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星期四

11.12中環|女子暴動罪成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上訴庭:觀點新瓶舊酒

11.12中環|女子暴動罪成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上訴庭:觀點新瓶舊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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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控方引片段檢控須披露具體指控

申請人吳雅芝被起訴時 23 歲,同案還有 9 名被告;連同吳有 3 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最後均被裁定罪成,判囚 31.5 個月至 48 個月不等。吳其後與另一被告楊耀提出定罪上訴,上訴庭今年 4 月 1 日聆訊後即日駁回。上訴庭周二(21 日)再頒判詞,拒絕向吳雅芝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

判詞提到,吳的代表大狀黎家傑,提出吳未能於抗辯之前,知悉控方針對她的「特定指稱」、「全部」或「完整案情」,要求上訴庭就以下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發出證明書:

在依賴影片證據的檢控中,控方是否有責任,在辯方案情開始前,披露它基於該等影片證據而提出的指控?

申請方指,例子包括在影片中,誰人被指稱為被告,而「影片中的被告」,有甚麼構成罪行的行為。律政司一方反對,指吳一方只是將上訴時已處理的舊議題,包裝成新的法律觀點。

上訴庭:片段經承認事實呈堂、不涉「突襲」

判詞分析指,本案不涉申請方所稱,控方有「突襲辯方」和「分割案情」的情況。

判詞解釋,吳作供時,對涉案片段拍攝到她和另一被告的路徑,與其證供有衝突一事懵然不知,致盤問下未能回應;惟涉案片段經承認事實呈堂,成為案中證據一部分,亦即有關片段的存在亦早已向辯方披露,故控方引用來盤問並無不妥,沒有「突襲」或「分割案情」。

上訴庭認為,申請方是「新瓶舊酒」,把不獲法庭接納的理據包裝成法律觀點,它亦不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因此拒批證明書。

終審法院網頁今年 7 月顯示,吳雅芝已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暫未排期聆訊。

原審裁定罪成 拒納辯解

原案 10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朗(22 歲,舞台燈光工人)、歐榮峰(22 歲)、楊耀(24 歲,攝影師)、傅之林(25 歲,自由攝影師)、羅翔駿(24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鄭學洺(22 歲,健身教練)、潘琬瑩(23 歲,兼職攝影師)、楊麗樺(17 歲,學生)、吳雅芝(23 歲,見習樓宇結構工程師)和黎柏言(17 歲﹐學生)。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另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當中葉嘉朗、歐榮峰、傅之林、鄭學洺、潘琬瑩及黎柏言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楊麗樺則於審訊第五日認罪,部分人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存檔法庭。餘下 3 名被告,楊耀否認暴動罪、承認蒙面罪,羅翔駿、吳雅芝則否認暴動及蒙面罪;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

原審區院法官李慶年指,吳辯稱肚痛不適上廁所、當時正逃走等,是為了掩飾自己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裁定她案發時為蓄意留守,壯大聲勢,暴動罪成。李判刑時,把罪責劃成三級,指吳屬罪責較低的蓄意留守,而她留守時間最短,將她判囚 3 年 3 個月。

上訴庭駁回上訴

吳其後和同案另一被告提出定罪上訴,同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駁回。

判詞指,吳爭議在原審時,控方盤問才首次播放一些片段作「反駁證供」,違反「不能分割案情」的法律原則、不應用於支持控方案情。但上訴庭認為,有關片段早已透過承認事實,納入為證物,故「分割控方案情」原則並不適用;而由於片段已呈堂,即使吳在主問作供時沒提及片段內容,並不限制控方引用片段來盤問,藉此質疑她上洗手間的說法可信性。

判詞又說,辯方提出吳不是穿黑衣、沒接受現場其他人派發的物資等,惟上訴庭認為不能削弱案中其他證據的累積效應,例如被告案發時身處暴動核心範圍、在有人呼叫「防暴落地,俾多少少上嚟,後面要人」時,在傘陣範圍來回走動,又跟隨他人逃跑,因此原審指吳是知情的暴動者、蓄意留守現場,以支援或鼓勵其他人士的身份參與暴動的結論並無不妥。

CACC183/2023(FAMC31/2025、DCCC771/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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