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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1 日,一名法律系女學生被指港島區遊行時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訟費。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女生就該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上訴許可,早前亦遭駁回。
案發至今逾 6 年,案件周四(4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辯方透露被告擬不認罪,將由原審法官再處理案件。法官郭偉健押後案件至 2026 年 1 月 5 日作審前覆核,4 月 23 至 24 日進行兩天審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發至今逾 6 年
原審暴動、藏武無罪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 21 歲,學生),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以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審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兩罪不成立。判詞指,涉案片段只可見湯被截停及前一刻的情況,故她被捕前在何地、與誰一起、做過或沒做過甚麼,以至耳聞目賭過何事,都沒有證人或證物證據指證。
原審認為,控方至少要證明被告曾於暴動期間在案發暴動範圍出現,否則不能參與暴動,或共同計劃下做出任何行為,實際上協助或鼓勵了暴徒;現時證據未能達唯一合理推論,因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申上訴至終院被拒
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去年 7 月指,原審法官「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亦沒有考慮各項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因此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見報道)
被告就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見報道),再向終院直接申上訴許可(見報道),終院上訴委員會上周三(16 日)駁回申請,指沒有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DCCC512/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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