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

六四沙田黑漆噴「6436」、蠟燭圖案 曾建峯認罪 判感化一年

六四沙田黑漆噴「6436」、蠟燭圖案 曾建峯認罪 判感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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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峯
曾建峯周四在判罰後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官主動問刑毀案例
辯方:大相徑庭

甫開庭,控方確認就判刑選項沒立場。辯方則指,被告經已賠償,並指早前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內容正面,提及曾建峯沒案底,另曾依賴酒精,認為他適合判處感化令,希望法庭採納。

暫委裁判官江美儀關注,本案涉及閉路電視片段,據上訴庭案例,法庭一般要觀看有關片段,惟上次另一檢控官未提出要求,問控方可否安排即席播片。

庭上其後播片,其中一段見被告橫過馬路,在路中間蹲下,而有車駛過時,他暫離馬路,不時重複。控方形容他是在該時段「出出入入、來來回回」。

裁判官另主動問及辯方對 3 宗涉刑事損壞的案例看法,辯方指「朱沛恒案」和「胡愛民案」的案情,「同本案相比差天共地」,犯案手法亦「大相徑庭」、「差好遠好遠」;另一案則涉「淋紅油」,相比之下,本案的破壞程度或方法相對輕微,懇請判處感化令。

翻查資料,朱沛恒涉 2019 年 7 月 22 日,即元朗 7.21 事件翌日在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議辦外聚集,期間朱聯同至少 3 人用金屬圍欄座打議辦玻璃外牆,致外牆整幅塌下,其他人其後相繼入議辦內破壞。朱認罪判處感化令 12 個月,控方其後提刑罰覆核,原審裁判官溫紹明改判 200 小時服務令。控方再提覆核,上訴庭 2021 年改判教導所。

胡愛民則涉於 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損毀法輪功在旺角、黃大仙、尖沙咀的街站,例如翻倒易拉架和橫額在地,又用手撕破或持噴漆噴毀易拉架、展覽品等,經審訊後罪成,判監 15 周。

官:行為自私、不能姑息
接納感化建議「未嘗不可」

官指,被告醉酒不是求情及犯案理由,他非第一時間認罪亦是悔意有限,其在公眾地方犯案,行為可能令他人受煽惑,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亦批評被告使警方要用大量人力物力、浪費公帑,行為自私,不能姑息。

官續指,本案理應可判監,但接納辯方稱本案與上述 3 宗案例不同,以及上訴庭有案例指,特殊情況下可考慮緩刑等選項。

官指再參考報告,提及被告犯本案是單一且獨立行為;他是非常孝順的家中幼子、獨力照顧母親,其抑鬱病情在父親去世後惡化,同時當時工作遇樽頸、照顧母親大壓力,有自殺念頭但沒尋求協助,但現已意識到問題、主動尋求戒酒協助。

官認同報告指,如問題得到正視,在感化令持續接監管下可防止重犯可能,「聽從感化專業意見未嘗不可」。

官續指,再考慮警方極速破案令事件未帶來更大煽惑效應,最終判處 12 個月有條件感化令,以向公眾發出訊息,法庭不接受如此自私或罔為的行為。

曾建峯:望當權者亦可勇於承責

判罰後,曾建峯在法院外指,他承擔了自己的責任,希望當權者亦可以勇於承擔責任,而就本案所涉字句「6436」是否煽惑破壞安寧,以及本案若是如裁判官所指,用上大量人力物力調查,有關比例是否合適,他說留待社會大眾去判斷。

案情:警翻查閉路片段發現被告

被告曾建峯(50 歲),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於 2025 年 6 月 4 日在火炭峯山工業大廈外之馬路及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一部分的馬路及一塊告示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指,警方凌晨在火炭巡邏,發現有告示板被噴上「6436」、蠟燭圖案,路面另有 3 組「6436」字樣。警方翻查附近閉路片段,發現被告身分,遂往其工作室拘捕,搜屋時尋獲與片中人相似衣物及黑噴漆。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本月 4 日認罪,求情提及其父親 5 年前去世,他負責照顧患腦退化症的母親,案發當晚因母健康變差、小說創作不順利,喝了兩枝紅酒,受酒精影響心情下干犯本案,「行為實屬不智」,望法庭考慮他一直奉公守法、單獨行事,及損毀物品不算嚴重、清潔費為 68 元等,以罰款、感化方式處理。

STCC219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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