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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 2020 年入稟控告《大公報》誹謗(法律 101 文章)、發布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的文章,指黎欲棄保潛逃。黎一方申請許可修訂傳訊令狀,援引 101 篇文章證明《大公報》惡意中傷黎智英,法官高勁修周五(14 日)拒絕申請。
判詞指,黎一方欲修訂的內容「令人困惑、尷尬」,僅具體指出其中 3 篇文章內容,沒就餘下 98 篇文章解釋,亦沒指出文章不實之處。官引述《大公報》一方指,如法庭批准黎一方的申請,會令《大公報》如被「偷襲」、「被逼進行空洞的辯論」,亦虛耗法庭時間查明事實。
黎一方申援引 101 文章證惡意中傷
原告為黎智英,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被告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處理。
判詞指,黎智英一方於 2020 年 6 月 25 日入稟高院指,《大公報》發布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當中提到「嫌疑人逐個捉:黎智英」、「黎逃避刑責『着草』之心昭然若揭」、「佢即使重金畀千萬偷渡費,都無蛇頭做到佢生意」,上述字眼構成誹謗。
黎一方早前申請案件設陪審團被拒,案件轉至區域法院審理。黎一方申請許可修訂傳訊令狀,援引 101 篇文章證明《大公報》惡意中傷黎智英,認為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若法庭允許修訂傳訊令狀,不會對《大公報》一方不利,即使造成不利,也可以透過金錢補償。
判詞引述《大公報》一方理據指,上述報道內容屬實、並非誹謗,又質疑黎一方欲依賴 101 篇《大公報》文章,證明黎智英遭惡意中傷,惟僅提及當中 3 篇文章,沒解釋餘下 98 篇文章,如何證明《大公報》惡意中傷,認為黎一方必須詳盡陳述。

官:傳訊令狀須準確指出案情
官指,傳訊令狀目的是公平、準確地告知當事人案情,確保對方做好充分準備。官續指,傳訊令狀界定審訊爭議點,「決定訴訟程序的走向」,如有證人出庭,亦會根據傳訊令狀內容定下證據範圍。
官認為,如原告欲提出沒在傳訊令狀中,充分或恰當列明的爭議點,除非獲得對方同意,否則必須申請修改傳訊令狀。他續指,法庭會審核擬修訂內容,不會批准與原先不一致、無用的修改,以及未能提供事實或詳情的修改。
官:黎一方沒指出報道不實之處
就是次黎一方申請修改,官認為指控惡意中傷,需詳細說明,「在我看來,這些擬修訂的內容,令人感到困惑、尷尬及有缺陷」(In my view,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are confusing, embarrassing and defective)。
官指,黎一方起初在附件把 101 篇文章分成 7 類:肥佬黎/肥黎;漢奸/賣港四人幫;亂港頭目/反中亂港/亂港黑手/禍港四人幫;雜項;潛逃/不依期歸押;魔頭;資助佔中運動,並舉例提到相關《大公報》報道包括:〈網民改圖「預告」黎智英入獄〉、〈市民聲討黎智英資助暴亂 促快檢控〉、〈黎智英表明參與佔中禍港〉。
官指,黎一方其後在擬修訂內容,僅保留「肥佬黎」、「漢奸」兩類指控,沒提及其他指控詳情。官指,當黎一方被問及是否改變案情時,黎一方立場前後不一,起初稱擬修訂內容將會取代附件,其後又稱應將附件、擬修訂內容一併考慮。官稱「恕我直言,這令人費解」,因雙方一早同意,附件內容不構成狀書一部分。
官又認為,黎一方僅具體指出 3 篇文章內容,但沒證據顯示其餘 98 篇文章,「單獨或一併地檢視,《大公報》存有惡意」,又指黎一方沒指出報道不實之處,亦不解黎一方,如何將黎在證人陳述書中「《大公報》想取笑我,意圖傷害我」一句,「升級」為「人格謀殺」、「聲譽謀殺」。
官:耗法庭時間查明實況
官引述《大公報》一方指,鑑於黎一方提出混亂、不確定的擬修改內容,若法庭批准申請,《大公報》一方在審訊如「完全被偷襲」(completely blindsided),「在惡意中傷議題上,被逼進行空洞的辯論」(will be forced to shadow-box on the issue of malice)。官指,黎一方對《大公報》一方的批評無言以對,僅指申請是出於善意。
總括而言,官指黎一方認為原本的傳訊令狀內容不夠具體,希望修改內容來補充更多細節。然而,其擬修訂內容難以令人滿意,亦增加被告、法庭的時間、成本和精力,以查明黎一方所提出惡意中傷的真實情況,不利於公正解決案件。官駁回黎一方申請,下令黎一方支付訟費。
DCCJ674/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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