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郭鳳儀父否認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 長子稱成年後父曾代處理保單、不知父赴日晤胞妹

郭鳳儀父否認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 長子稱成年後父亦曾代處理保單、不知父赴日晤胞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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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賢生戴黑框眼鏡、身穿深藍色上衣到庭應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被告郭賢生(左二、穿黑色運動鞋)、被告長子郭海東(右)(《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上周三(8 日)傳召獲豁免起訴、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保險代理鄭蔚儀作供,鄭供稱,被告為 3 名子女各自投保親子升學儲蓄保險,當子女年滿 18 歲後,將「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見另稿

長子:成年後曾受傷索償由父處理

辯方周四傳召被告長子郭海東作供。郭海東供稱,被告 1999 年為其投保親子升學儲蓄保險,當時由父親持有保單,過往曾因保險事宜,與友邦保險代理鄭蔚儀會面 2 至 3 次。

辯方展示友邦於郭海東年滿 18 歲當日,發出的保單權益轉移信,當中夾附致郭海東的回條。郭海東指,於父親被捕前從沒看過這些信件,其父及保險代理均未曾通知他,會於成年後,「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

辯方續展示郭海東年滿 18 歲後,分別因在家中浴室及球場扭傷的意外索償申請書。郭海東指,在他兩次向跌打師傅求診前,父均著他取回收據,稱「你買咗保險,可以 claim,你攞返嚟我搞啦」、「你攞返張單返嚟,保險有得 claim」。

他向父親索取診金後,將收據、索償等事項交由被告處理,亦確認從沒看過這些索償申請書,表格上亦沒有其簽名。郭海東另補充,該兩次的賠償應由其父收取,「我冇收過」。

長子:保險代理沒提及
成年後會自動成保單持有人

辯方指,郭海東的保單紀錄顯示,曾於 2008 年 4 月,申請更改付款方式為半年繳;同年 12 月,則曾就更改保單持有人繳交表格兩次,友邦 2009 年 1 月發信指「更改事項已辦妥」。

郭海東指,申請更改付款方式時,自己仍為學生,故由父親處理;至於更改保單持有人一事,則有印象為父親在家中著他簽署相關申請,當時沒詢問更改持有人的原因,亦從沒看過友邦於 2009 年發出的確認信。

郭海東憶述,曾於 2010 年與保險代理鄭蔚儀會面,當時鄭著他在表格上更新簽名,惟鄭並沒提及郭海東 2009 年 1 月獲批成為保單權益人,亦肯定鄭沒提及郭海東成年後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

郭海東另透露,郭鳳儀中學期間前往挪威升學,後來再到美國繼續讀書,兩人最後一次會面,為自己 2020 年 1 月在香港舉辦的婚禮。

長子稱父親從未提赴日行程

控方續盤問郭海東。郭海東指,不清楚兩次的扭傷索償及更改付款方式申請是否成功。

控方關注,郭海東是否知悉其父親於今年 1、2 月曾與郭鳳儀會面。郭海東表示「我本身唔知,都係呢個案件先知」,指自己並非與父親同住,被告於新年前曾提及,將前往日本旅遊,惟因郭海東妻子懷孕,故他表示不會同行,當時他亦沒詢問父親何時出發、有何行程,事後都沒再跟進父親赴日事宜。

控方指出,郭海東當時已知悉父親赴日本與郭鳳儀見面。郭海東否認,指其父親至今都沒向他提及過赴日目的,僅在被捕獲釋後,才透露國安處「控告佢見過細妹、處理過保單」。

辯方完成案情,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23 日結案陳詞。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郭賢生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國安處 2023 年 7 月懸紅 100 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 12 月,她另被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向她提供資金等。據《法庭線》紀錄,本案為此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

WKCC1884/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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