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驳回五年前「八一八流水式集会」案七名被告的上诉,此举除了宣判和平集会可以有罪,更显示法官连篇累牍的法理论述,达不到常识的要求。
七十六页的判词大部份用于论证「执行相称性」的法津观念,是否适用于本案。这个观念的大意是,据首席法官张举能的阐释,法庭需要具体衡量,由执法到判刑的每个步骤,不同的公权力是否恰如其分平衡人权和其他社会利益。法庭的仔细分析留待日后再作讨论,但重点首先是,法庭认定这个观念对香港既不必要也不适用,因此没有回到当日的起点,重新检视问题的关键:一个大规模群众集会之后,人群可以怎样和平散去才算合法?
回首当年8月18日,香港民间人权阵线发起反修例运动以来第七次大规模集会及游行,除了要求「落实五大诉求」,又提出「煞停警黑乱港」,抗议警方六月以来以不当武力镇压示威民众,并要求正视「七二一」元朗站黑社会无差别袭击市民的恶行。警方不反对民阵在维园集会,却反对之后的游行。
民阵估计集会将有数十万人参加,维园根本无法容纳,只有鼓励参与者先进先出,让后来者川流不息地进入,即所谓「流水式集会」。结果据报有170万人参加集会,由于人流不断,地铁下午宣布不停铜锣湾、天后、炮台山等站,附近亦无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所以民众离开维园后,愿意不愿意也好,只能联群结队,多走一大段路程,甚至到中环才搭乘地铁离开。
不少民主派领袖走在人群前面或者厠身其中,起了示范作用,过百万群众一直保持流动,终于和平散去,完美示范一场文明的超大规模抗议活动。当局看在眼里,没有当场制止他们,甚至警告也没有,却秋后算帐,八个月后检控其中九名民主派领袖「组织及参与非法游行」,被法庭定罪,其中七人上诉后,驳回组织罪,参与罪则维持原判。
警方没疏散群众 「步行」散去别无选择
七名被告主张非暴力抗争并且身体力行,相信有助群众和平散去,法庭无须表扬他们,但若从事实出发,应该看到有利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一是「流水式集会」是容纳过百万人到维园集会的唯一方法;二是警方既然不反对集会,就有责任确保参与者可以有秩序离开,若不同意群众包括七名被告一齐步行到其他地铁站,警方应该清楚指示其他离场方法;三是警方任由群众离开现场,但附近并无交通工具接载,他们联群结队到其他地方实属必须,是步行还是游行,根本分别不大;四是警方发觉离开的人群太过集中,不利公共安全,大可疏导群众分流分批散去,但警方没有这样做,反映当时的公共秩序问题不大。
再者,所谓游行根本毫无组织,警方也找不到组织者入罪,散去的群众其实别无选择,只能按照常识,步行不短的距离才搭乘交通工具。若七名被告有罪, 形成人流的一百七十万参与者都同样有罪。终审法院何以毫不关心这种荒谬的处境,甚至不会过问,过百万人犯法,为何只拿当中十个八个来开刀?对于警方的管理或不管理措施,构成一百七十万人跌入犯罪陷阱,竟也不置一词。
其实七名被告要求法庭采纳「执行对称性」的观点重新审视案情,重点不是探讨甚么高深法理,而是回到基本,具体细致地探讨包括上述的每一点,以理解当局在整件事件中每个阶段的每个动作或者不作为,是否有不合理地损害人权的地方。例如警方不反对维园举行过百万人的集会,却没有订明参与者的离场方法,现场也没有任何指示,令被告人及市民可以合法集会,却因为按常识一齐离开现场而跌入非法游行的法律陷阱。
终审法官现身说「香港式法治故事」
奈何终审法院视野狭窄,只顾分析上诉方所提两宗先例的法理是否与本案相关,却不考虑被告人(以至一般集会者)离开会场时所面对的处境,因此不难理解,法庭并不理会他们不遵守警方反对游行的决定,其实是迫不得已,因而是合法的开解(legal excuse)。
奇怪的是,个别法官如林文瀚,以定见代替实际分析,一口咬定2019年的示威往往迅速变成暴动及警民冲突,因此需要支持警方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共秩序。他彷佛看不到警方疏散人群的现场措施是并无措施,也无行动制止人群步行到其他地铁站,当然他更不会留意到这趟集会的目标之一,是呼吁示威者重回非暴力抗争的路径,以和平方法表达诉求,缓和暴力日渐升级的警民矛盾,并寻求官民和解之道。
结果一百七十万人万众一心,达成和平任务,以实际行动呼唤官方的善意回应,没料到警方还之以铁腕手段,拘捕和检控带领和平抗争的民主派人物,法庭予以重罚,如今更有终审法官对警方不去疏散人群却检控有助疏散的和平示威者,予以全面肯定。可见香港式法治的故事,没有比终审法官的现身说法更精彩的了。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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