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星期四

被拒收取司徒華回憶錄、六四書籍等4書 鄒幸彤申司法覆核指懲教決定不合憲

被拒收取司徒華回憶錄、六四書籍等4書 鄒幸彤申司法覆核指懲教不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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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懲教署扣起 4 書
指內容偏頗、可能引起對抗

司法覆核申請人鄒幸彤自 2021 年 9 月因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還押,她由大律師譚俊傑、吳宗鑾代表;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長。

入稟狀指,鄒幸彤的母親在 2024 年 2 月 22 日至 3 月 1 日,先後向懲教署申請送入《人民不會忘記:八九民運實錄》、《弟弟》、《大江東去:司徒華回憶錄》、《敲鐘者言:朱耀明牧師回憶錄》共 4 本書。

3 月 5 日,懲教署向鄒發出兩份「扣起刊物確認書」,懲教人員另口頭通知鄒,指《人民不會忘記》及《弟弟》對社會事件「存在偏頗描述」,可能「引起對抗管治嘅意識」,以及「對院所保安、秩序構成威脅,不利更生」,須扣起兩本書。

3 月 9 日,懲教署再發出兩份確認書,以類同原因扣起《大江東去》和《敲鐘者言》。

入稟狀:懲教署指內容偏頗、詆譭警方

3 月 31 日,鄒幸彤向懲教署提出上訴並呈交書面陳詞。懲教署時任新界區域指揮官簡文傑 4 月 30 日發出「上訴結果通知書」,駁回上訴,理由包括書籍含有偏頗陳述,扭曲政府、詆譭警方,鼓吹「反政府、不守法思維」。

入稟狀:法例沒列明署方權限、欠法律基礎
在囚者不受任何保障

申請方質疑懲教署拒絕送入書籍的決定不合憲,指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並不限於通訊自由,亦包括接收及傳遞資訊的自由,即使鄒幸彤現正在囚,人權法列明在囚者的基本權利仍受保障。

入稟狀續指,署方處理上訴程序欠缺透明度,《監禁規則》第 56 條雖然賦權署方扣起或處置書籍,但沒有法例列明在囚人士上訴的程序,亦沒有訂出署方的權限、在囚者的權利等,因此署方的上訴程序缺乏法律基礎,「猶如在帽內變出兔子」。

唯一列出上訴程序的文件,是署方要求鄒幸彤簽署的「扣起刊物確認書」,指在囚者有權在 28 天內,向院所的區域指揮官提出上訴。

申請方質疑文件僅知會在囚者提出上訴的時限、後果等,沒有解釋署方將如何執行有關權力,以至申請人難以掌握上訴程序,變相令區域指揮官可按個人意願,而非法律基礎去行使酌情權,申請人的權利完全不受保障。

申請方強調,本案牽涉申請人及全部在人士接收外界書籍和刊物的權利和表達自由,因此必須採納較高的準則評估上訴程序,由於署方的上訴程序有違申請方訴諸法律的權利及對法律程序的可預見性(accessibility and foreseeability),上訴程序必然不合法、不合憲。

入稟狀:民主社會應能自由表達政治理念

司法覆核另一理據,是署方誤解《監獄規則》第 56 條賦予的權力。申請方重申不爭議署方有權扣起影響院所紀律的外來書籍,惟鄒幸彤被扣起的書籍,僅描述當代政治事件、歷史等,即使有部分內容挑戰現行政治秩序,「在一個民主社會,以和平方式挑戰現行政治秩序的政治理念,應予機會表達」,不同的政治行動,包括質疑政府的行動,都應該可以提出和辯論。

法例保障在囚者權利
署方不能濫權

《監獄規則》在 1997 年修訂時,加入保障人權的條文。申請方質疑,即使涉案書籍的內容挑戰原有政治秩序,都不足以支持署方可一刀切禁止,強調《規則》賦予署方的權力,不能恣意、不合理地運用,不符比例地侵害申請人的表達自由。

申請方又認為,署方沒有基礎指相關書籍會破壞懲教院所的保安、秩序和紀律,署方須避免侵害在囚者的表達自由,惟署方的上訴程序缺乏法律基礎,必然引致他們作出恣意的決定。

相關書籍非「禁書」
無證據指帶來即時危險

入稟狀續套用「相稱性原則」評估署方的決定,申請方接受署方審視外來書籍有合法目的,但對申請人表達自由的限制不符比例。

申請方指出,相關 4 本書並非在香港的「禁書」,仍能在書店、大學及部分中學圖書館取得,申請人本應能在香港自由取得和閱讀該些書,而展述政治理念的書籍,一般不會被視為對秩序和紀律的威脅,若該些書在香港沒有被禁,亦毋須禁止申請人閱讀。

申請方認為,署方指書籍載有偏頗、扭曲的陳述,欠缺說服力,署方未能指出書中有虛構的事實或有何缺欠,八九民運是公眾熟知的史實,有大量紀錄,無證據指作者並非真誠相信他們提出的觀點。

入稟狀亦質疑相關書籍是否如署方所述,危害懲教院所的保安甚至國家安全,署方未能指出書籍帶來任何即時危險,例如在囚者看過內地和香港的歷史後,會發起暴亂。

書籍為歷史紀錄、小說、回憶錄
內容無不妥

申請方認為,《人民不會忘記》僅八九民運的第一手史料;《弟弟》是一本小說,社會事件只是小說的背景,帶出的非政治訊息是提醒讀者關愛他人;《大江東去》含有不少有關作者親朋的故事,與政治理念無關,他的政治理念亦包括愛國思想,例如描述保釣行動等;《敲鐘者言》描述作者實踐信仰和推動社會公義的過程,不見有不恰當內容。

入稟狀:僅因內容敏感令鄒與外界隔絕

入稟狀又指,懲教署沒考慮其他較溫和的措施,例如要求撕去部分有冒犯性的內容、附上警告等,不符比例地侵害申請人的表達自由,僅因當局認為部分社會政治議題較「敏感」,便令她蒙受與外界資訊「完全隔絕」的風險。

而在獄中禁制相關書籍亦會帶來寒蟬效應,令公眾懷疑書籍可能違法,擔心管有書本亦要負刑責,或不敢買書;申請送入書籍的探訪者,亦可能避免送入社會政治類別的書籍,不利在囚者接受教育和更生,因此署方的決定並不合理,法庭應予推翻。

HCAL1244/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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