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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27 日)判刑,首被告何卓為判監 18 年,另兩被告李嘉濱、張家俊判監 16 年 8 個月,成為繼反恐首案吳智鴻之後,反修例案之中刑期最高的 3 人。何聞判刑微笑點頭,李神情平靜,張則露齒笑並提及上訴。
高院法官陳仲衡指,3 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涉及的 3 次爆炸案件一次比一次嚴重,如同「向社會宣戰」,又指計劃在尚德停車場放置的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目標指向警察、罔顧途人傷亡,反映被告「視人命如草芥」;3 人無悔意,更生無從說起。
官另駁回兩無罪被告的訟費申請,指兩人自招嫌疑,而除了楊怡斯獲准取回手袋、白鞋,其餘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及現金均被拒。何卓為、張家俊另循民事就指稱警暴索償,明年再訊。
3 被告聞判微笑、平靜
張家俊提及上訴
3 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成的被告何卓為(現 41 歲,下同,無業)、李嘉濱(31 歲,裝修工)、張家俊(35 歲,程式工程師),最高刑罰為監禁 20 年。開庭前,何卓為、李嘉濱不時向旁聽席微笑揮手示意。聞判時,何微笑點頭,李神情平靜,張則露齒笑,並在散庭時表示「上訴呀」。
同案獲判無罪的吳子樂、何培欣、周皓文到庭旁聽。吳子樂離開法院大樓時表示,罪成被告是他的朋友,「我覺得我有責任見證最後一刻」。他憶述裁決當天自己鬆一口氣,但因朋友被定罪覺得難受,百感交集。他形容獲釋後的生活過得「普普通通」,會先休息一段時間再作打算。

官引辯方:可推斷陪審團不接納
將軍澳爆炸案證據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再次引述 3 名被告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提及何卓為守法意識薄弱,漠視他人福祉,指其對警察和政府的敵意值得關注,重犯風險高;李嘉濱思維清晰,有能力辨別是非,悔意流於表面,不承認炸彈的殺傷力;張家俊智力高於平均水平,對社會有清晰想法,但自我認知模糊,亦全盤否認參與本案,無從判斷其重犯重風險。
官亦引述辯方的求情,指法庭從陪審團沒裁定《反恐條例》主控罪成立,可推斷陪審團沒接受有關將軍澳爆炸案及其預計殺傷力的證據,而首兩宗在明愛醫院和羅湖站爆炸事件中,炸藥威力有限。
辯方倡何卓為以囚 11 年起點量刑
李嘉濱判監 10 至 12 年
何卓為一方呈上其本人、親友、教友、牧師所撰共 17 封求情信,何自述過往魯莽、不成熟,還押期間學習自省;親友讚賞他本性善良、關懷他人、有上進心,還押時積極進修,並非報告描述般暴力、不負責任。辯方倡採納不高於 11 年的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讓何早日更生。
李嘉濱一方呈上親友、中學副校長等 11 封求情信,描述他本性善良、品格良好、樂於助人,辯方倡判處 10 年 10 個月至 12 年監禁。張家俊一方亦呈親友、僱主的求情信,讚賞他善良、熱心、待人友善、尊師重道、工作表現卓越。
官:將軍澳炸藥「設計殺人用」
針對警察、罔顧街坊傷亡
法官指,3 名被告長時間犯案,行為「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不接納辯方所指,陪審團的裁決反映可能不接受將軍澳爆炸案的證據,亦不接受辯方所說,第三被告吳子樂無罪反映陪審團認為警方進入涉案宏創方 503 室插贓嫁禍。官指,法庭會全盤考慮所有證據。
官續指涉案 3 次爆炸事件,殺傷力一次比一次嚴重,其中在將軍澳爆炸案計劃放置的 20 公斤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形容殺傷力極大、無人可倖免,目標指向執勤警察,罔顧會否對街坊造成傷亡,反映各被告「視人命如草芥」,而他們更討論如何確保炸藥有足夠殺傷力,令警員無一倖免。
官:行為如同對社會宣戰
3 人無悔意
官續指,涉案 503 室及 1008 室架放大量可製作炸彈的原材料,亦有 TATP 高性能炸藥。整個串謀行動會對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危險,造成不能承受的傷害,斥 3 被告行為如同「對社會宣戰」,法庭不能讓執法人員和公眾面臨被炸彈殺害的風險。
官認為,何卓為是案中主腦,他租用 503 室、策劃串謀,「完全同意」心理學家對他的觀察,即他在還押 5 年多時間無絲毫悔意,為了保障公眾安全,須正視報告評估其重犯風險高。
官亦認為,李嘉濱是案中核心成員,他租用 1008 擺放爆炸品,亦在向內地買家購買製作炸彈的原材料。官不接納李並非主腦,而只是協助他人行動完成串謀的說法。官稱張家俊亦是核心成員,參與製作炸彈的遙控器、設計炸彈裝置,他沒絲毫悔意,完全否認參與本案,心理報告無法評估其重犯風險。
官總結,3 人毫無悔意或悔意流於表面,「更生改過亦無從說起」,判刑須有阻嚇力,反映法庭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官:嚴重性已達控罪最高程度
判監 16 年 8 個月至 18 年
3 人的罪成控罪,最高刑罰為 20 年監禁。官認為,本案嚴重性已達最高程度,針對何卓為採納 18 年的量刑起點,無其他減刑因素,求情信亦對其判刑無幫助,判監 18 年。何卓為在 2019 年曾因刑事損壞判監 6 天,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官下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
李嘉濱、張家俊的量刑起點為 17 年,因兩人無案底,可獲 4 個月扣減,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求情信亦不獲接納,最後判兩人監禁 16 年 8 個月。
據《法庭線》統計,3 人 自 2020 年 3 月 7 日被捕至今,已還押逾 2,000 天。
翻查資料,已審結的反修例案之中,刑期最長的被告為「反恐首案」的被告吳智鴻,他被指是「殺警計劃」的主謀,承認《反恐條例》控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囚 23 年 10 個月。其後為在太古城咬趙家賢耳一案的被告陳真,他被判囚 14 年。
換言之,何卓為是繼吳智鴻後,刑期最長的反修例案被告,而李嘉濱、張家俊則是反修例案之中,刑期第三長的被告。
3 人被指製作、運放炸彈
本案共 8 名被告,陪審團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而何卓為 3 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
控方指控,何卓為 3 人均為案中主謀,租用地方擺放製作炸藥原材料、製作及運送炸藥。辯方否認指控,指警員「打、嚇、氹」逼供、交出手機密碼,以及控方所指另有其人等。(見報道)

兩被告申訟費被拒
官指自招嫌疑
獲裁無罪的第七被告何培欣、第八被告周皓文申請取回訟費。官周一頒下判詞,指兩人自招嫌疑,駁回申請(詳見報道)。
另外李嘉濱、張家俊、張琸淇、何培欣申請取回被警方扣押的電話或電腦。
至於李嘉濱、何培欣、周皓文均要求取回現金,均被駁回。官在判詞指,案中證據顯示李與周被檢獲的現金,或可當作案發時生活費用。而何培欣家中被檢獲約 16 萬現金。官認為,該些現金或是案中眾籌所用,她案發時身為大學生,理應不會持有巨額現金。
就涉案電子裝置,官認為案中沒有足夠證據可以使法庭下令將證物交還,而當中個人資料、照片、回憶、工作資料等,可由警方安排存入 USB 交還予被告,但要將裝置銷毀。
楊怡斯另要求歸還一個 Chanel 手袋及一雙白色鞋,獲得批准。官認為楊被檢獲的衣物,是控方用作認人的證物用,該些物品可以拍照存檔,不用充公。


何卓為、張家俊向警方民事索償
指遭警員非法惡意毆打
何卓為、張家俊、周皓文在 2023 年 3 月分別入稟高院提出民事傷亡訴訟,指在 2020 年 3 月7 日至 8 日凌晨,在不同警署被警員非法惡意毆打,要求警方賠償身體及精神傷害,其中周皓文的入稟狀稱被警員毆打「以索取證據」。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張家俊、何卓為的案件將於 2026 年 2 月及 3 月再訊;周皓文的案件則暫未見排期處理。
另外,何卓為、張家俊亦被指在還押時期間,串謀兩名探訪人士冒簽傳訊令狀,協助他們入稟向警務處索償。何、張經審訊獲裁定無罪,兩名探訪人士則承認冒簽傳訊令狀,分別判囚 2 及 4 個月。
HCCC186/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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