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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18 歲青年被指今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被控一項「23 條」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三項「刑事毀壞」罪,周三(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調查被告手機。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9 日再訊。辯方申請保釋,控方反對,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保釋。被告須還押候訊。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三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7 月 17 、18 及 21 日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 3 座 11 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e)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WKCC3238/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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