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星期三

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譚得志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聆訊

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譚得志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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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煽動罪須否證煽暴意圖、由陪審團審理

譚得志早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指案件具有 3 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

  1. 《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2. 控方須否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3. 承上題,如答案是「否」,是否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終院周三聆訊後,就首 2 項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但拒就第 3 項爭議批出許可。

戴啟思:普通法案例確立須證煽暴意圖
舊煽動罪尚餘另外 3 案

譚得志一方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

戴啟思庭上力陳,其中第 2 項法律爭議,即控方須證明普通法下煽動暴力的意圖,是 3 項理據之中最為有力,因在眾多普通法案例中,包括去年英國樞密院的判決,均確立了這一點。

戴又指,雖然本案所涉《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10 條的煽動罪,已被今年生效的《基本法》 23 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取代,「對其他人來說已是歷史」,但目前至少還有 3 宗涉舊煽動罪的案件未審結,故是次上訴絕非純粹學術討論,並對本案及其他案被告有實質影響;又指,即使涉舊煽動罪案僅餘本案,若因此拒批譚上訴許可,會構成重大不公。

至於第 1 項爭議,即申請方認為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須在原訟庭由陪審團審訊,法官李義問及,據《國安法》安排,律政司司長是否有權指示涉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戴啟思回應指,煽動罪審訊的確受限於相關律政司權利,但申請方的立場是煽動罪被告應有權接受陪審團審訊,而非如本案一開始安排在區域法院審理。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
周天行:舊煽動罪已被 23 條取代
不能照搬英案例「約束衣」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則陳詞指,舊煽動罪已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取代,故本案不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日後可應用性有限,不涉重要公眾利益。

至於申請方爭議本案應由陪審團審訊,包括指出《國安法》第 41 條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周天行反駁,應全面考慮《國安法》其他條文,包括第 44 及 45 條提及,所有級別法院均有權審訊,不應單純聚焦第 41 條。

至於英國樞密院去年的判決是否適用問題,周天行指,上訴庭已就此作出詳盡分析,並認為有關煽暴意圖的部分,在該案只是附帶意見(obiter);又指不論是第 1 或第 2 項法律爭議,均涉及本港煽動罪是否普通法罪行,應考慮本港的立法框架、政治語境等,不能照搬英國案例,並視為「約束衣」(applying a straitjacket)。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左一)、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左二)
李義:管轄權問題牽涉基本法治原則

不過法官李義回應周,指申請方爭議區院沒有司法管轄權,這牽涉法治原則的基本問題,即被告是否由具管轄權的審裁處(competent tribunal)審訊及定罪;又指即使樞密院案例中有關部分屬附帶意見,但該案直接否定 1940 年 Wallace-Johnson 案原則,而本港多案又曾依賴 Wallace-Johnson 案,故申請方提出該論點。

周天行確認,本案現階段旨在釐清法律原則,即使終院裁定原審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即原審裁決無效(nullity),由於被告已服畢刑期,律政司不會申請重審。不過周提到,如果申請方上訴得直,未過上訴期限的舊煽動罪被告有機會以此為基礎上訴。

譚得志
「快必」譚得志
原審煽動等 11 罪成
譚得志判囚 40 月

申請人譚得志(50 歲)於 2022 年 4 月被裁定 11 項控罪成立,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區院法官陳廣池將譚判監 40 個月,以及罰款 5,000 元。

譚就 11 項控罪提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在 2024 年 3 月 7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所引述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駁回譚得志申請。

判詞又指,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以應對當下的國安威脅,故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以涵蓋不同時間、不同境況,最終裁定煽動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亦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上訴庭:控罪為新煽動罪前身
值得終院作裁決

譚得志不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上訴庭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反對譚得志申請,指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又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已被廢除;惟上訴庭認為,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明顯涉罪行法律解釋、《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之間的相互影響。至於煽動罪須否證明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上訴庭指本案控罪是《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因此也值得終院作出裁決,批准上訴至終院。

FAMC15/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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