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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以及兩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被指於 2021 年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被判監禁兩年。
4 人不服判刑提上訴,周五(13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認為原審量刑起點 35 個月監禁明顯過重,適合量刑起點應為 2 年,扣除原審的 20% 認罪扣減、求情因素,總刑期應為 15 個月監禁。有被告家屬聞判哭泣,亦有人高呼「生日快樂」。
4 人於 2023 年 9 月起服刑,至今約一年。根據《監獄規則》,囚犯可因行為良好獲減刑三分一。惟《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訂明,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的囚犯,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方可獲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
4 名申請人為時任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時任評議員兼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以及時任評議員兼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分別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梁麗幗、陳國維、關文渭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上訴方:原審錯誤理解本案證據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錯誤理解本案證據。例如她在判詞提到,張作為港大評議會主席,有權引導討論(the power to direct the discussion)。彭引述港大評議會《會議常規》,主席職責是主持討論、確保討論遵守規則、賦予發言權及表決動議,而非指示不討論某些事項或撤回議案。
彭指,評議會會議在 Facebook 和 YouTube 直播,合共錄得 122 次觀看次數,涉及範圍很小。他又指,即使港大評議會 Facebook 專頁是公開、有逾 4,500 位追蹤者,但在現今世代,一個專頁擁有逾 4,500 位追蹤者,「是相當低的數字」。
上訴方:刑期明顯過重 原審錯引案件
彭另指,原審錯誤引用(misquote)其處理的「葉倩敏案」,該案被告在超過 11,000 名成員的 TG 群組、逾 400 人追蹤的 Instagram 帳戶,發表煽惑言論,該案量刑起點訂在 15 個月監禁,認罪減至 10 個月監禁。
彭質疑,「葉倩敏案」比本案嚴重、屬於直接煽惑,但本案採納較重的 35 個月量刑起點,屬於刑期明顯過重。彭再指,原審未有考慮議案僅存在 72 小時,法官潘兆初聞言回應,原審已就撤回議案減刑 4 個月。彭解釋,被告撤回涉事議案,減低了煽惑影響。
上訴方:郭永皓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
應獲 20% 至 25% 刑期扣減
代表郭永皓的大律師陳國維指,郭知道犯錯後,立即請辭及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撤回涉事議案。陳國維又指,郭原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其後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認為應給予 20% 至 25% 的刑期扣減。
代表杜林丞亨、容頌禧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原審錯誤指本案比「潘榕偉案」嚴重,認為該案被告直接煽惑包圍新屋嶺。關又假設,若梁健輝未有離世,被捕及定罪後,預計判囚 6.5 年,而本案為梁健輝默哀被判囚兩年,判刑明顯過重。
上訴庭裁上訴得直 減刑至 15 月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認為,申請人以港大作為平台,煽惑悼念梁健輝,認為原審判刑沒有不妥。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認為本案十分嚴重,但原審量刑起點 35 個月監禁明顯過重,適合量刑起點應是 2 年,不干預原審的 20% 認罪扣減、撤回議案等酌情減刑 4 個月。換言之,上訴後的總刑期為 15 個月監禁,上訴庭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
2021 年 7 月 9 日凌晨,郭永皓召開記者會,與其他學生「身穿黑色上衣」,郭承認議案不當宣布撤回,並指學生會無意鼓勵或宣揚任何非法行為。(資料圖片
案情指 4 人涉主持會議、動議及發言
案情指,港大評議會於 2021 年 7 月 5 日召開緊急會議討論「七一刺警」事件,張敬生主持會議並帶領默哀;郭永皓動議向梁健輝致謝及表示哀悼、杜林丞亨和議,而杜林與容頌禧分別就議案發言,提及「懷緬為港犧牲的烈士」、「被共產黨形容為恐怖分子的人,實際上會成為英雄」等。
郭永皓於 7 月 9 日凌晨召開記者會,讀出道歉信及承認有關議案不當,指學生會無意鼓勵或宣揚任何非法行為,宣布撤回議案,學生會幹事會及出席記者會的評議員即時辭職,張敬生則沒有出席記者會。港大評議會翌日召開緊急會議,張敬生續任會議主席,另 3 名被告則缺席,會議上撤回涉事議案,並通過郭永皓辭任學生會會長的議案。
CACC201/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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