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0日星期日

《頭條新聞》案 通訊局申終極上訴被拒 終院: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頭條新聞》案 通訊局申終極上訴被拒 終院: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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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顯示,申請方為通訊事務管理局,答辯方為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和香港記者協會。

是次終院上訴委員會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組成。三人指考慮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書面陳詞後,認為申請不具合理給予許可的理由,因此駁回申請。

警方 2020 年投訴《頭條新聞》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於 2020 年 2 月 14 日播出的集數中,有兩段短劇〈無品芝麻官〉和〈驚方訊息〉,翌日遭警方向廣播處長投訴,稱該集內容指警方囤積保護物資屬假資訊,亦漠視警隊在抗疫上所付出的努力。

同年 3 月,警務處長再就 2 月 14 日及 2 月 28 日的《頭條新聞》集數向廣播處長投訴,指港台節目應建基事實製作,而非誤導觀眾,並指控〈驚方訊息〉會致觀眾對警員有錯誤印象、誤解、失去信心。通訊局其後接獲逾 3,200 宗投訴,要求港台回應。

通訊局在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達裁決,向港台發警告:

  • 指《頭條新聞》屬個人意見節目,須守《電視節目守則》。
  • 就節目中言論,包括「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大把有得剩」、「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港台並沒盡力確保言論準確。
  • 就〈驚方訊息〉中,主持裝扮成警員進出大型垃圾桶,並籲人加入警隊,觀眾能明顯察覺涉惡意描繪警方、侮辱警隊及傳達偏見,暗示警員為廢物、毫無價值者方入警隊,而有關描繪對警方行為或工作無關,旨在污衊整個警隊群體。
  • 個人意見節目亦須反映不同觀點。

《頭條新聞》自 1989 年 4 月 4 日啟播,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停播。

《頭條新聞》〈無品芝麻官〉環節(網上截圖)
原審裁雙方各有部分勝訴

原審法官周家明在 2021 年 11 月裁定,《頭條新聞》屬個人意見節目,受《電視節目守則》(下稱《守則》)約束。而在〈無品芝麻官〉環節中,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法官認為,通訊局未有調查其內容真確性,提出證據反駁內容不準確,就斷定相關消息為「虛假」,並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屬錯誤。

至於另一還節〈驚方訊息〉,主持從垃圾桶跳出,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法官則認為通訊局裁定內容涉辱警,沒有不合情理之處。通訊局及工會分別就上述兩個裁決提上訴。

《頭條新聞》〈驚方訊息〉環節(網上截圖)
上訴庭裁工會部分上訴得直
撤通訊局警告

上訴庭 2024 年 9 月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維持原審裁決,即「無品芝麻官」環節並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工會、記協一方就「驚方訊息」提出的上訴,則獲判勝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並裁定局方須向工會一方支付 75% 訟費。

就主持王喜在「驚方消息」中穿著警服、包著垃圾袋,從垃圾桶冒出,3 名法官對於是否構成辱警、違反《守則》各有意見。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雖然諷刺作品在表達上應有更大自由度,但仍有「一條連諷刺作品都無法逾越的體統底線」。另外兩名法官則認為,若內容是針對警察的抗疫工作,非單純針對他們的社會地位,不應被視為違反《守則》,最終以大比數裁定工會一方上訴得直。

通訊局申上訴至終院

通訊局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2025 年 2 月被駁回,上訴庭認為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外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通訊局不服,再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FAMV32/2025、FAMV33/2025(CACV579/2021、CACV584/2021、HCAL1685/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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