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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至 5 月期間,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副主席周嘉發和余煒彬等 4 人,在銅鑼灣及灣仔設置街站,被票控「無牌籌款」及「未經准許展示招貼或海報」。4 人不認罪,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3 名案發時在場監察的警員盤問下同意,不見街站設籌款箱或呼籲捐款。另一警員則供稱,掃描刊物上的二維碼後,看到捐款版面,盤問下承認沒完成付款。周嘉發指出,當時滙豐銀行已終止社民連戶口,「嗰個 PayMe 平台已經失效」,警員指不清楚。官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不作供、不傳證人,案件明日結案陳詞。

陳寶瑩庭外呼「打壓言論自由」
陳寶瑩、曾健成、周嘉發、余煒彬及李盈姿,早上開庭前在法院外高呼「法治為名 滅聲為實 打壓言論表達自由可恥」,警方拉起橙帶,數名便衣警在場監視。陳寶瑩指,當日街站為示威活動,質疑遭食環相關條例檢控,是限制、騷擾和恐嚇正常的政治活動,又形容本案是政治審訊。
被告陳寶瑩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周嘉發、余煒彬及李盈姿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裁判官屈麗雯審理。余煒彬答辯時稱「不認罪,無罪可認」。
警同意沒看到被告呼籲捐款
控方傳召 3 名當日在場監察的警員作供。3 人均供稱,被告等人設置街站,掛上一幅沒圖案及文字的黑色橫額,以揚聲器發表言論,向途人派發單張。3 人在盤問下同意,不超過 50 人的公眾集會,不需要「不反對通知書」。
針對 2023 年 4 月 2 日銅鑼灣街站,警員吳俊傑供稱,陳寶瑩、曾健成、周嘉發、李盈姿等 5 人先後到場。控方問,當時他們發表甚麼言論?吳稱沒記錄內容,「都係佢哋嘅主張」。
庭上播放警方攝錄片段,顯示陳寶瑩叫喊內容,涉政府發展東大嶼人工島、北部都會區,「財政上陰乾我哋」。辯方黃宇逸指,該黑色布塊上沒表達訊息,未必是橫額?吳同意。
周嘉發盤問時指,吳供稱認得他是公眾人士,若是如此,為何當日要查其身份證?吳指「雖然我認得周生你個樣,但都唔擔保有人個樣似你」,又指《公安條例》授權警員查身份證。周指,《基本法》沒要求集會實名制?吳同意。
李盈姿則問,吳有否看到他們呼籲捐款,或是有人捐款給他們?吳稱沒看到。李再問,吳當時有否懷疑他們籌款?吳指「我本人冇」。
警同意現場不見籌款箱
針對同月 30 日的灣仔街站,警員陳生熙供稱,陳寶瑩、盧德華、李盈姿、「仲有個咩彬呢」,經控方提醒後,指是余煒彬。陳指,8 人先後到場,他登記眾人的身份證。事發片段顯示,陳寶瑩叫喊內容與標準工時、輸入外勞有關。
黃宇逸問,黑色橫額上沒有任何標語,與一般橫額有分別?陳生熙指「字眼上可以咁講」。他又指,不記得有否聽到呼籲捐款,但同意現場不見籌款箱。余煒彬則指,警方在《國安法》生效後、或於 2021 年起,全程錄影監視公眾活動?陳指,不可代表警方回答。
周嘉發質疑慶生毋須守《公安條例》
警稱「以我認知係」
針對 5 月 28 日的銅鑼灣街站,警員黃駿輝指陳寶瑩、周嘉發、李盈姿、唐婉清、黎嘉麗先後到場,並向他們登記身份證。事發片段顯示,陳寶瑩提到黑布上沒有字,又指「悼念 34 年前發生咩事」。
周嘉發盤問時指,警員要懷疑有罪案發生,才可以查身份證?黃指不認同。周續指,若警方遇公眾活動就要查身份證,例如本周三(30 日)是「姜濤誕」,「警方係咪都會查晒佢哋?」控方打斷指,問題超出範圍,官則指不要問假設問題。
周續指,那麼警方去年 4 月 30 日在「姜濤灣」,有否向在場幾千名人士查身份證?黃指「我諗嗰個唔係一個公眾集會」,周質疑「娛樂、康樂就唔係公眾集會?慶祝生日就唔使遵守《公安條例》?」黃稱「以我認知係」。
周指,是否因街站提到六四,所以警方要長時間拍攝?黃不同意。周又指,「警方超過 3 年、長時間拍攝我哋街頭活動」,黃指「答唔到你呢個問題」。
李盈姿則指,自己在六四時,曾被提醒關掉手機燈,質疑若警方懷疑活動違法「會提一提」?黃指在本案發生時沒這樣做。李問,黃當時有否懷疑是籌款活動、有否聽到他們呼籲捐款,以及有人捐錢?黃稱沒有、「應該冇」及「睇唔到」。
警指掃描刊物二維碼後
現捐款畫面
警員蔡燕秋則供稱,案發 3 日分別從曾健成、陳寶瑩及李盈姿手上,接過印有二維碼的刊物。她掃描二維碼後,看到捐款版面,遂輸入虛擬個人資料。蔡在盤問下承認,沒有輸入付款資料,亦沒完成付款。
周嘉發指出,當時滙豐銀行已終止社民連戶口,「嗰個 PayMe 平台已經失效」,蔡指不清楚。李盈姿亦問,有否聽過社民連銀行戶口於 2023 年 2 月已被取消?蔡稱沒有。蔡另同意,當日沒看到現場有籌款箱、有人呼籲捐款。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明日(30 日)結案陳詞。
同案 6 被告已認罪
被告依次為陳寶瑩、周嘉發、余煒彬及李盈姿,共被票控 12 罪。3 罪涉「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被告為陳寶瑩。其餘 9 罪皆為「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當中陳寶瑩、李盈姿各涉 3 罪,周嘉發涉 2 罪,余煒彬涉 1 罪。
控罪指,他們分別於 2023 年 4 月 2 日、30 日及 5 月 28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道路或灣仔地鐵站 A3 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及在上述 3 日在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黑布橫幅。
同案其餘 6 名被告已於 2024 年 10 月認罪,被判罰款 800 至 1,000 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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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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