,都会以已扣减三分一刑期的最早日期为准;即使在监仓内因纪律问题而被「加监」,亦鲜有囚禁至法庭最初判下的「最迟释放日」。
锺翰林说:「其实是没有人拿不到三分一(减刑)的,就算他(囚犯)获不足三分一,都有机会只是因为违反纪律『锁水记』(单人囚禁),俗称所谓『加监』,即是延迟最早释放日期,最多可能比原定最早释放日期迟一至两日。甚或我听过可能经常打架的,都是迟一、两个月都会出狱……没有人会完全没有三分一(减刑),从来都不会有这件事发生,这是一个惯例。」
而惩教署网页的资料,亦有清楚提到「一般而言,囚犯都会获得减刑」。
陈文敏预视公安、国安界线变模糊 锺翰林指已发生
另一方面,陈文敏向本台提到,自己是以「学者心态」角度出发,预视23条立法后或会有因非国安相关罪行入狱的囚犯,被惩教署以23条下的新假释规定影响,因而在报章提出他的法律观点。
但锺翰林指,现时已听闻在壁屋惩教所获假释的女政治囚犯,监管令中已被加入「不得离港」的条件;而陈文敏在文章中提及署方以国安相关法例,对付被裁定违反《公安条例》的囚犯,亦可能已经发生。
锺翰林说:「我暂时能够知道的,是有两个并非干犯《国安法》的在囚人士,被撤销三分一刑期扣减的安排,原本可以提早获释的。其中一个我可以确认的是在赤柱监狱,一名被控暴动罪的被告;以及一个在壁屋惩教所,一名因煽动罪入狱的在囚人士,他曾因干犯袭警罪,以前曾经入狱。以上两位人士,都不获三分一刑期扣减安排。」
惩教截稿前未回覆
本台以电邮向惩教署求证,锺翰林所指两名因非国安罪行入狱的囚犯,因新规定被撤销刑期扣减一事是否属实,至截稿前未获回覆。
记者:梁铭康(曼彻斯特) 编辑:施芷珊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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