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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當中 5 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5 名罪成被告不服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五(5 日)頒判詞,當中裁定鄭錦滿暴動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判詞提到,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容許控方對鄭在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之外再加控暴動屬犯錯,形容是一個「遲來得可以的舉動」,使鄭被「兩面包抄」,又指控方修訂後的,是「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
鄭錦滿已刑滿出獄。據《法庭線》統計,鄭為反修例相關案件中,第二名被指為示威者,而就暴動罪上訴得直的被告。至於其餘 4 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上訴則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指加控後案論「180 度轉變」
判詞中覆述原審時控方加控鄭暴動罪的背景,指出「不認為控方的申請,是一個純技術性的申請」,而原審批准加控,「是一個高度簡單化了的理由」。判詞指,雖然控方檢控的事實基礎沒改變,但「澄清後的案論卻來了一個 180 度的轉變」,即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的鄭錦滿,「頓時變成了逃離理大的暴徒」。
判詞亦提到,原本指控鄭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有撤回,而經過修訂的控罪書,變成了一份「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既可以裁定接受接應的人妨礙司法公正,也可裁定接受接應的人,在逃出前參與暴動,或者兩項控罪同時成立。
指原審官決定「遲來的可以」
判詞續指,「暫委法官犯錯之處,就是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這個遲來得可以的舉動,只能有一個結果,就是做(造)成對鄭錦滿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
判詞亦提到另一個前設,就是案中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鄭確實參與暴動,「如果證據相對薄弱,而一切相關環境又顯示,鄭是,或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那他的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
鄭社交媒體發文:欲加之罪
鄭錦滿早前已刑滿出獄,他在頒判詞同日,於社交媒體發文,寫上「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
其餘 4 名上訴人維持原判
另外 4 名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上訴的上訴人,則維持原判。
就何志豪的代表大狀,曾質疑偵緝警員 12979、偵緝警員 14502 當時以較輕的「遊盪罪」罪調查何,「只是個幌子」。原審法官認為當時警方沒有掌握足夠證據,支持何有協助罪犯,並無不妥或不合理之處。何一方提到警員欺哄他,上訴庭則指,原審法官當時拒絕接納說法,辯方提出的案例亦沒有幫助,無論何是因遊盪罪還是妨礙司法公正罪被控,構成犯罪的事實,都是他在留意能否接走理大的人,協助他們繞過警方的追捕。
就陳啟賢的申請,上訴庭指,案發時「爬渠逃走的說法,流傳到連非主流的外媒也知道的程度」,說法在 Telegram 和連登出現「最少證明了議題已成功進入公眾視野」,原審法官曾指說法廣為人知「合理」,維持原判的決定,不會因陳的手機沒有相關平台或群組而被推翻。
而就林泳汶、梁祖光的申請。上訴庭指,無辜者既然成功脫身,就因應本身情況離開,一般市民根本不需要,和不會開車前往兜截搜救。林及梁提供的救援,必然就是旨在逃避警方圍捕,「別無其他」,「被救走的無論是暴徒還是無辜者」,都會有罪。
至今 3 人暴動上訴得直
反修例運動至今逾 5 年,警方拘捕逾萬人,檢控逾 2,900 人。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5 年 9 月 5 日,共有 847 人被控暴動,除涉 8.31 灣仔重審案、去年起訴的理大案外,其餘案件均已原審、重審審結,定罪率為 86%。
連同本案,暴動罪成者之中,目前僅有 3 人定罪上訴得直。首名被告為 7.21 暴動案的蔡立基(見報道);11.18 佐敦暴動案廖康良為第二人,亦是首名被指示威者上訴成功推翻定罪(見報道)。
CACC34/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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