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星期六

去年認舊煽動罪判囚 58歲男出獄後再被控新煽罪 今認罪囚14個月

【獨媒報導】58歲男子去年12月承認舊煽動罪被判囚半年,他出獄後再涉在 YouTube、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共產黨下台」、「獨裁者習近平,早日下地獄」等言論,遭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他原本打算爭議控罪合憲性,押後至今早(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惟因應「快必」譚得志案,相關法律爭議不獲終院受理,男子遂改為承認控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並反覆主張以革命去實現他的理念,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涉案內容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若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的話,最終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考慮案情、國家安全風險、被告有前科及適時認罪等因素後,蘇官判處監禁14個月。本案為第三宗涉及「新煽動罪」的判刑,連同昨日判刑的兩宗「新煽動罪」案件,兩日內共有3人被定罪及判刑。

被告區健威(58歲)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第 24(1)(b)條的罪行。他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和司徒子朗代表。

「快必」上訴案控罪合憲爭議不獲終院受理 本案被告撤銷法律爭議改認罪

案件於上月提堂時,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質疑新例之下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意圖便可入罪,不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乃屬違憲。希望法庭先處理相關爭議之後,才聽取被告答辯。蘇官遂將案件押後至今日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不過今日甫開庭,關文渭指「快必」譚得志案早前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其中兩項法律議題獲受理,惟餘下一項議題則不獲受理,而該議題正正是被告打算提出的爭議。因應這結果,被告現撤銷法律爭議,改為承認控罪。

譚得志上月獲終院就其中兩項法律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因議題具重要性。惟另一項議題則不獲受理,譚一方爭議煽動罪若然毋須證明煽暴意圖便能入罪,是否過份限制言論自由。終院則認為煽動罪條文清晰不含糊,第9(2)條亦已給予空間容許市民提出合法和建設性的批評,能夠豁免跌入控罪範圍,因此不接受譚所稱煽動罪「超出合理所需」。

案情指被告在社交媒體發布「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共產黨下台」等

案情指,被告持有及控制4個社交媒體帳戶,包括一個Facebook 帳戶、2個X帳戶(前稱Twitter)及一個YouTube 帳戶,均是在今年才開始建立。警方在網絡巡邏下發現被告在今年3月23日至6月19日之間,先後發布合共239段訊息,包括具煽動性的文字、圖片和影片。

涉案言論包括「共產黨下台,天下太平;習近平下台,台灣太平;李家超下台,香港太平」、「革命無罪造反有理」、「人不反共,自絕天地」、「中共邪惡政權長期存在,是現代文明世界的莫大恥辱!」、「中共自誕生就充滿暴力與殺戮」、「獨裁者習近平,早日下地獄」等。上述內容意圖針對中央政府、中央及特區政府官員和警察,以及透過革命和造反等非法作為,推倒國家根本制度和香港憲制秩序。

被告於今年6月19日在住所附近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使用涉案社交媒體帳戶來發布帖文。在警署錄影會面裡,被告表示發表「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和「中共下台」,目的是要發表政治宣言,以及要求中共、習近平和李家超下台。

辯方求情指涉案內容重複、帳戶朋友「少得可憐」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被告有一項舊煽動罪的刑事定罪紀錄。

關文渭求情時指,被告的個人背景與上一次定罪時沒有改變,都是獨身、一個人住。被告於2001年,即是35歲之齡起便失業,似乎是因為社交技巧不足,難以融入社會。他現時依靠綜援和父親的經濟援助維生。關提到,被告「冇乜朋友」,似乎透過網民來維持社交生活,他似乎並沒有政治聯繫。

關指,被告所發表的網上內容不涉及鼓吹暴力,而且重複,「就算唔係文字上的重複,都係概念上的重複。」被告社交媒體帳戶的朋友總和只有20人,「數目係少得可憐」,似乎只是一個「迴聲室(Echo chamber)」,講一些別人想聽的東西,其作用並不是要說服其他人去認同他的理念或政治宣言。

關文渭又指,本案處理的是「煽動罪(sedition)」,罪行要旨是要維護人民對政府的愛戴,而非預防犯罪的性質;若然控罪是「煽惑罪(incitement)」,法庭才需要在量刑時將預防犯罪納入考慮。不過蘇官質疑,「維護對政府的愛戴」與「防止憎恨政府」的性質是相同。

官指涉案內容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效果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煽動」是包含鼓動、煽惑的意思,不論如何,量刑中的阻嚇元素,可以是防止他人仿傚犯案,對公眾構成阻嚇力,因此預防性質是量刑的考慮之一。

蘇官指,被告在3個月之內發布共239段訊息,若以頻率而論,每天也不止一個訊息。涉案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和特區政府,又提及台灣問題、敏感的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他亦多次詆毀及咒罵國家領導人、香港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此外,蘇官指被告「反覆主張以革命去實現他的理念」,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蘇官指,雖然涉案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若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的話,最終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所以判刑必須反映控罪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

被告沒有刻意隱藏身份 官: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

對於辯方指被告發布涉案內容時沒有刻意隱藏身份,蘇官則認為「這代表被告人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

對於辯方指被告的帖文沒有獲得迴響,蘇官則指涉案的239段訊息吸引了66個「讚好」,並非完全沒有網民注意;縱使他人反應冷淡,但是只代表本案不具備加刑因素。

考慮被告犯案處境、手法、意圖、目的及對國家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等,蘇官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而被告在去年12月因同類型控罪而被判入獄半年,刑滿出獄不久後便建立了4個涉案帳戶,因此將量刑起點上調至21個月。被告認罪可獲減刑至14個月,除此之外便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最終判囚14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 1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27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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