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

19歲女子認煽惑鼓勵投票以成立「香港議會」 求情稱受前男友慫恿擺佈

19歲女子認煽惑鼓勵投票以成立「香港議會」 求情稱受前男友慫恿擺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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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相片顯示被告持港獨橫額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 Edward McGuinniety 代表。被告穿黑色短袖上衣應訊,其父及姊姊到庭旁聽。聆訊以英語進行,被告由廣東話翻譯員協助。

案情指,袁弓夷及何良懋於 2022 年 7 月 27 日在加拿大創立「香港議會籌備委員會(籌委會)」以成立「香港議會」。「香港議會」的宗旨,為創立一個香港人的「議會」、實現香港獨立、滅共及將中國共產黨定位為「跨國犯罪組織」。

2025 年 2 月至 5 月間,籌委會舉行選舉,選出 15 名「香港議會」成員,並於 7 月 15日直播宣誓就任。

案情續指,姜嘉偉創立一個名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組織,與 7 名成員於 2025 年初宣布參與籌備會選舉。姜另在其公開的 Facebook 帳戶呼籲市民投票支持,相關帖文包括兩張被告的相片。

該兩張相片分別顯示,被告、另一男子林千淦及姜手持寫著「香港獨立」的橫額;以及被告參與了一個指控中共迫害新疆、台灣、香港及內地人民的活動。

案情:被告曾拍宣傳片呼籲投票

袁弓夷分別於 2025 年 4 月及 5 月,在其 YouTube 頻道上載兩段標題均為「香港議會投票宣傳片|一人一票選出真正代表香港人嘅聲音」的短片。

被告在該兩段短片中,鼓勵市民參與投票成立「香港議會」,包括稱「幫我哋香港人爭取翻我哋香港人有嘅權利」、「香港人第一次搞嘅議會,身為香港人,我就一定會支持同埋投票」、「香港議會可以幫到喺香港坐緊嘅手足,同埋喺香港嘅香港人發聲,同埋爭取佢哋嘅權益」等。

被告亦在片中解釋投票方法,提到「手機投票係全球香港人嘅一個創新嘅投票方式」、「五月五號開始一路到三十號,所有香港人都可以通過電話 APP去投票」,並稱「你唔係唔投啊?」

上述短片至今仍可供公眾閱覽,截至 2025 年 7 月,兩段短片共有 91 萬觀看次數、1,376 個讚好及 392 則留言。

被告警誡下稱前男友指示拍攝

被告於 2025 年 7 月 19 日被捕,警方從其手機中,發現她同年 4 月在 Instagram 向名為「@CHING」的朋友宣傳籌備會選舉,並形容「香港議會」是一個「海外政權」,「幫返啲而家係香港坐緊嘅個啲手足」。

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機中,找到她與林千淦的 WhatsApp 訊息對話,當中包括兩人手持黑紫荊旗及港英旗的照片,以及林身穿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T 恤的照片。

被告警誡下稱「嗰兩條宣傳片係我前男友林千淦叫我拍嘅,佢同我講拍片冇事,唔係犯法,每次拍片仲畀咗加幣 100 畀我」。她亦在警方錄影會面中,透露涉案短片分別在某個公園及在加拿大拍攝。內容由何良懋撰寫,拍攝時林千淦、姜嘉偉均在場。

被告另承認曾向「@CHING」發送涉案訊息,指她是受林指示,但否認曾在籌備會選舉中投票,及參與「香港議會」。

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曾於 2024 年12 月 19 日離港,並於 2025 年 6 月 21 日進入香港。

翻查資料,袁弓夷、姜嘉偉及林千淦均為國安處被通緝人士。

辯方:被告年少無知 受前男友擺佈

辯方求情指,被告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但因未有向懲教署申請,信件未能帶到法庭。他形容,被告年少無知,受到比她年長的人慫恿擺佈,但她已意識到本案的嚴重性,對其行為感懊悔。

官追問被告與林千淦的關係,辯方指被告在母親經營的雜貨店認識林,兩人約於 2023 年底開始交往,被告其後跟隨林到台灣及加拿大。被告曾向林表示,自己在加拿大舉目無親,又不諳當地語言,希望獲得保障。

辯方續指,兩人的關係維持了一年多便結束,被告長姊曾勸說她不要回港,但被告其後仍然選擇回港,可見她對政治及法律的無知。若然被告意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當時不會貿然返港。

辯方指,被告犯下案中行為,源於她受到林的控制。案發時林已 30 多歲,但被告僅 19 歲,教育程度低,甚至從未出外旅遊,對政治缺乏理解,容易受人慫恿。

官關注姜嘉偉 Facebook 帳戶其中一張被告的相片,配有圖片說明稱「一名 18 歲女子已經加入政黨,雖然未能參選,但她打算擔任黨內助理」。辯方解釋,該些文字非由被告撰寫,否認被告加入該政黨或有意參選,但同意本案涉及國際元素,屬加刑因素。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求情陳詞後,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3 日判刑,期間被告續還押。

控罪:煽惑香港居民
投票成立「香港議會」

被告藍菲(19 歲,無業),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處理。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3 月某日至 5 月 30 日期間(包括某尾兩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WKCC3742/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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