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串谋颠覆国家」的立法会初选案45人被判重刑,一点也不意外。稍为意外是,判刑的解释逻辑犯驳,法官依照他们自己的论述,被告难以入罪,而无罪释放。
例如,法官拒绝接纳被告人以「颠覆」计划不可能成功为求情理由,因为计划是否成功,法庭不会猜测。法庭只需看到有证据显示,一些组织者对反对派初选感到乐观,更投入时间和金钱,还有连串活动,包括记者会、广告宣传、民意调查、公开筹款等等,而各大政党亦严阵以待,认真挑选候选人、订立竞选策略及部署、招募义工、设计政纲及宣传品等等,足见参与者都期望初选成功。
三位法官判词用意清晰,就是指参加者既然全力投入,认真对待初选,便代表他们有意落实整个计划,目的是「颠覆」政府。他们正确点出,「串谋颠覆政权罪」的入罪要素在于颠覆意图,无此不成罪,只是他们看不到自己犯了中学生也不应犯的逻辑错误。
参加初选未必有「颠覆」意图 也不等于成功
首先,初选成功不等于「颠覆」计划成功。参加者努力谋求初选成功,也不等于相信反对派可以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更不要说到时会一致反对财政预算案,从而要胁政府要么下台,否则必须答应「五大诉求」。倘若参加者若连取得过半数议席也不相信,除了三位法官,又有谁会相信他们确有意图用选票拉倒政府呢?
其次是参加初选的意图不一,不能一刀切定性为「颠覆」政府的手段。四十多名被告参加初选,或者有些立志坚定,当选后不论成功与否,都会按原定计划向政府施压,也有一些只是不甘后人,因为由推出初选那天开始,等于竞选正式起步,不参加初选等于政治自杀。当然,也有人希望制造声势,通过初选保持反修例运动的热度。可见,有「颠覆」意图者会参加初选,但参加初选不一定有「颠覆」意图,正是三位法官犯的第二个逻辑错误。
当然,所有参加者都相信初选有用,再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从而成功要胁政府,以至所有参加初选者都有煽动意图,两者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法庭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断定,没有的话,万勿作不符逻辑的推论。判词说得很好,法庭不会揣测「颠覆」计划会否成功,但结论不是回避问题,而是不揣测但根据事实作客观合理的评估,实属必须。
法官虽然口里说不,实际上则身体力行,揣测「颠覆」计划能否成事。根据判词,法庭认为立法会选举若不受疫情影响,如期九月举行的话,「颠覆」计划并非注定失败。法官的着眼点是逻辑上是否可能(有选举就有机会),不是实际的成功机率。参选与买六合彩不同,参与后者的成本不高,超低机会中奖也不少人也会参与投注,但前者若成功机会不大,参加者还抱住「颠覆」意图参与,要是有,凭常理可知,也不会是多数。
官接纳「对法律无知」 惟未证明「犯罪意图」
另一方面,法庭接受「对法律无知」作为求情理由,因此四十五名获罪者除了九人,都一律获减刑三个月,可说体谅民情。不过,从另一角度看,法庭给予八成犯人减刑,又指称戴耀廷及杨岳桥两人不会「对法律无知」,其馀未有就此提出因此不会给予优惠。可见法官眼中,大部分被告由于对《国安法》无知而误堕法网。
其实一般初选者,以至有法律背景的戴、杨两人都不懂法律红线划在哪里,又何须大惊小怪。2020年《港区国安法》实施后,时任行政会议成员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也捉错用神。他当时表示,作为「35+计划」一部分的立法会初选,他日在立法会反对政府议案,或令政府施政不便,也未到犯罪门槛,因为颠覆政权罪必须涉及暴力、非法手段带来严重后果。
今次案件,因为集体无知,而合谋犯案,严重到「颠覆国家政权」也不自知,相信是世所罕有。法官对获罪者表示充分体谅,对以此为由提出减刑都有求必应,其中一位甚至取得法律学位,也表示同情,可见法庭也认同红线并非写在墙上般清晰可见。但究竟问题出在哪里,法官却没有尝试了解,然后纪录在案,以供来者参考。
不错,「对法律无知」不是推卸刑责的藉口,但「颠覆国家政权」一罪成立与否,关键是犯案人有无「颠覆意图」,就跟杀人、诈骗等刑事罪行一样,必须证明有特定的意图,而不是那些不计过错、犯规即受罚的行为(如随便过马路者不知有罪也依然犯法)。因此,若果他们相信「35+计划」不外打算用选票向政府施压,更相信《基本法》在《国安法》实施后依然有效,议员可以任何原因反对财政预算案,因此尽管他们的认知全错,但肯定一点是,整个计划及全部行动都不带「煽动意图」。换言之,没有犯罪意图,他们那又何罪之有呢?
- 杜耀明(资深传媒工作者)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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